鲁国资分配[2005]5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
为建立有效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八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省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由省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确定。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和贡献大小,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六)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经财务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八条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挂钩,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依据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等负责人正职可以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9-1倍确定;负责人副职薪酬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薪酬的0.5-0.8倍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基薪按月支付。在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前,企业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暂按上年度基薪标准预发。上年度财务决算公布后,按照公布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当年的基薪标准,经省国资委审核后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根据省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金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延期兑现。
第十二条 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规定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月缴费基数按基薪计算,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企业在其基薪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企业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对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取酬的,需报省国资委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要逐步规范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增加职位消费透明度,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推进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货币化改革方案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职位消费情况要报省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及经省国资委同意,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核定收入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基薪、绩效薪金、符合国家规定或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以参照企业同类人员薪酬确定,也可以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为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奖励。对企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与超额完成净利润挂钩,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提取、分配、兑现。其他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对服从调配到困难企业任职的企业负责人,特定薪酬。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薪金。对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薪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内部薪酬办法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执行。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中国有产权代表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二十八条省属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给予企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负责人奖励(以下简称特别奖励),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省国资委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考核为A级,并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符合《薪酬管理办法》第二条所界定范围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超额完成净利润指企业完成净利润超出全国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以下简称同类企业)平均增长水平部分。
超额完成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超额完成净利润="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企业上年度净利润×(1+同类企业当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
企业当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小于零时取值零。
企业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同类企业良好值时,按良好值计算出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基数。
第四条 特别奖励按超额完成净利润数提取,奖励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条 特别奖励总额按照以下公式计提(单位:万元):
特别奖励总额="3.6× " \/超额完成净利润 ;当超额完成净利润小于900万元时,按12%计提特别奖励总额。
第六条特别奖励总额的15%-25%分配给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奖励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根据《薪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九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的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办法分配。
第七条 特别奖励分配方案由企业在年度考核结果公布后10日内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一部分,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复或备案。
第八条 特别奖励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特别奖励的2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30%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束且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时延期兑现,其余50%作为经营和廉洁风险保证金,在经营者离任审计结束未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时全部兑现。
第九条 对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特别奖励。
第十条因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特别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计算,参照其上年度收入水平、企业职工收入水平、效益增长情况、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W = W0×(12%z+12%x+18%j+18%y+12%p+12%H + 16%Q)×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W0为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z为总资产规模系数,z="0.8997×Z0.2277,最低值为0.6,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主营业务收入规模系数,x=0.9463×X0.2246,最低值为0.6,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净资产规模系数,j =1.2647×J 0.2149,最低值为0.6,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利润总额规模系数,y= 1.7156×Y 0.2179,最低值为0.6,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p为职工平均人数规模系数p= 1.9899×P0.2219,最低值为0.6,P为企业上年度的职工平均人数(万人)。
H为行业工资系数,H=上年度行业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为企业工资系数,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值为3。
R为基薪调节系数,取值范围为1-1.4,由省国资委通过建立R值评估办法确定。
第三条按照基薪计算公式和省国资委定期公布的上年度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省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省国资委确定的本企业基薪调节系数R值以及经审计并通过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企业法定代表人本年度基薪,由省管企业报省国资委审核确定。
第四条 同省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薪金,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 绩效薪金为0;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考核分数-90)÷10”计算,在0-1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1+0.5×(考核分数-100)÷10]”计算,在1-1.5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1.5+(考核分数-110)÷20]”计算,在1.5-2.5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且考核分数为140分以下时, 绩效薪金按“基薪×[2.5+0.5×(考核分数-130)÷10]”计算,在2.5-3倍基薪之间确定。
当考核分数大于140分时,绩效薪金按3倍基薪确定。
第五条 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在省国资委公布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一式7份报省国资委。
第六条 企业报送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薪酬方案。包括基薪测算、薪酬结算方案(含绩效薪金方案);
(二)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法人结构概况,年度生产经营概况等;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情况。包括规范职位消费制度建立情况、职位消费货币化情况及金额;
(六)企业负责人其他货币性收入(包括企业负责人在主体企业或其子企业入股分红、地方政府等有关方面的奖励)情况;
(七)企业负责人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及说明;
(八)省国资委要求企业提供的其他材料。
薪酬方案及相关材料的具体格式见《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
第七条 对执行《薪酬管理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当期在经省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外提取、发放工资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超发工资比例扣减其薪金。
(四)对当期拖欠职工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对企业负责人适当扣减其绩效薪金或延期兑现收入。
第八条企业要重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内部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省国资委开展工作,并负责企业内部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本细则与《薪酬管理办法》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