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法规〔2005〕5号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省管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
为尽可能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省管企业及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职责。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应当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各类合同等的合法性和风险程度进行审查和界定,承办重要文件、合同的起草和诉讼、仲裁、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帮助企业负责人全面了解生产、经营过程和投融资等重大决策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三、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
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应当建立选聘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省国资委建立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对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和监督。
四、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
省管企业应当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对涉及诉讼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报省国资委备案的关于法律纠纷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各方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及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省管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省管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及权属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本企业及权属企业上一年度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汇总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协调
省国资委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分析案情、出具法律文件、调解等方式,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予以协调:
(一)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
(二)受到不正当干预或有关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侵害省管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三)省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省管企业报请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三)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省国资委协调处理的主要事项。
省管企业的权属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省管企业协调。省管企业协调确有困难且属于本意见确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范围的,可报请省国资委协调。
省国资委协调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六、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
省管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省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省国资委或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的分工和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省国资委将采取适当形式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