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企改〔2005〕8号
为保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2005〕第1号《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及产权转让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改制方案实行分类审批
(一)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以及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审批。
(二)省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分类审批。
1、账面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下同)或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
2、上述范围之外的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省领导小组授权省国资委审批。
(1)账面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2)账面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或国有资产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专题会议批准。其中:账面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或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二级及以下企业、尚未与主管部门脱钩企业,其改制方案由企业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二、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一)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底价,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经审核或专家评审无异议后,一律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告或公示挂牌转让。
(二)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和转让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国有股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办法
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山东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5〕第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国有企业采取重组、联合、合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改变国有股的比例等形式改制,其改制方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按照政策规定对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上报的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备案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必须按要求修改后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备案后的企业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需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改制的备案文件;
(二)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案);
(三)改制后的新公司章程(草案);
(四)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五)企业债权、债务保全文件及金融机构出具的债务保全证明;
(六)改制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七)改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前三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九)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五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时,应当填报“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备案表”(附后)一式二份。
第六条 企业改制方案备案后,需要对备案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企业改制方案未经备案,不得实施。因违规实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稳定的群体事件的,有关部门和责任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改制方案,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逐户登记,统一归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