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4〕4号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20次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
2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年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年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年末国有资本÷年初国有资本×100%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由省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审核确认。
(二)分类指标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由省国资委商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参考指标(见附件1)中确定2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 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法定代表人每半年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向省 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结合企业财务运行情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省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提出预警和督促。
(二)企业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投融资、资产重组及重大经济损失等重要情况可能对
经营业绩考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审核情况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分析报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
附件2),形成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三年资本积累平均增长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和不良资产比率。
(一)三年资本积累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资本积累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3-1]×100%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三年前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三)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同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法定代表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目标,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考核
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结合审核情况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申请复核。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十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奖励分为绩效年薪奖励和任期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绩效年薪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标准按《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 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延期绩效年薪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在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二十三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和C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聘用。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四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发生各类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为E级;企业发生各类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次,考核结果相应降低一个级别,直至进入E级。企业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改革改制等重要工作任务或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事故的,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由于清产核资、职位变动、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原因导致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考核因素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