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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国资
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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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4日 陕国资党发[2007]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意识,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促进企业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所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能够实施有效控制的参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暂未列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仍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的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是指对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其党纪责任、政纪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是指:

    违反规定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虽然没有违反规定、但因非客观原因造成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

    前款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的减少或灭失。所称“违反规定”,是指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企业内部控制程序,越权审批、擅自决策,法律手续不完备等。

    第六条  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应当综合考虑主观行为过错与损失数额、企业资产规模与损失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问题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失误与惩戒相对称的原则;
    (四)重在预防、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管理制度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决策层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集体决策行为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决策层的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除该个人的责任(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属于个人决策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该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集体决策是指企业董事会成员或经营班子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研究讨论并或通过的决策。

    第八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缺陷或执行不力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违反招投标管理规定的;
    (三)投资项目疏于监督管理,违反大额度资金运作规定等事项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责任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投资决策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投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权限,决定企业投资决策的;
    (三)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投资的;
    (四)投资项目未进行严格科学论证,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

    第十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对外担保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对外提供担保的;
    (三)在对外担保中,未对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用品质及担保风险进行详细论证或未提出反担保措施的。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在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和产权交易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违反程序,擅自决策,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制度的;
    (三)隐瞒、转移、藏匿、侵占国有资产的;    ‘
    (四)违规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
    (五)违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关政策规定,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用人严重失察,致使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    第八条至    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省属企业负责人在其他方面出现严重过错,或恶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十四条  按照责任追究所列主要内容,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参照有关党纪政纪,视责任人过错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调离、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省属企业负责人中的共产党员除依照行政处理外,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适当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上述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在追究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人党纪、政纪、经济责任的同时,按照《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相应扣减责任人的绩效年薪。

    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部分损失的,可以从轻处理;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大部分损失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挽回全部损失的,应当减轻、免予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因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省属企业负责人。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调离后,被发现原任职期问存在重大问题应追究其责任的,追溯到以前任职年度。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虽没有违反规定、但在经营中造成1000万元以下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后果的,由本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监事会监督检查、效能监察、中介机构审计、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线索,发现省属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纪委报告。

    暂未列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仍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该企业的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同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纪委报告。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省属企业发生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或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就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原因、数额进行调查,并与责任认定、责任人认定及初步处理意见一起形成工作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要求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企业有关机构及其人员介绍有关情况,提供调查所需材料、有关会议记录、财务资料等。对不配合或拒绝调查的企业负责人,经调查组请求、有关部门同意,可对其采取暂停职务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组的工作报告,在事先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责任追究调查报告认定结果,视责任人所负责任大小,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省属企业负责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报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子企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或者不及时、不如实报告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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