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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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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督导〔200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按照省国资委机关的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处统一负责中介机构评审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 评审专家组分为中介机构招标评标专家组和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审核专家组。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省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有关协会专家和其他外部专家组成。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至少为100名,专家组设会议召集人7名,由省国资委领导及处级以上工作人员担任。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业时间不少于5年,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的声誉;
    (三)没有违法、违纪纪录;
    (四)省国资委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省国资委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评审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评审专家组会议的;
    (五)经省国资委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专家组会议,并在评审工作中勤勉尽责;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省国资委的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四)不得泄露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五)不得利用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利益;
    (六)不得私下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受有关人员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礼品;
    (七)不得有与其他专家组成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专家组成员表决的行为;
    (八)省国资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从事评审工作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专家组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近两年内为所评审企业提供了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二)专家组成员在评审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评审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省国资委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专家组认为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通过召开专家组会议进行,每次参加专家组会议的专家组成员为7-9人。参会专家由评审工作组织者根据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组织者分别在中介机构招标会4小时前和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审核会3日前,通知与会专家。并负责安排专家组会议、送达有关材料、起草专家组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专家组会议召集人按照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专家组会议,组织专家组成员发表意见、讨论,总结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等事项。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组评标采用记名方式,对招标项目难度系数进行评定并对中介机构投标书进行评分。审核专家组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含三分之二)。专家组成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家组会议结束后,参会专家应当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同时提交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的劳务费用,由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支付。评标专家参加评标会议,按每人每次200元支付,审核专家参加审核会议,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建立对评审专家组成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举报机制。

    第十九条 专家组成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国资委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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