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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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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关于省国资委党委、纪委职责及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管理问题的批复》(青办字[2004]96号)、《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青政[2004]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管理原则。

   (一)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管人与管事、管资产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出资人认可原则;
   (六)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总会计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人选等。
    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管理权限和产权关系,对出资企业的负责人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一)所出资企业中省管企业(名单附后)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由省委管理;
   (二)所出资企业中其它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及其副职、省管企业中的副职、总会计师、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由省国资委党委按《青海省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
   (三)所出资企业的党委(不包括省管企业党委书记)、纪委、工会的负责人由省国资委党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
   (四)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由所出资企业管理。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任免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五条 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不再确定行政级别,对原确定的企业负责人行政级别在档案中保留。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按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应当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一)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经理班子每届任期3年;
   (三)党委、工会的任期分别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职数,由省国资委依据企业资产和经营规模核定。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一)党群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二)董事会、经理层和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
   (三)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分设。
   (四)董事会中可设独立董事。
   (五)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九条 逐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资质评价机构,试行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认证制度,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可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多种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对竞争上岗、公开招聘选拔任用的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年的试用期。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行政机关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特殊情况须兼职的按管理权限审批;因工作需要在其出资的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

   (一)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提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主要负责职务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现职企业负责人不符合规定学历的,须逐步采取脱产学习,在职函授学习等方式取得规定的学历。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提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可由招聘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素养和道德品质;
   (二)熟悉本行业务,有经营管理能力,掌握现代管理、金融、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要求的业务和工作能力;
   (三)作风民主,能够同班子成员合作共事;
   (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章    任免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党委书记的任免按青办字[2004]96号、青组办[200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中其它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由省国资委党委提出人选、进行考察和任免。省管企业和其它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副职、总会计师由企业党政领导商省国资委提出人选建议或由省国资委提出考察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任免或向董事会推荐,由董事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由省国资委党委提出、考察和推荐,由公司董事会按程序任免;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企业党政领导与省国资委酝酿后提出考察建议人选,报省国资委党委,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审定后向公司推荐,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六条  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或产权代表,由省国资委提出人选,进行考察和推荐。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的党委书记(不包括省管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由企业党委按程序提出人选建议,报省国资委党委考察、审定后,由企业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省国资委党委直接提出、考察任免上述负责人。

    第十八条  任用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组织考察,未经考察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经考察后,如发现考察对象不适宜担任拟任职务的,提名者应重新提出人选。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根据管理权限,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负责人及经营班子的考核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省国资委派出的董事,由省国资委负责考核;经营班子其他成员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向国有参股公司派出的董事或国有产权代表的考核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一)所出资企业党组织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每年向省国资委党委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二)所出资企业每年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情况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职能,加强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实行厂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企业负责职务。

    第六章  培训与交流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委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各培训机构要不断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培训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的方法。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应参加不少于2个月的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并作为选拔任用企业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在任期内一般保持相对稳定,特殊情况需要流动的,按任免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实行以下任职回避制度:

    (一)不得安排其亲属(含姻亲、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在本公司领导班子任职;
    (二)不得安排其亲属在公司办公室、组织人事、财务、审计和购销部门任主要负责人;
    (三)不得安排其亲属担任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四)不得与亲属投资的公司发生经营、借贷、担保行为;
    (五)企业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涉及本人亲属的考核、任免、调动、奖惩、用工、职称评定等,应当回避。

    第七章  后备干部

    第二十八条 按照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备用结合,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门类齐全、充满活力的企业负责人后备干部队伍。

    第二十九条 后备干部应基本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条件。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审核、报省国资委党委审定等程序。

    第三十条 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训、考察和实践锻炼,对后备干部实行动态管理。提名推荐企业负责人一般从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八章 免职、解聘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任期内免职或解聘: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因公司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
    (四)因犯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
    (五)因工作岗位变动或退休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在任期内免职或解职,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州、市、地所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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