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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200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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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考核〔2009〕39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2004年10月1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2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出资企业经营业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17号令),结合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出资企业负责人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

    第三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作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按总资产收益率考核。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考核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以及处于改制重组、停业状态等特殊企业的考核,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改制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实行适合本企业实际的个性化考核方案,具体指标及其权重由省国资委与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在责任书中明确。此类个性化考核方案为过渡办法,待条件成熟后,仍按照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进行考核。

    第十条  个性化考核企业的考核目标包括绩效目标、职能目标两个方面的内容。绩效目标为共性指标,重点考核企业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等情况;职能目标为个性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各项政策性工作和改革重组任务是否保质保量完成,是否受到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奖惩等情况。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原则上须达到“两个不低于”要求,即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不低于上年的实际完成值。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最高级别(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二)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目标值时,在报省国资委之前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

    (三)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到会接受质询。双方沟通一致后,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加以确定。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口径经确认后不得随意变更。

    (四)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工作调度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企业负责人于每年 7 月15日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省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经国资委核准批复的重大资产重组、并购及上市等情况,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 4 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对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100 %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见附件3)。

    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任期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考核期末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考核期初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1/3-1]×100%

    (二)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其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任期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已派驻监事会的企业在上报目标值时,先送监事会主席审阅并签字。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审定。省国资委业绩考核委员会审定目标值时,各企业负责人到会接受质询。双方沟通一致后,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加以确定。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企业存在对外担保、未决诉讼及其他可能影响经营业绩结果的重大或有事项的,总结分析报告应附有企业总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明确法律责任。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格式和主要内容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对派驻监事会的企业,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查的统计数据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认真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参照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四)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省国资委调查核实后妥善处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绩效薪酬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办法和标准等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当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具体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薪×A级绩效薪酬倍数

    A级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封顶分数-A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具体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薪×B级绩效薪酬倍数

    B级绩效薪酬倍数=1.5+0.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具体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薪×C级绩效薪酬倍数

    C级绩效薪酬倍数=1+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具体计算公式为:绩效薪酬=基薪×D级绩效薪酬倍数

    D级绩效薪酬倍数=(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当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第二十七条  年终考评时,对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对其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调整、奖惩。(具体调整、奖励标准见附件1)

    (一)企业取得非经常性收益对利润总额指标完成影响较大,未在核定考核目标值时剔除计算的,在计算考核结果时,剔除计算。

    (二)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评定并授予的国家和省级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根据其所获不同奖项,增加考核得分。

    (三)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年度节能减排通报表扬的企业,增加考核得分

    (四)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获得省政府、省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表彰的企业,增加考核得分。

    (五)对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任务坚决,且完成任务圆满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奖励。对“两高一低”企业(本年度目标值高于上年,实际完成值高于上年,考核得分低于上年),省国资委将考虑其工作勤勉情况,保证其绩效薪酬倍数不低于上一年。

    (六)对企业出现重、特大决策失误、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违纪案件,给社会、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负责人,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降低考核分数或级别。对出现特大失误与事故、事件的,将其考核结果直接降为最低级--E级。决策失误等级由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事故、事件等级划分,采用安全生产、质量、环保、纪检监察、社会稳定等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结果。

    (七)对于在业绩考核年度受到国家级、省级年度节能减排通报批评的企业,降低考核级别。

    (八)对在制定目标值时弄虚作假,人为压低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偏差度过大的企业,在剔除合并、重组和会计准则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后,扣减考核总分甚至降低考核级别,并使其考核结果不能为最高级--A级。

    (九)对于“两低一高”企业(本年度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实际完成值低于上年完成值、考核得分高于上年),无论其考核结果处于哪个级别,其绩效薪酬倍数不高于上一年。

    (十)对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的企业,视情节予以扣分。

    (十一)各项奖励分计入总分后,企业最终年度得分不得超过封顶分。

    第二十八条  年终考核时,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三个对标”:一是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企业良好水平比较;二是与全省企业平均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水平比较;三是与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平均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水平比较。凡发展速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水平达不到出资企业平均水平的,考核结果不能为最高级--A级。

    第二十九条 被考核人担任企业董事长、专职党委(党组)书记和组织配备的总经理的,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其余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按0.6-0.8系数确定。

    第三十条  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第三十一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与任免: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外,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薪酬。

    (三)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

    (四)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薪酬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扣减绩效薪酬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薪酬=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薪酬×(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三十二条 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特别贡献奖和中长期激励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或延期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经营结果严重不实的,除扣减有关责任人当期绩效薪酬外,对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因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参股企业、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未按期如数上交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暂缓兑现本年度年薪,待如数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后再予以兑现。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象将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制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奖惩及相关事宜,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或手续。

    第四十条  市(州)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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