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考评〔2005〕3号
为加强对企业清产核资中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产损失移交办法》)的要求,现将省属企业清产核资核销资产损失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批准核销处理的资产损失,要按照《资产损失移交办法》的规定,全部移交省国资委指定的资产承接公司统一管理。
二、在指定资产承接公司接收核销的资产损失之前,各企业要按照清产核资“账销案存”的管理要求,对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建立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账管理;也可移交集团母公司统一管理。
三、涉及改革改制的企业,经清产核资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暂参照省企改办《关于委托清理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核销的应收账款问题的批复》(鲁企改字〔2003〕5号),移交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统一承接管理。
四、资产承接公司明确后,各企业、集团母公司要按照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将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全部移交资产承接公司,统一管理和处置。
五、企业在核销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及移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及移交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其他违反核销资产损失账销案存管理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