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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国资委
200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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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了加强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省国资委制定了《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六年八月七日    

辽宁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为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89号令)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管理是指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审批、执行、评价及组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对未来一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筹划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种资源运用及经营成果与分配等所作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对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进行全面反映的报告文件。

    第五条  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性原则。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合理确定企业下一年度的经营目标。经营目标既要有较高的水平,又要适当留有余地,通过努力可以确保目标的完成。
    (二)完整性原则。全面反映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的经营成果、成本费用、投(融)资及资金需求等状况。
    (三)突出主线原则。在对企业重要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充分估计的基础上,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主线进行编制。
    (四)风险控制原则。严格控制股票、期货、期权、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的预算规模。

    第六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务预算的组织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合并”的方式,依据财务管理关系,层层组织做好企业各单位(含企业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健全财务预算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程序,保证财务预算管理规范进行。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应当成立由企业分管财务工作的企业负责人负责,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的制度办法;
    (二)拟订企业编制财务预算的原则和年度经营目标;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财务预算编制工作,审议、平衡并核准企业各单位财务预算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
    (四)指导财务管理部门编制企业财务预算,对企业财务预算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组织下达财务预算指标,监督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审议、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六)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下属企业预算执行及编制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七)其他。

    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为财务预算管理责任部门,在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企业财务预算编制、调整、上报、执行和监控的日常工作。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编报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经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的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汇总、调整、编制及上报;
    (二)跟踪、监督和控制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分析和考核企业各单位财务预算完成情况;
    (四)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向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企业财务预算调整建议;
    (五)协调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需向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报告,由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协调;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企业各单位为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各单位应当根据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经核准的财务预算。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上报、控制、分析、和调整工作;
    (二)负责将本单位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和各岗位;
    (三)负责研究解决本单位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实际,提出财务预算调整建议;
    (五)其他。

第三章  财务预算内容和编制范围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编制的财务预算形成财务预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包括财务预算报表、财务预算简表、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财务预算编制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预算编制工作组织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1、预算年度内预计达到的生产或经营规模及其带来的各项收入、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情况,预计实现的经营成果及利润分配情况;
    2、预算年度内预计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规模。包括新建、改扩建、外购固定资产、投(融)资以及生产经营可能对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影响情况;
    3、预算年度内预计为组织生产经营、投(融)资活动发生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4、预算年度内可能影响财务预算执行结果的因素分析。

    (四)省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表应当采用合并口径进行编制,编制范围应当与上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一致,如有不一致的,应进行说明。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编制范围应当包括:

    (一)企业本部及境内外全部各级子企业;
    (二)企业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三)企业各类基建项目;
    (四)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预算年度内预计新设立的子企业、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企业,应当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或者在财务预算报告中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 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非持续经营、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五)托管的子企业;
    (六)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时,附送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子企业情况。

    (一)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应报送预计资产负债表简表、现金流量预算表、成本费用预算表等财务预算报表及编报说明;
    (二)托管的子企业应按本办法单独编报财务预算;
    (三)省国资委核准同意可不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的其他子企业,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是否正常经营等情况确定编报内容。

    第十七条  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与企业总部不一致的,企业总部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合并报表时,应当按照上年财务决算编制要求将有关预算数据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预算报表的合并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所属各级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和金融子企业应对照有关科目转换参考格式,将相关财务报表转换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报表,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九条  含有境外子企业的上级企业,应将境外子企业所在地财务预算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本企业调整一致后,编制境内外合并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预算编制及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于每年9月份向企业提出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具体要求组织做好本企业财务预算编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应当按以下基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企业各单位应于每年10月份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单位财务预算,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目标,报财务管理部门。
    (二)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提出初步调整意见,经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反馈给各单位进行调整;
    (三)各单位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财务预算目标,对原财务预算进行调整后报财务管理部门;
    (四)财务管理部门在对各单位调整后的财务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平衡的基础上,形成本企业的财务预算报告,报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
    (五)财务预算管理委员会将审议后的财务预算报告报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企业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将企业编制的下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报省国资委;
    (二)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提出批复意见。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预算报告时,还应当附送企业总部及所属一级子企业的分户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预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预算报告应当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二十六条  省国资委根据经批准的企业财务预算,核定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与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省国资委成立企业财务预算审核委员会,对企业财务预算进行审核。企业财务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提出审核建议;
    (二)提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议值;
    (三)审核企业财务预算指标的调整建议;
    (四)企业财务预算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务预算审核委员会应对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具体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财务预算编制原则;
    (四)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目标和经营业绩目标;
    (五)是否客观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生产经营发展态势;
    (六)是否合理预计企业预算年度的财务状况;
    (七)主要财务预算指标是否符合省国资委的要求,其变动幅度是否合理;
    (八)是否符合企业在省国资委备案的重大财务事项情况;
    (九)是否符合省国资委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财务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确定的各项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各单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企业各单位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细化为季度、月度预算指标,严格按各个预算期间的财务预算指标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规范日常运营资金、结算资金、信贷资金以及从事高风险业务的资金调度和付款程序,明确超预算资金追加审批权限。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财务预算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政策法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改变,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在预算年度内的第三季度末之前申请进行专项调整。

    第三十二条  凡因市场因素影响导致企业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的偏差均不作调整,但在实际的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予以调整:

    (一)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国家法律法规及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企业因分立、合并等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
    (四)省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随时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及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改进内部经营管理,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结束,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上报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省国资委将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财务预算编报工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所编制上报的财务预算在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国资委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省国资委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预算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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