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资督导〔2005〕1号
为加强对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我们制定了《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国资委和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切实提高受聘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受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是指对受聘中介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的过程和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国资委监督指导处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对受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文件及有关业务约定书等进行。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受聘的资产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律师机构等中介机构。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中介机构予以特别关注:
(一)初次从事相关业务的;
(二)为国有产权转让出具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
(三)从事的业务工作涉及资产情况复杂、工作量较大的;
(四)有举报反映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
(五)出具的业务报告经省国资委审查有异议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六)其它特殊情形。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情况;
(二)遵循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情况;
(三)实际专业胜任能力;
(四)履行投标书的情况;
(五)履行业务约定书的情况;
(六)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有关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国资委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监督检查通过组织检查小组或审核专家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复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由检查小组实施的监督检查,检查小组应由不少于2人的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由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专业人员由省国资委从行业协会、有关部门、大专院校或中介机构中聘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职业道德好,实践经验丰富;
(二)连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或研究5年以上;
(三)专业素质高,熟悉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务;
(四)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二条 由审核专家组实施的监督检查,审核专家组成员应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人员中抽取,每次组织成员7~9人。
第十三条 以复查方式进行的监督检查,负责实施复查的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从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审核专家和受委托进行复查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中介机构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和公正检查或审核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检查小组、审核专家组成员和受委托进行复查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中介机构的宴请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违反廉政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今后参与检查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检查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调阅或现场查询相关企业的会计帐簿、报表、凭证等资料,也可与知情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第十七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形成检查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提交省国资委。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和依据及检查小组与被检查中介机构的意见分歧等。
第十八条 审核专家组通过审核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中介机构的业务报告,必要时可通知有关中介机构到会接受审核专家的质询。审核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得弃权,并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通过。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专家组会议审核未获通过的,有关中介机构可以进行书面补充和解释,补充和解释后经审核专家组复核,达到有关要求的视为通过。经两次书面补充和解释仍未获通过的,收回已支付该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省国资委从原投标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重新选择中介机构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条 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复查,受托中介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有关问题进行表述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审查意见书经省国资委核实后,与原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结果不一致的,原中介机构可以进行书面补充和解释,经两次书面补充和解释仍未获通过的,收回已支付该中介机构的费用,由省国资委从原投标中介机构或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重新选择中介机构从事该项业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业务报告在审核专家组会议或者被复查时未获最终通过累计两次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两年。
第二十二条 对在从事相关业务中,存在工作过失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一年;存在严重工作过失的,停止其受聘资格两年,之后视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受聘资格。在从事相关业务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受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存在不遵循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问题的,提交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进行处理。在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或人员存有违反国家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提交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