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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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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企改〔2004〕7号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副省长、省国资委党委书记王仁元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国资委改革改组处。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审批程序(试行)

    一、审批主体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账面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下同)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批,其中重要企业改革改制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称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省属国有企业的其他权属企业改革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公司、集团母公司,下同)审批,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改革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方案。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制订,也可由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改制为国有参股或全部退出国有资本的,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改制方案,也可委托企业或中介机构按照确定的产权改制形式制订方案。

    三、改革改制方案的申报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重要权属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直接向省国资委申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资委申报。

    四、改革改制方案审查

    省国资委牵头审理处室按照省国资委“三定”方案和鲁政发〔2003〕62号文等有关规定审查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省国资委对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对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省国资委召集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经济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咨询论证,征求各方面意见。涉及省委管理干部、社会职能移交等重要事项,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卫生厅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按照以上各方面意见指导企业修改调整改革改制方案后,向企业做出初步同意改革改制形式的书面答复。

    1、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国资委研究答复。

    2、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

    3、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提出审查意见,经省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后答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答复。

    五、“两会一公示”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省国资委初步同意后,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需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对改革改制方案的审议情况、对职工安置方案表决形成的决议以及会议主持人、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人数等有关材料应作为改革改制方案的附件报省国资委审查。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审议后,由省国资委或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5日后,由省国资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省总工会、省监察厅分别召开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座谈会和企业职工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应针对公示期间和“两会”中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修改完善改革改制方案。

    六、改革改制方案批复

    1、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批复;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上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

    2、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研究批复,其中账面国有资产1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5亿元以下的改革改制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省属企业重要权属企业的改革改制方案按照以上程序批复。

    七、清产核资

    企业改革改制方案批复后,向省国资委提出清产核资申请,省国资委按规定批复并指导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

    改革改制的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由省国资委组织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处理专业审核小组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

    八、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

    由省国资委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其中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由一家中介机构统一进行,资产评估由另外一家中介机构承担。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九、资产评估结果与职工费用认定

    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直接报省国资委核准;其他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经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国资委如对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有较大异议,可另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查。对账面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请专家委员会审议。

    职工安置方案须经省国资委审查,企业拖欠职工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障费用、各种预留费用和经济补偿金等,由省国资委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

    十、资产处置方案申报

    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和账面国有资产500万元以上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三级及以下企业,在财务审计和经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认定的职工安置方案基础上,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其他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由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国资委进行告知性备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批。

    十一、资产处置方案批复

    1、国有资产(以资产评估数为准,下同)5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省国资委研究批复;5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复。

    2、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省国资委研究提出批复意见,提交省改革领导小组批复,其中国有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复。

    十二、国有产权转让

    资产处置方案经批准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原则上都要将国有企业产权纳入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在一定期限内,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有意受让者,则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只有一个有意受让者,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国有企业产权受让方签订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协议,由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割手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由产权交易中心转缴入省国资委指定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账户。

    转让和受让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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