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的通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直各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行为,完善审计工作程序,确保改制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真实准确和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
二00六年八月十日
辽宁省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操作规范
一、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行为,完善审计工作程序,确保改制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真实准确和国有资产权益安全完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二、本操作规范所称省直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本操作规范所称企业改制包括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国有股权(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管理层收购、破产、联合、主辅分离、合资合作及兼并等。
四、省直企业经批准进行改制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进行财务审计。
五、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五)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
(六)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
(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办法》(财企〔2003〕233号);
(八)《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
(九)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六、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资产包括进入改制范围的企业所有资产、负债及净资产。
七、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必须在进行财务审计的同时,进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7号令《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企业改制需要以国有净资产支付或预留职工转换身份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的,需要对支付和预留情况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九、省直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聘审计机构。省直企业持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处)批准的企业改制预案,到省国资委(统计与业绩考核处,下同)申请确定改制财务审计机构。
(二)省国资委按《辽宁省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工作暂行办法》组织选聘中介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财务审计、负责人离任审计以及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专项财务审计。
1、中介机构选聘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中介机构必须从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备选库选聘;
(2)财务审计与离任审计应由两个审计中介机构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专项财务审计可以由改制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一并进行;
(3)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中介机构不得选聘;
(4)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不得选聘;
(5)参与本次改制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不得选聘;
(6)其他。
2、改制财务审计中介机构按以下方式确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以同样方式另行确定):
(1)省国资委招标。以下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组织招标确定:
①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整体改制及所属重要子企业整体改制;
②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省直企业整体改制;
③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
④省直企业采取经营层收购或由本企业职工全员持股方式改制;
⑤其他需要招标选聘中介机构的改制。
(2)企业招标。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所属非重要子企业整体改制,由省国资委推荐备选中介机构名单,由企业组织招标确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3)省国资委直接委托。省直企业部分改制及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其他省直企业整体改制,由省国资委采取在备选库“循环排序,依次委托”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财务审计中介机构。
(三)中介机构按规定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就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同时填制《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表》。
(四)企业对审计报告及《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表》进行初审,填制《企业审计报告审核(备案)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审核签章后,连同审计报告及《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表》一并报省国资委。
(五)省国资委对审计报告及《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表》审核后,由改制企业的上级单位将审计结果在改制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六)省国资委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审核(备案)意见。
十、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应充分体现中介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的宗旨,审计报告的陈述必须真实、准确。
十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涉及企业集团及下属多家企业的,除以企业集团的合并口径出具审计主报告外,还要对重要子企业出具分报告。
十二、财务审计调整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凡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等调入待处理损失的,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具体认定的办法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省国资委对改制财务审计报告(含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二)审计资产的范围是否完整,产权是否明晰;
(三)整体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财务审计中的账项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规性。核销的资产是否经省国资委批准;
(五)是否就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是否进行了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是否做到“帐销案存”,或移交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处理;
(六)国有净资产支付与预留方案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数额是否合理;
(七)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八)其它。
十四、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核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在本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审计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基准日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等财务数据的帐面值、调整后审计值;
(二)企业改制基准日前三年销售收入、利润及净利润等经营情况;
(三)企业主要对外长期投资的具体单位及投资时间、投资额、股权比例及投资收益情况;
(四)主要建筑物的建成时间、面积;
(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置、性质、面积;
(六)主要在建工程及主要机器设备的有关情况;
(七)核销的资产损失及减值准备;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十六、审计结果公示时限为一周(节假日顺延)。公示期满后,如没有职工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省国资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如有职工提出意见,省国资委将根据职工的意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凡有违反相关法规政策行为的,省国资委将责令企业改正后出具审计意见;情节严重的,省国资委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纠正,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后出具审计意见;触犯法律的,省国资委将按法律程序将有关责任人移送法律机关后出具审计意见。
十七、本操作规范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