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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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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资办字[2004]11号

    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二、工作范围

    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为省属国有企业,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下称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不包括文化宣传科技教育及劳教类企业。

    对以上清产核资范围内关闭停业等难以继续经营企业,因客观原因确实难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由所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不做单户纳入清产核资范围。但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须由所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并按清查时间点账面数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工作内容

    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完善制度等内容。

    (一)账务清理。以清产核资资产清查点为基准对企业母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各类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企业内部资金往来和借款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二)资产清查。对企业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核对。
    (三)价值重估。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凡以前年度(1993年以来)清产核资过程中已组织过价值重估的,此次清产核资不再进行价值重估;个别企业确需进行价值重估补课的要报省国资委批准后进行。
    (四)损溢认定。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五)资金核实。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完善制度。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计划,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 

    四、工作安排

    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省国资委统一部署,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为2004年6月30日。从2004年10月起,在6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主体工作任务,全部工作于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其中所出资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企业由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上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2004年8月)。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以及有关配套办法和工作文件。
    (二)工作部署(2004年9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工作部署,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明确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召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清产核资工作。
    (三)业务培训(2004年9月)。印发《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手册》;研发工作软件;组织2-3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培训所出资企业和省直部门及所管理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具体讲解清产核资工作政策、制度和办法以及清产核资报表和软件。
    (四)组织实施(2004年10月-2005年6月)。集中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任务。

    五、工作时间要求

    1、2004年8月,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2004年9月,召开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工作。下发工作文件和报表;编印《清产核资工作手册》,下发工作软件,组织业务培训。

    3、2004年9月30日前,所出资企业及省直有关部门成立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指定内部有关部门或组建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4、2004年10月-2005年3月,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按照《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组织所属企业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报表编制、结果申报及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等清产核资主体工作。

    (1)2004年12月31日前,企业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并上报资产清查情况。
    (2)2005年2月28日前,中介机构完成对企业的专项财务审计和有关损益的经济鉴证工作,并出具专项审计工作报告。
    (3)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在2005年3月31日前,将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报送省国资委。其中派驻省管企业监事会的所出资企业,其清产核资结果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后,报送省国资委。

    5、2005年6月30日前,省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报送的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其中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处理,由省属企业资产损失专业审核小组提出审核认定意见,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处理。

    6、企业根据省国资委的资金核实批复结果调整处理帐务,并办理产权和工商变更登记;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和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六、组织领导

    省国资委成立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制定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和方案,对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核查,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所出资企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成立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并指定内部有关部门或抽调专人组建临时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七、关于改革改制企业清产核资问题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申请进行清产核资。
    (二)自省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3]62号)颁布至2004年7月6日(省国资委正式对外办公)以来,改革改制方案已经批准且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企业,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进行清产核资,但应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企业有关资产损失可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处理。
    (三)本次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3年内实行改革改制的,经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可不再组织清产核资。企业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及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为确保这次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做到:

    (一)认真执行《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等制度规定,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切实摸清“家底”,保证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可靠。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暴露存在问题。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按有关要求取得合法证据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经济鉴证材料,不得虚报、瞒报。
    (三)企业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认真清理、分类排队、查明原因,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依据清产核资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四)企业经批准财务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要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组织专门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需要移交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省国资委指定的资产处置管理公司进行处置。
    (五)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企业改革改制的方案,加快推动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
    (六)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必须按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上报清产核资审计报告。其中,所出资企业的中介机构由省国资委选定;省直有关部门管理企业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选定。审计费用由企业承担。对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情况,省国资委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抽查。
    (七)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将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组织和意见或建议,通过简报、情况反映、专题报告或阶段工作总结的形式上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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