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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国资
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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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7日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3月19日省国资委办公会议修订 陕国资发[2007]10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的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推荐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的方式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形式进行。

    企业要紧紧围绕完成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紧密结合岗位工作职责和内部分工,认真做好各负责人考核目标分解工作,务求做到定性分解和定量分解相结合,表述准确、重点突出、分条列示、便于考核。

    第四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和类型、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四)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二)分类指标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风险控制能力及等因素确定,具体为重大建设项目进度、资本市场融资额、政策性破产进度等指标。

    第九条 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凡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指标且经济增加值比上一年有改善和提高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    第四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其绩效年薪倍数应当低于上一年(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相比处于先进水平的企业除外)。

    企业由于上报的目标建议值客观性较差,造成基本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签订的考核目标建议值相差很大的,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中予以扣分(具体办法见附件1)。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省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贯彻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职工对企业负责人民主评议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述职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和经济鉴证。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签约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没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的,该项指标由省国资委另行确定)。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国资委核定)后的所有者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方法为:任期内各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乘积。企业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反映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为重大建设项目进度、资本市场融资额、政策性破产进度等指标。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滚动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及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低于省国资委确定的重大事项规划要求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它企业相比处于先进水平的企业除外)。
    (三)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年度跟踪和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职工对企业负责人民主评议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述职情况等,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省国资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或组织专项稽核检查和经济鉴证。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全部考核指标值为C级进级点。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与任免。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奖励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办法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负责人任期薪酬奖励为按期兑现全部或部分延期绩效年薪(具体办法见附件2)和根据中长期激励条件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中长期激励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扭亏增效、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单项特别奖;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单项特别奖和特别贡献奖的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由省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领导小组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帮助企业分析问题、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省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决定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延期绩效年薪、中长期激励;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根据企业分类考核的原则,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薪制考核和模拟考核。

    对正常生产经营且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实施年薪制考核。

    对正常生产经营但暂时没有条件实施年薪制的企业负责人,按照年薪制考核办法实施模拟考核。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企业发生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省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省国资委对董事会考核企业经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指导和监督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凡列入省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且外部董事到位人数未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的企业,对企业经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由省国资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董事会、董事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子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实施办法,重要子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要在省国资委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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