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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陕西国资
200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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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 陕国资业绩发[2007]3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制度,充分激发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培养和造就一支既掌握先进管理思想又了解企业实际经营环境的高素质企业家队伍,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是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对企业、行业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给予的特殊奖励。特别贡献奖励为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是企业负责人薪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时间

    第三条 本办法给予特别贡献奖励的企业负责人,是按照陕西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特别贡献奖励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为期限,每三年奖励一次,无适当人选可空缺。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特别贡献奖励的基本条件是: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群众威信。
    (二)企业在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考核名次处于最好级别。
    (三)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处于全国同行业优良级别。
    (四)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通过自主创新、节能降耗和环保,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位上任期满三年,并且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
    (六)在任期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资产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奖励考核程序

    第六条 奖励考核工作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推荐。对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推荐;省国资委也可根据本办法    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推荐;暂未列入省国资委监管、仍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的省属企业负责人,由其管理部门推荐。
    (二)评审。一是资格审查,由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推荐人选,并根据奖励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二是初评,由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初审,按一定的差额比例形成初审入围人选;三是组织考察,由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初评入围人选进行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提交委员会;四是综合评审,由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核,综合遴选,提出奖励预备人选。
    (三)公示。对拟批准的奖励预备人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四)审批。公示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七条 特别贡献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特别贡献奖励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三年内平均基薪的3到6倍之间,当期兑现。奖励资金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列入清算年度成本。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特别贡献奖励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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