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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来源:湖北省国资委
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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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改组〔2009〕362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评价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董事(不含职工董事,下同)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董事会、董事坚持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第四条  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董事会评价

    第五条  董事会评价的重点是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董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日常运行、决策效果以及对经理层的监督管理等情况。

    (一)机构与制度建设:董事会机构符合公司改革发展需要,设置合理;董事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健全;董事会与经理层、监事会、党委会(党组)之间职责划分清晰。

    (二)日常运行: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职,按照规定的程序决策;董事会与公司党委(党组)、经理层关系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董事会及时有效地同出资人充分沟通,按规定及时向出资人反映公司运营状况等有效信息。

    (三)决策效果:公司战略规划、经营方针、投融资计划、产权管理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及公司改革发展的要求,有效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和核心竞争力;董事会决策论证充分,决策方案操作性强,决策结果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和要求;防范决策失误的内控措施有效,能够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出资人利益;完成相关考核指标。

    (四)监督管理:董事会对经营层实施有效管理和科学考核,实现经理层成员忠实勤勉履职,保证公司战略规划及董事会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第六条  董事会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第七条 董事会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自我评价。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自我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及自我评价意见。

    (二)企业内部评价。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向企业非董事高管人员、党委(组)成员以及职工代表征求意见并组织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附表1)。根据需要,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出资人评价。由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填写《董事会评价意见表》,在听取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相关处室意见后,根据各方面评价意见,综合形成董事会年度评价初步意见,报国资委领导审定。

    (四)反馈评价意见。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将评价意见向董事会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评价意见包括以下内容:董事会年度工作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和改进的建议、评价结果。

    第九条  董事会评价结果分为运行良好、需要改进、需要改组三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运行良好的董事会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进的董事会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需要改组的董事会,提出改组方案,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需要改组:

    (一)董事会决议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二)董事会决议违背出资人意志,或者对出资人隐瞒公司重大事项、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董事会不积极维护出资人利益,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章  董事评价

    第十一条  董事评价内容包含董事的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和工作实绩。

    (一)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维护出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履职能力:能够根据形势和市场的变化准确分析判断企业发展方向,有战略决策能力;能够根据决策事项及时提出控制风险的意见和建议,有风险控制能力;能够对董事会拟任免的经理层成员的能力水平作出准确判断,有识人用人能力;能够围绕公司改革发展提出新思路、新办法,有开拓创新能力;能够同其他董事、经理层成员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善于接受他人的意见或建议,有协调沟通能力。

    (三)勤勉程度:注重学习,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同行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积极获取相关专业领域的最新信息;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外部董事1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职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或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得少于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四分之三;注重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点事项进展情况,能够独立发表个人见解,敢于负责;能够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积极为经理层提供咨询服务。

    (四)工作实绩:为董事会建设和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贡献积极;董事会决策个人表决意见符合出资人意志和公司利益,无重大决策失误。

    第十二条  董事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制度。任期为一年的,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合并进行。

    第十三条  董事评价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董事自我评价。董事提交年度(或任期)工作总结和自我评价意见。公司董事会成员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提交上一年度个人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总结。董事任期届满前一个月提交个人任期工作报告。

    (二)企业内部评价。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征求公司党委(组)、董事会、经理层和部分职工意见,并组织填写《董事评价意见表》(附表2)。根据需要,调阅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三)出资人评价。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听取省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省国资委纪委和相关处室意见后,综合形成董事年度(或任期)评价意见,报省国资委领导审定。

    (四)反馈评价意见。省国资委加强董事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向董事反馈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评价意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和工作实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存在不足和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评价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董事,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董事,给予肯定和鼓励;对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董事,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2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等次为不称职:

    (一)不尽诚信和勤勉义务,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办事规则的。

    (二)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所列不当行为的。

    (三)一年内出席董事会会议(含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少于定期会议的四分之三或者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明显损害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或者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董事本人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评价职工董事,根据公司章程或由公司制定评价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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