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辽国资法规〔2005〕100号
各市国资委、省属及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3号)的规定,省国资委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为继续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依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机关和管理范围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继续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4]44号)要求,省国资委为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机关。具体负责对本地区所出资企业和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备案管理工作。请各市国资委按照上述工作范围,上下一致, 分工合作,加强协调,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法律顾问造册登记、统计分析、注册备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中央驻我省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工作,可以在省国资委办理。
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管理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规定,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和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已合并为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即“两证合一”。依此规定,从2005年起,省国资委将在办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时,对原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予以换发新证。注册有效期仍为2年。注册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备案登记。再次注册者,应当持有所在企业考核合格及参加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进行继续教育的证明。2005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及注册前培训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由国务院国资委统一制发,省国资委已申领我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从2005年4月起,省国资委正式启用“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专用章(7)”(印模样式附后)。今后,凡省国资委管理范围内的法律顾问的注册备案均以此印章为准,其它印章一律无效。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统计管理
省国资委负责全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统计管理工作。各市国资委和中直有关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法律顾问注册备案人员的造册登记、编号归档、注册等工作,应当对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汇总统计报告,并于当年10月底报送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