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鄂国资监事〔2009〕179号
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国资委外派监事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事会、相关企业、有关处室:
《湖北省国资委外派监事工作暂行办法》已于2009年4月13日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湖北省国资委外派监事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属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外派监事的作用,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监事是由省国资委依法向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推荐任职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其他成员。外派监事依法定程序进入企业监事会履行监事职责,并对省国资委、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三条 外派监事主要工作任务:
(一)行使《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
(二)落实省国资委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三)完成省国资委交办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外派监事按下列内容向国资委报告工作:
(一)每年年初向省国资委报送当年工作计划,年底提交工作总结;
(二)每年年末向省国资委报送监督检查报告,包括企业当期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分析和经营者业绩评价及奖惩建议;
(三)根据省国资委的要求提交所在企业的专项检查情况;对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五条 根据省国资委或企业监事会的授权,外派监事可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列席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等有关会议,必要时对决策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二)听取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分析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的保值、资产运营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状况及重大投资、贷款、担保、企业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招投标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三)对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要求其就相关情况或问题作出解释;
(四)要求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会议纪要、决定、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包括电子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五)发现企业经营活动异常时,向企业监事会提议或向省国资委建议,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或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核查;
(六)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向企业监事会提议,由监事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发现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向企业监事会提议,由企业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或者企业股东(大)会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必要时可向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咨询和调查了解有关企业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六条 外派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企业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和配合外派监事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报告等资料,不得妨碍外派监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外派监事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遵循的行为规范,如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将履职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畴。对因监督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外派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所在企业承担。不得接受所在企业现金或实物报酬、福利待遇、企业赠品等,不得在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外派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在的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负责,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协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