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有明确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修正案草案在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次修改刑诉法遏制刑讯逼供是一个整体性的防范,通过证据的收集、拘留后送看守所羁押、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规定,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串联起来,严密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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