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大型国有企业在重组改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文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着重从对重组改制问题的思考及对策建议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一、 重组改制后面临的主要问题
由于重组改制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通过一次重组改制解决企业所有问题,必然要对企业进行持续重组和整合,逐步解决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一)政府监管问题
在我国现行体制框架下,对石油石化行业政府监管的现状是既“分散”,又“合一”。所谓“分散”,是指政府监管职能不是由一个统一的机构行使,而是分散在国家多个部委。所谓“合一”,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既制定政策,又行使监管职能。
政府监管方面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石油石化行业政策法规还不够完整。如对勘探开发的市场准入缺乏具体的资质标准;在我国已经成为原油净进口国的情况下,对海外油气勘探开发缺少政策上的扶持。就法律体系而言没有石油天然气法和完整的行业监管法律框架。
二是监管职能尚未完全理顺,部分监管职能重叠、分散,某些监管内容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琐。
三是在油气价格形成中,市场的基础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天然气定价,应在原油的带动下,实现与国际气价的并轨,但是,目前存在双轨问题。
四是对化肥行业缺乏必要的保护性措施和政策扶持,没有制定化肥市场管理规则,宏观调控力度不够。
(二)股份公司规范发展问题
重组改制后,中国石油股份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起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国际惯例,从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中聘请了3名独立董事。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同时,中国石油建立了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一级法人、两级行政、三级业务的管理体制。实施全面预算和资金、债务、会计核算“三个集中”的财务运行体制;以投资回报率为首要标准,实行谨慎性资本支出;建立了以业绩考核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在用人机制方面实行岗位竞聘制等。所有这些对股份公司的规范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需要逐步完善的问题。
一是在管理体制方面,公司总部权力高度集中,专业公司的作用发挥不够,地区公司的积极性发挥不够。
二是在运行机制方面,中国已经加入WTO,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必须增强应变能力,对市场的快速变化做出及时准确的决策。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化体系,信息来源分散,信息的传递和反馈速度对决策的支持不力等。
(三)存续企业持续重组问题
中油集团重组改制后,存续企业在许多方面都发生了可喜的变化。服务意识和市场意识明显增强,产业集中度有所提高,企业经营状况得到初步改善,减员增效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内外部环境的重大变化,困扰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出来。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是存续企业经济总量低,总体上不能实现自求平衡,相当数量的企业亏损。
二是产权分布领域过宽,产业集中度低,产权流动性差。从产权分布的领域看,存续企业产业中既有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生产服务等主营业务,又有学校、医院、退休人员管理、公检法等企业办社会,还有饮食服务、客货运输、房地产等产业。产权分布领域过宽,资本过度分散,产业集中度低,相当多的产权没有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股权,即使公司制改造的企业产权流动性也很差,影响规模效益的形成。
三是产权结构的层次多,投资决策分散,产权主体单一。中油集团产权结构体系的层次至少在5个以上。过多的产权层次使得管理层次复杂,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对投资的控制力降低。同时,管理链条过长,投资中心过多,使得投资决策分散,投资效益低下。投资范围几乎涵盖了第一、二、三产业的几十个业务领域,点多面广。绝大部分存续企业是按《企业法》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公司法》改造的企业数量少。
四是体制和机制没有根本转变。绝大多数存续企业尚未进行公司制改造,没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五是存续企业适应性差,生存发展难度大。近些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石油公司之间的大规模购并,石油技术服务公司也在加快进行联合、兼并和重组。我国已经加入WT0,存续企业直接面对国际石油技术服务公司的竞争,市场竞争将更为激烈。同时,国家给予中油集团公司的优惠政策可能会逐步减少。面对外部环境和政策变化,存续企业适应性差,生存发展难度大。
六是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中油集团41家存续企业所办各类学校958所,医疗单位267家,公检法单位213家,社保单位648家,后勤服务单位668家,文化宣传单位142家,市政建设和其他单位93家,总数近3000家,涉及职工人数18.7万人。国家于1995年5月下发了《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对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但目前这项工作进展缓慢,使得企业向政府移交困难重重,存续企业不堪重负,制约了企业进一步的改革和发展。
二、建议和对策
(一)对政府监管问题的建议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法律法规体制的不断健全,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已经从主要依靠政策调整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政府对石油石化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还要更加适应新的形势,在某些方面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是在法制化管理方面,尽快制定石油、天然气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油气勘探与开发方面,在政策上给予海外项目必要的扶持,进一步完善向海外投资的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扩大企业的海外经营权、海外直接投资立项权、一定额度的外汇支配使用权和海外融资权。应加强反倾销机构及法规的建设,合理利用WTO规则,调整补充有关政策。
二是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监管应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重叠。
三是天然气价格应与国际并轨,逐步取消双轨制。
四是研究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能对国内化肥企业起到扶持作用的政策。国家可以建立补贴专项基金,对化肥生产企业运行适当补贴,建立淡季储备资金,普遍实行对化肥企业的电价优惠等政策,设法控制进口总量。
(二)对股份公司规范发展问题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界定总部综合部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的权责,适当放宽专业公司对上协调、对下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地区公司在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积极性。
二是在现有信息部门的基础上,构筑高效的信息化体系,使其能及时准确反映市场信息和行业信息,形成对决策的强有力支持。
(三)对存续企业持续重组的建议
首先,按照存续企业产业定位和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做优做强技术服务,优化提高生产服务,做专做强加工制造业务,关闭落后亏损装置,整体带资分流非核心业务,实现产业、队伍和组织结构的整体优化。
其次,对未上市企业全面进行公司制改造,加快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专业化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压缩管理层次。
第三,积极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优化技术服务和专业队伍,赢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第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中小学、医院、公、检、法等直接移交地方政府。对物业管理、公共事业、新闻宣传、文化娱乐等要按照企业经营、市场运作、社会化服务的方向进行重组改制,逐步实现“四自”经营。(文章来源:《理论前沿》2002年第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