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提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隔10年,同样是党的重要会议,对保值增值客体的提法,却有了质的不同,即从先前的企业“国有资产” 变成了后来的企业“国有资本”。这里,虽然就一字之差,但笔者以为,它所传递出的讯息却非同一般。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国资监管机构的管理行为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就是说,国资监管机构要清醒认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本两个概念,严格区分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资本管理两种行为。
首先是概念认知。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狭义的国有资产,则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企业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本”是改革开放以后才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概念。在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体制下,只有国有资产的存在,基本不存在国有资本的概念,国有资产直接体现为企业资产。但随着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后,国有资产以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企业,体现为一定份额的国有股权,这种形态的财产才形成为企业国有资本。
其次是行为区分。
从侧重点看,国有资本的管理,侧重于价值形态——促进企业国有资本不断增值,而不再是管理具体的企业组织,也不从事、不干扰企业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反,国有资产的管理,则侧重于实物管理——对具体的企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如选择经营方式、选择经营者、划分隶属关系等),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换言之,国有资本管理从事的是资本运营,侧重于管股权;国有资产管理则从事的是业务经营,侧重于管企业。
从管理方式看,国有资本的管理,更多依赖的是经济手段(也可适当采用行政手段),通过资产重组、企业购并、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参股控股等方法,调节各生产要素,使其配置不断优化,从而保持国有资本不断增值。其经济管理色彩较重。而国有资产的管理,则更多依赖的是行政手段(也用一些经济手段),通过法规法令、暂行条例、试行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政管理色彩较浓。
有鉴于此,如今随着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笔者认为,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国资监管机构应尽早树立“国有资本”管理理念,积极培养有别于“国有资产”的“国有资本”管理行为,以便更好地践行《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赋予的内在使命,更好地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