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新国资管理体制,给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各级各地国资监管机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或成就,但毫无疑问,一些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上的难题或困惑,正愈来愈影响新国资管理体制本身的有效运行,也愈来愈影响人们对新国资管理体制的深化实践,进而影响国家国资国企改革战果的进一步扩大。
笔者通过对全国各级各地部分国资委及其企业的调研,结合近几年来对新国资管理体制运行状况的跟踪研究,认为:“改革精深处,细微见真功”。如今运行五载有余的国资管理体制正在处在改革的深水区,因而一些“细微”之处的努力,必将成为进一步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的关键之道。
这些“细微”之处,存在于国资管理体制赖以运行的整个过程,包括思想认知、观念理念、行为做法,制度规范和运行机制等。就国资监管机构——国资委尤其是国务院国资委而言,笔者认为,当前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有待攻克的 “细微”之处有多个方面。至少包含以下3个层面的内容。
大的方面说,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应注重对国家终极所有权的研究、国资管理体制实现方式的研究,和对国有资产经营体制的研究等。
中的方面说,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须重视转变国资管理理念。尤其要辨析、澄清一些既有的概念和观念,如“产权”与“股权”、“资产管理”与“资本管理”、 “国有企业”与“国家出资企业”、“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如果概念不清、观念不明,势必带来人们国资管理思想上的“杂糅”和行为上的“混乱”,进而影响或耗损人们国资改革的动力。
小的方面说,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最应关注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组织运行。国资委如何从工作规则上、组织结构与流程管理上、管资产管人管事行为方式上,符合“股东”定位,胜任“股东”角色,完成“股东”使命,将是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制度“最实”的一项工作。
当然,深入研究之后,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党的十六大所确立的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提法,应有待进一步修正。即“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结合”的后两句,应修正为“股东作为、资本管理”。只有这样,表述与原提法相比才更加精准,才更加符合《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使命的要求。
首先,“股东作为,资本管理”完全能够涵盖“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统一”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结合”的意思。其次,“股东作为,资本管理”明确显示国资管理体制中,国资管理主体是“股东”,客体是“资本”,管理行为方式是“象股东角色那样‘作为’——行使权利”。
为此,具体到国资监管机构,一方面须坚持“股东”角色定位,努力以“股东”角色作为,克服一切基于政治的、行政的或权力的行为。
另一方面须坚持“资本”管理理念,以“资本”为行动和作为之核心“抓手”,通过股权管理、产业投资、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等方式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这其中,管人权、管事权皆将派生于“资本”管理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