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反腐败是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特殊地带,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环节腐败的预防、惩治和治理,日益成为国有企业反腐败的一大重点。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腐败表象和深层问题
目前,国有企业虽然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基础上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但是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方面“移植”了党政干部选任和管理的体制,所以,干部制度中的一些通常的弊端也普遍存在。比如,任人唯上。在不少国有企业特别是“重量级”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任用,往往也是上级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说行就行,或者频繁从其它单位和部门“空降”。再比如,任人唯亲。有的国有企业在提拔任用干部时,也会优先考虑老乡、亲戚、老同事、老同学等,委以重用。还比如,任人唯派。一些国有企业选人用人时也存在看关系和看后台,真正有工作实绩和基本素质高的,未必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又比如,任人唯利。国有企业中也存在跑官要官、行贿受贿、拉拢腐蚀等不良现象,甚至有的国有企业也像社会上流传的那样“不跑不送,降级使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
除此而外,国有企业更深层次的问题是由于责、权、利不对称可能导致的腐败和不负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任的干部与选任者没有很强的相关性。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国家所有的,无论“出资人代表”还是“上级领导”,都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者,所以他们相比私人出资者而言,在选人用人方面的责任心、关心度以及个人风险要小得多。一般而言,选任的干部工作的能力大小、业绩突出与否、个人素质如何都与选任者没有直接利害(或利益)关系。二是国有企业干部的选任者在选任干部方面通常很少被问责。国有企业干部往往是在“民主推荐,集体决策”的程序下产生的,真正应当起主导作用的选任者也只是“决策集体”中的一员,即使出现决策失误,要厘清每个决策者的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尽管中央和地方出台了问责制的相关规定,实行起来却比较困难。
国有企业责、权、利不对称和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到位”,还进一步导致选人用人方面缺乏长效机制。培育和选拔人才需要很高的成本,同时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而国有企业则是“铁打的企业,流水的领导”,大部分企业领导的调动和晋升,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和经营状况关联度不大。因此,企业领导往往不是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重视选人用人的重要性,而是主要考虑领导者自己任期内企业的经济效益、政治责任、社会影响以及上上下下的关系。尤其是一些垄断性的行业和企业,企业领导者对(作为上级的)党委和政府的重视远远超过对市场的关注,虽然这些行业和企业近年来也越来越重视选贤任能,但是关注的重点还是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要分散。而且选人用人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也不够健全,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到底是按照“企业家”对待,还是按照企业中的干部对待,并不是很清楚,这也使选人用人制度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给一些人造成许多可乘之机。
科学治理国有企业用人腐败的主要途径
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环节的弊端和腐败,就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彻底改变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官本位”和“对上负责”(对党委政府负责)的状况,形成“能力本位”和“对出资者负责”(对财产所有者或股东负责)的局面。
然而,国有企业毕竟是市场经济中的特殊经济组织,现阶段我国的国有资产也不可避免地要由各级政府全权充当所有者代表,由政府(通过国资委)委派“代理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力,这一基本国情特点恐怕短期内难以改变。在这种现状下,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分类,再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差别管理。首先对极少数特殊的“重量级”的国有企业,要进行“企业形态”的监管,这部分企业应当少之又少,大概10—20家就足够了,因为这类企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它们是执政党和政府驾驭经济之手的延伸,也充当执政党和政府贯彻执政意图、实现施政目标的特殊“工具”。这类企业集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于一身,目标多元化,还带有普通企业不具备的一些特权。这一类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要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发挥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党管干部原则为主、市场化配置原则为辅,并把党管干部和市场化配置结合起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做到不拘一格选人才,同时做到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操作”。通过平等竞争,实行优胜劣汰。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所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队伍要尽量保持稳定,减少频繁的“干部交流”,尤其是与党政机关的“交流”,既然是“职业经理人”的角色,那么稳定在这支队伍中是最好的。国有企业也不应当成为党政干部的一个“出口”,不能搞“商而优则仕,仕而贫则商”的干部选拔激励机制,这是治理国有企业选人用人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
除了以上“重量级”国有企业外,对于一般国有企业,要按照中央的既定改革思路,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选拔任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主体,并落实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于国有企业内部和下属机构、分支公司的干部管理,也要依照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党委会、工会的职能不同,区别不同职位实行分类管理,归入不同的任免部门,采用不同的任免方式。
在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上,为了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遵循科学、民主、依法、严格的原则,制定统一、科学的规则,并兼顾民意和干部的群众基础,严格推荐提名、组织考核、集体讨论、依法提请任免或选举,把国企业领导人员和各类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纳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