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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需国企发挥积极作用

来源:《红旗文稿》作者::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夏小林
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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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正确地在产业结构和企业层面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而推进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客观上将以竞争性领域为重点展开。有的学者把这理解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时,对于竞争性领域或“一般竞争性领域”,国企要“退出”。其理由是,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国有企业将需要实行大规模的退出。2006年底,国资委官员牵头完成的《国有企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04年末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有53%(约12.5万亿元)分布在竞争性行业,企业有3/4(约10.3万个)分布在竞争性行业,从业人员将近2/3(约2651万人)分布在竞争性行业;这之外的其他部分,分布在垄断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可见,要求国有企业从竞争性行业退出,其实质就是要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这样的理解,其核心问题,是以“市场能否调节”为标准来裁决国企的生存、活动范围。显然,这不符合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国有企业改革方针。中央重要文件一直强调,竞争性领域的国企要发挥“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的作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需要国企发挥积极作用。

  一、不能按照市场原教旨主义的思路进行改革

  1. 西方经济学不能清晰地划分市场作用的范围

  哪些领域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而哪些领域市场又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对于这一界限的划分,西方不同的经济学流派存在严重的分歧,这本身显示了西方经济学并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例如,在欧洲和美国,以及在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对于实行“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存在着的不同意见,这其实也是关于市场作用范围(包括国企生存范围问题)的争论,这在政、商、学界从来没有停止过。

  2. 推行私有化和自由化不能实现“机会均等”

  有英国经济学家指出,保守党的撒切尔夫人推销“私有化+自由化+机会均等”的组合政策,结果加剧了国内两极分化,贫困人口增加。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和斯蒂格利茨早就批评了资本主义制度中所谓“机会均等”的欺骗性。但是,国内一些学者非常看好市场原教旨主义,并进行广泛宣传,其负面作用不可低估。

  例如,在一些经济学家向往的“美国模式”中,保罗•萨缪尔森在《经济学》(第17版)中指出,美国国有经济在GDP中仅占3%,财富和收入两极分化严重,并在新自由主义的“改革”中继续“深化”。另外,在美国,即使在发挥了社会福利机制和税收机制的调节作用之后,基尼系数仍达0.47。这种结构反映了市场配置资源范围可以很大,但两极分化严重的局面依然难以避免。既然美国比中国“机会均等”、“教育发达”等等,那么,为什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还说“市场经济加剧不公平”、“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代代相传。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在自由主义的资本主义经济下,收入会得到公平的分配”?但美国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对现状依然不满意,认为美国还是“大政府”。例如,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政策建议是:在实施产权法、契约法和提供国防之外,取消所有其他形式的政府活动!还有人提出,政府和军队也可以私有化,安排自由竞争制度。

  3. 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很多行业都是由市场调节的,但国有企业不能退出

  在欧美,许多涉及国家安全(包括其他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都是私人性质的企业,也是由市场调节的。这似乎可以推导出一个结论﹕既然市场能够在国家安全领域有效配置资源,政府投资就可以从这个领域退出;既然如此,何不要求国企彻底退出市场可以调节的全部领域呢?要知道,在今天全球化的竞争格局中,所谓的国有、私营垄断企业(包括大型兵器企业、航天航空企业、粮食企业等)也受到来自国际竞争的压力,市场在这些传统的垄断领域也发挥着资源配置作用。30多年来,发达国家众多大型垄断企业(包括军工企业等)之间就经常发生兼并重组。依此而论,既然市场在这些领域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调节作用,那么,党的十五大以来,中央关于“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的重要决策,是否也要取消?

  4. 强调国企退出竞争性领域,必然极大削弱国有经济实力

  理论和逻辑上的各种混乱说法,在实践上会妨碍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为,在以竞争性领域(包括所谓“一般竞争性领域”)为重点展开的结构调整和企业兼并重组中,按历来中央文件的规定,应切实发挥有实力的国企的作用,发挥国企“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作用,现在有的学者反而一再强调国企退出、再退出,如果真的这样做,就可能出现一种严重的后果:会进一步大大增强外资和一些外国政府对于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影响力或操控力,而国企独立发展的能力和空间也将进一步削弱、缩小。
 
    二、国企应在竞争性领域(包括“一般竞争性领域”)发挥作用

  1. 我们党一贯强调国有企业要发挥对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

  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什么作用,依据的是党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简单地回答是,中央一直明确要求﹕竞争性领域国企“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定要发挥“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优胜劣汰”。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企改革的决定中,更为具体地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竞争性领域中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要吸引多方投资加快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重申了这些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党的十五大以来这些重要政策至今没有改变。竞争性领域国企发展的成绩也证明了中央决策的正确性和预见性。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的2006年,据财政部的报告,垄断行业国企利润快速增长,竞争性行业国企利润高速增长;国有机械和纺织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分别增长45%和56.2%;国有冶金、建材和汽车行业实现利润由降转升,同比分别增长31.6%、150.5%和37.5%。冶金行业中,有色金属行业实现利润同比增长81.7%;钢铁行业实现利润呈止跌回升态势,同比增长6.2%。在金融危机发生后我国经济最困难的2009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都受到严重影响,但保持了发展态势。垄断行业国企继续发展;竞争性行业国企的抗风险能力增强。

  2. 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需要国有企业发挥积极作用

  中央文件中使用的“竞争性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是指竞争性行业和领域无疑。进一步从语义学、逻辑学和经济学的角度看,也理所当然地包含了近几年时兴的一个政策性词汇“一般竞争性领域”所表达的意思。什么是“一般竞争性领域”?在产业组织理论的视野中,这可能不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缺乏集中度的量化标准。在中国的经济学和政策性文献中,目前它应该是指相对于“特殊竞争性领域”而言的那些竞争性领域。当然,“特殊竞争性领域”这个词也很别扭,其本意,应该是指那些既身处在竞争性领域,也涉及国家安全、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一些重要骨干企业,等等。

  如果我们仅仅按照集中度标准去衡量中国30多个工业行业,除了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及炼焦等行业外,其余的行业(包括煤、气、水、电)统统是竞争性行业。如果国企从这里统统退出,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中就没有国企的作用了,就剩下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外资“先进生产力”与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私营经济”展开一场“大鱼吃小鱼”的无悬念之战了,结局如何是显而易见的。显然,这种局面不是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所要求的结果。

  调整经济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显然不可能靠外资企业。外资企业不会把其先进的核心技术转让给中国企业。更何况还有经济结构“再平衡”、贸易保护主义和意识形态因素在兴风作浪。中国的结构调整、技术进步、企业重组的重心应该放在国内。其中,有实力和发展前途的国企要充分发挥作用。依靠外资促进竞争,有利于国内企业进步,但风险必须是可控的。所以,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要立足依靠国内力量,对外资要引导有方,扬长避短,趋利避害。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过程中,要求国企进而有为,发展壮大,积极参与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是符合中央精神和国情的。而以“市场能否调节”为标准来要求国企“退出”,则不合理,不仅会瓦解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会有利于跨国公司进一步操控竞争性领域,客观上有损于我国的战略利益。而且,如前所述,最终还会殃及垄断领域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

  3. 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不利于解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问题

  中央已在强调,要加快解决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性问题。无论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也理应包括在初次分配领域要防止生产性财富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谓防止两极分化,不仅是要防止收入分配两极分化,还有防止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因为,这两个因素是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关系。其中,财富分配还更具有影响力,能够决定收入分配的水平。此类问题解决不好,收入分配公平和扩大消费问题也难解决,经济结构失衡和社会矛盾会进一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将难以为继。而且,恰恰是新古典经济学也直截了当地承认﹕“市场经济加剧不公平”。在公平方面,市场难以“有效配置资源”!所以邓小平强调,改革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防止两极分化。在他看来,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的观点没有过时。而仅仅以“市场能否调节”为惟一标准,来决定国企从竞争性领域和其他领域退出,无疑会加剧中国的财富集中度,加剧财富分配两极分化和收入分配两极分化,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南辕北辙。

  综上所述,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竞争性领域(包括“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中,充分发挥有实力的国企的作用,是顺理成章、合情合理的事情。

  三、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需国企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乃至即将到来的“十二五”规划时期,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时,更需要国企发挥积极作用。要按照中央有关决策,完善政策设计,进一步明确政策行动在微观层面的抓手在哪里、有哪些。要推进公有制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素质,着力适应发展内需经济的要求。在鼓励外资进入,促进竞争的同时,加快、加强维护产业安全机制的建设。

  要按照中央有关决策,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企业兼并重组中各类企业的互动关系。专项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国企在竞争性领域“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优胜劣汰”的功能,引导、支持和鼓励国企这个现成的、技术先进的大“抓手”发挥积极作用。据《2009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在大中型工业企业中,国有及控股企业的技术实力远远超过私营企业。例如,在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数和拥有发明专利数的构成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分别占30.8%、35.6%、32.9%,私营企业占18.4%、9.5%、13.8%;在新产品项目数、开发经费、新产品产值、新产品销售收入及出口销售收入构成中,国有及控股企业分别占44.4%、41.2%、42.8%、43.4%、21.2%,私营企业占10.9%、10.3%、8.6%、8.4%、7.1%。在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中央企业总共获奖104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全部由中央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奖比例达到62.5%。

  近年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国企已经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了。当然,国企也因此被一些迷信新古典经济学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人骂得一塌糊涂。美国经济学家E.K.亨特在《经济思想史 —— 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二版)中曾指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20年里,新古典主义的两个分支(指内部的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流派 — 引者注)在鼓吹某种政策方面表现出了同样的热情。这种政策致力于摧毁任何地方存在的共产主义,阻止第三世界的经济体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试验。因此,即使是拥护自由放任政策的最保守的人,都支持采取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和推行侵略性的外交政策”。此后﹐一些经济学家参与政治和经济动乱的现象并没有消停。在苏东剧变中,在拉美、非洲和中东国家的“结构改革”中,在亚洲金融危机问题上,在那些分裂和肢解国家的各式各样的颜色革命中,又活跃着多少学以致用的经济学家或经济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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