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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国企大事须由领导集体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中央党校教授 曹新
20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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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所谓“三重一大”是指关于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移和资产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金额资金运作事项。这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以中办、国办下发文件的形式对“三重一大”作出上述制度安排,意味着“三重一大”已经由一个内部文件上升到国家条例。

  为什么国有企业大事须领导集体来决定呢?从总体来说,国有企业决策机构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健全议事规则,对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有这么几点理由——

  责任重于泰山

  “三重一大”事项关系到国有企业发展的各个重要方面,责任重于泰山,个人难以承担也不可能承担。

  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国有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所有这些重大事项只能而且应该由国有企业领导集体决定,而不能也不应该由个人来决定。

  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保证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才能保证企业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尽管进行了公司制改革,但一股独大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并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如果只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说了算,显然,既不民主,也不科学。

  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规模庞大,产业门类繁多,一个人不可能熟悉企业所有的行业、所有的业务,这就要求借助集体的智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需要有快速反应机制来应对市场变化,否则就会丧失机遇,但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慎重,要在科学和民主的决策程序和制度下,进行集体讨论决策。

  从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来看,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实践证明,如果能这样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反过来,如果采取多数人决策一般问题,少数人决策重大问题,一个人决策关键问题,这样一种既不科学也不民主的决策机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和由于权力腐败带来经济腐败,这样的案例和案件已经屡见不鲜,也触目惊心。

  形成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才能为企业重大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定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提供有力保障。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就是要努力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牵头、业务部门和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保障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运转。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须由企业领导集体决定,与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中的协调作用也密不可分。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能够加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使重大问题的决策失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非常重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必须坚持防止决策时拍脑袋,执行时拍胸脯,承担责任时拍屁股、溜之大吉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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