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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论纲

来源:《企业文明》
201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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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建国以来,国企的巨大历史作用在于,它消除了资本对雇用劳动的剥削制度,解放了千百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人阶级,巩固和壮大了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完整工业体系和主要物质基础。

  1978年以来,国有企业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逻辑起点和主要推动力量。国有企业克服重重困难、负重前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精神文化建设作出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贡献,为中国和平崛起及中国道路的探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对于国有企业的地位作用议论纷纷,莫衷一是,谤随誉至。怎样认识和处理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本期组织的独家策划,试图进一步比较全面系统地讨论这一问题,以推进对此的认识和实践。

  策划人  郝幸田

  □ 国有工业企业的现状特征

  □ 国有企业的功能与作用

  □ 对国有企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

  □ 妨碍国有企业作用发挥的因素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 国有企业的柱石作用与改革方向

  国企论纲

  ——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

  有企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体现特征,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对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主要经济基础。本文将围绕上述论点展开论述,并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经验与教训,分析阻碍国有企业作用发挥的各种因素,探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方向,提出宏观性的政策建议和理论主张,供有关方面决策参考。

  文 /   廖元和 教授 博士

  国有工业企业的现状特征

  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工业、交通和金融领域中。由于统计资料收集的限制,本文以国有工业企业的现状来进行表述。

  2009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外商、港澳台投资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如下表所示:

  表1 国有企业与外资、港澳台和私营工业企业的横向比较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10》《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年鉴》

  表2 1978年国有企业和2009年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纵向比较

  资料来源于中国统计出版社《新中国55年统计资料汇编》

  从表1和表2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国有工业企业有如下现状特点:

  1.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工业企业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总量均大幅下降,但国有工业企业的产出总量、经济实力、社会经济贡献均有了巨大增长。2009年与1978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加了43.6倍,工业资产总量增加了346.7倍,利润总额增加了12.4倍,年税金总额增加了17.6倍。纵向统计资料表明: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实力在不断发展壮大。

  2.与国有企业相比,私营企业和外资、港澳台企业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中发展更快。1978年,国有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占78%, 2009年已降为32%。其他经济指标也相应下降,2009年,国有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在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比重为56.31%,所有者权益为47.37%;主营业务收入为33.08%,利润总额为32%;应交增值税为45.12%;外贸出口额为15.87%;从业人员为24.96%。

  从横向比较来看,国有企业已从1978年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演变为现时的主导地位。中国的工业企业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港澳台企业三大部分构成。

  3.从产业结构来看,国有工业企业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钢铁为代表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及热力生产、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等七大工业行业中占据着优势地位和主体地位。这七大行业基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命脉。在工业企业外的金融领域,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和优势地位。

  表3  国有优势行业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而得

  除上述七大工业行业和银行业外, 统计局统计分类的39个工业行业中,另外32个行业均属私营和外资、港澳台工业企业,占产出和资产的主体地位。

  表4:代表性私营和外资企业占主体行业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计算而得

  表4的数据显示出在一般制造业和电子、通讯设备等高科技产业中,国有企业的产出比重和资产比重均已很低,已是外资和私营工业企业占主导地位。国有企业仅在基础性行业和国防工业中占主导地位和优势地位。

  4.从产业组织结构看,国有企业的规模远大于外资和私营企业,平均每个国有企业的资产在10.5亿元;而年均每个外资及港澳台企业的资产规模在1.65亿元;平均每个私营企业的资产规模在0.356亿元。也就是说,大企业中的国有企业多,中小企业中外资、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多,这种产业组织结构有利于以国有大企业为核心和依托,组建各种类型的企业集团。

  5.在9万亿元国有固定净资产中,全部122家中央企业资产总额在7.5万亿元以上,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的82%左右。在央企中,公司制企业约占70%。“十一五”末,央企资产的52.88%,净资产的68.05%,营业收入的59.65%在上市公司。

  上述五大国有企业的现状特征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而发生变化。也会随着国有企业政策的变化而变化。

  国有企业的功能与作用

  国有企业的作用可以概括历史作用与现实作用;已经发挥的作用和尚未发挥的潜在巨大作用;在经济领域的作用和在政治、文化领域的作用。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国有企业的巨大历史功绩

  国有企业的巨大历史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消除了资本对雇用劳动的剥削制度,解放了千百万被压迫、被剥削的工人阶级,巩固和壮大了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构建了中国现代化事业的主要物质基础;三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逻辑起点和主要推动力量。

  消灭资本对雇用劳动的剥削制度,奠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尽管欧美发达国家都有国有企业,但是他们的国有企业和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的初衷和目的是根本不相同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建立国有企业的初衷是为了弥补市场的不足,把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的手段和措施。中国的国有企业从一开始建立就是为了消除资本对劳动的剥削,消除物对人的统治,实现“人的解放与发展”,以人为本。

  中国国有企业的建立,一方面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剥夺”剥削者,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全社会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另一方面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财产和改造民族工商业资本家,消除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特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有民族工业企业12.3万家,职工164万人,民族商业资本13万家,从业人员99万人,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民族工业约占45%。而代表官僚买办资本的“蒋宋孔陈”四大家族的财富约为200亿美元,其控制的银行为2 448家,占全国3 489家银行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掌握的工业资本也占全国的三分之二;在工业交通的固定资产总额中,则占80%,官僚买办家族控制掌握了全国钢铁的90%、电力的67%、布机的60%以上,还垄断了全国的铁路和航空。官僚资本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产物和特征。没收他们的资本并改变为国有企业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消除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主要经济特征与制度基础,将国家的经济命脉控制到了人民手中。国有企业的另一个渠道是对民族工商业进行公私合营改造。1956年上半年,全国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占全部私营工业企业的97.3%。1956年,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国营经济占32.2%,合作社经济占53.4%,公私合营经济占7.3%,个体经济占7.1%,从而奠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构建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完整工业体系和主要物质基础。

  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没有外资企业,也只有很少的私营企业。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

  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旧中国的遗产基础上开始的。1949年,中国的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商业五个物质部门的社会总产值为557亿元,工农业总产值为466亿元,国民收入为358亿元。1978年,中国的社会总产值为6 846亿元,比1949年增加了11.3倍;工农业总产值为5 634亿元,增长了11倍;国民收入为3 010亿元,增长了7.4倍。如果按可比价格计算工业年平均增长速度,1952年的工业指数为100;1978年的工业指数则为1 694,年平均增长11%,这样高的工业增长速度就是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即使按可比价格计算的国民总收入和国内生产总值,在1949年到1978年间,其年均增长速度也在6%以上,远高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发达国家的增长水平。

  如果从实物形态来进行比较,1978年和1949年的中国主要工业产品产量如下表所示:

  资料来源于朱镕基主编《当代中国的经济管理》

  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进程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推动的。它不仅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取得了“两弹一星”这样举世公认的成果,而且是改革开放事业开始时中国的主要物质基础。

  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起点和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在农村是从1978年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在城市则是从1978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开始的。1978年,中共四川省委确定了重庆钢铁(3.52,-0.04,-1.12%)公司、成都无缝钢管厂、新都县氮肥厂、四川化工厂、陵江机床厂和南充绸厂6家国营企业进行扩权试点,当时扩权的内容很简单,即完成生产任务后可以利润留成分发奖金。1979年则扩大到100户企业。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由于当时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中还处于主体地位,因此,增强企业活力主要是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可以说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贯穿于改革开放事业的全过程。

  1978年以来,中国的外资、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发展很快,它源于三个原因:其一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其二是外资、港澳台企业、私营企业本身的特点和优势;三是国有企业的贡献和推动。且不说在“抓大放小”过程中有一大批现有的国有企业转化为外资、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也不论一大批国有企业扶持下的“二集体”和“厂办集体”企业转化为民营经济,单从外资、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赖以发展的社会生存环境就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1978年以前,中国是没有外资企业的,也只有很少量的私营企业和一批集体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一是需要能源原材料,二是需要人才。能源、原材料和设备主要从哪里来?它来自于国有企业制造的物质基础。人才从哪里来?外资和私营企业所需要的人才是新中国用国家财政收入建立的国有事业单位如大中专和科研院校培养的。而改革开放之初,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又是靠国有经济支撑的。所以,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初始条件来看: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推动力量。

  国有企业的巨大现实经济作用

  国有企业的巨大现实经济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

  它为全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求。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它性的产品。如国防、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公共产品是一个西方经济学概念。按照西方经济学观点,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如果由私人企业通过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就不可避免出现“免费搭车者”,从而难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这是完善性的市场机制本身难以解决的,这需要政府出面提供公共产品或劳务,政府的这一功能主要是由国有企业承担的。如国防事业所需要的武器装备、新医改所确定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等等均是公共产品。而道路、桥梁、自来水、供电、邮政、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建设等则是准公共产品。

  它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调整增长提供了较为稳定供应的能源、基础原材料和基础服务。

  从国有经济的现状特征可以看出,它在煤炭、石油、电力、钢铁等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和支柱作用。它提供了全社会所需煤炭的70%、全社会所需石油的92%、全社会所需电力的91%、黑色冶金的一半,它还提供了铁路、航空运输、海洋运输等基础性的服务。

  它在艰苦条件下承担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和攻关工程的建设,是国有重大工程建设的主力军。

  从1950年至1978年,全国新建了成渝、宝成、兰新、包兰、成昆、襄渝、焦枝、枝柳等100多条铁路,这些重大工程的建设都是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由国有企业完成的。改革开放以来的青藏铁路、京九铁路、西气东输工程、三峡电站等重大工程的建设也是由国有企业承担并完成的。可以说国有企业在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中发挥了顶梁柱的作用,它追求的不仅是经济效益,而且还把社会效益放在了最重要的地位。

  国有企业在推动国家的科技进步、实现自主创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全部由国有企业获得,33家中央企业被命名为国家级创新企业,全国46.2%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在央企,央企“十一五”期间的科研投入经费年增长37.3%。“十一五”期间,国家14项重大科技专项,国有企业中的央企直接参予了12项,如嫦娥工程、高铁等自主创新成果为举世称道。

  国有企业在税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年,国有企业主营业务上交的税金及附加为6 199亿元,私营企业为1 311亿元,外资及港澳台企业上交的为1 163亿元,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及附加所占比重为71.47%。从增值税来看,国有企业2009年上交增值税为6 508.7亿元,外资及港澳台企业上交4 034亿元,私营企业上交4 547亿元,国有企业上交增值税比重为45.12%,是第一上交大户。

  国有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从国有企业的直接就业人员来看,2009年仅为1 804万人,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的25%。但是如果将国有企业间接影响的就业人员考虑在内,那么,对全社会就业人员的影响就会非常之大。因为全社会的就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比例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如大学、医院、中小学、公务员等。这些人员主要靠国家财政支出负担。而国家财政又由其税收为主来支撑。由于国有企业上交的税金比例较大,数量较多,因而其影响的间接就业人员也就较多。国有企业还解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以中央企业为例,2011年央企有1 100万职工,此外使用农民工已达680万人。

  国有企业是对外开放的重要力量。

  2009年,国有企业的外贸出口额为1909.9亿美元,仅占全国外贸出口的15.87%。外贸出口的主要力量是外贸及港澳台企业。2009年,外资及港澳台企业外贸出口为6722.3亿美元,占全部外贸出口的56%。这一格局与外贸及港澳台企业的特点和优势有关,另一方面与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偏重于石油、电力、煤炭等以满足内需为主的职能有关。

  国有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为雄厚,因而在“走出去”方面具有一定优势。截至2009年,央企在境外和港澳台投资设立的境外单位已达5 901户,总资产已达4万亿元,“十一五”末,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已先后在境外资本上市。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已占30家,它表明国有企业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力量。尽管在“走出去”方面,国有企业还有许多问题,这在本文后面将会论及。

  国有企业在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整政策、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方面发挥了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命机制就决定了国有企业贯彻国家宏观政策、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方面能够发挥重大的带动作用。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尽管也会随市场波动,但当国家确定稳定物价的大政方针后,大多数国有企业是带头认真贯彻执行的。例如,国家出台调控房地产业的政策,要求央企的非房地产企业资金退出房地产市场时,大多数国有企业是认真贯彻执行的。

  国有企业在统筹城乡发展和支农活动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中国相当大一批国有企业是面向农村、直接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例如,国有农业银行(2.54,-0.02,-0.7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等。尽管国有企业在支农活动中还有很多问题,但“以工助农”通过国有企业将城乡紧密联结起来,却是国有支农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能。

  国有企业在历次抢险、救灾和重大庆典活动中发挥了骨干作用和保障作用。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在四川汶川“5•12”大地震、青海玉树大地震、甘肃舟曲泥石流等抢险抗灾活动中,国有企业发挥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不但出人、出力,而且捐钱、捐物,在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重建中发挥了重要的骨干作用;在奥运会和世博会举办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国有企业巨大的潜在作用

  国有企业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的作用和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之间还有巨大差距。由于人们认识的局限和某些障碍性因素影响,国有企业巨大的潜在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它在经济社会中主要表现为四个潜力:

  国有企业应当在所有工业经济领域和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是由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那么,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就是针对国有企业经济整体,而不是局限在某个具体的行业和产业。从现实状况看,本报告第一节已经指出国有企业仅在煤炭、电力、石油等领域还保持数量上的优势地位和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当然,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并不完全体现在量的扩张上,它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中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带动作用和影响程度等方面。所谓带头作用一般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带头贯彻落实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产业导向政策等;所谓示范作用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为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作出示范,为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实行正当竞争作出示范;所谓带动作用是指国有企业的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有条件形成国有大企业为核心或依托的企业集团和企业战略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共同发展;所谓对市场影响程度是指对市场价格、供求的影响。

  但是,在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产业领域的认识下,不仅是在一般性的竞争性行业中,而且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高科技产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比例都已经降到15%以内,对市场的影响度很小,很难发挥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产业和行业都是竞争性的。如果国有企业退出大多数竞争领域,只在垄断行业和军工领域中保留,那实质是让国有企业退出了国有经济的主体,这也就从本质上否定了国有企业在国有经济中的主导作用。

  主张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行业的观点,其实质是用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把国有企业的功能局限在弥补市场经济的不足和市场失灵方面。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国有企业的基本职能是国有经济也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弥补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仅是国有企业的一个必要的非基本职能。

  国有企业的潜在性巨大作用之一就是在所有工业产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应当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发挥引导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潜力。

  高科技产业不仅关系到产业结构的高度化,而且关系到国有经济未来的发展方向。从现状来看,国有企业仅在煤炭、石油、电力、钢铁、烟草等传统产业领域中具有优势地位,在高科技产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影响市场经济的程度甚微。以通信设备、计算机及电子设备制造业为例,国有企业的产出比重仅占9.3%,资产比重仅占14.35%。电子信息产业关系到国防安全,关系到各个行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国有企业在高科技产业和高端制造业中地位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的投资政策仅指向基础产业部门和公共产品部门,其实质是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在投资政策方面的反映。

  国有企业应当在技术开发和商贸流通领域中发挥主导作用。

  中国经济的现状特点是一个制造业大国,还不是一个制造业强国。从产业链的角度看,中国产业处于微笑曲线的低端,技术开发、自主创新环节和商贸流通环节均十分薄弱。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外有许多是流通领域,如沃尔玛、太平洋(7.88,-0.13,-1.62%)、麦德龙、家乐福等超级商贸集团,而中国的世界500强企业主要集中在传统工业和金融方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谁控制了研发和流通环节,谁就掌握了市场经济的主动权,就会对市场发生较大的影响。如何较快地掌握研发和流通中的主动权?利用国家力量,组织国有企业在研发和流通环节中发挥主导作用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也是国有企业可以发挥潜在作用的领域。

  国有企业应当在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方面发挥潜在作用。

  中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现代工业、现代科技、现代国防等三个现代化中,都有国有企业或国有事业单位发挥骨干作用。而唯独农业现代化的主体是从事小农经济的农民。而农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工业,农村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城市。中国正处于加快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之中,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存在着“双向流动”,一方面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另一方面是需要城市的资本、技术,人才、信息下乡,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是从收入低的地区向收入高的地区转移,是一个“正向流动”。城市的资本、技术、人才、信息下乡从收入高的地区向收入低的地区转移,是一个“逆向流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天生追求利润最大化,天生向收入高的地区转移。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如何引导城市的资本、技术、人才、信息到农村去发展现代农业,除了政府在公共产品、基础设施方面的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外,国有企业的“以工助农”、“以商助农”就是一个有效的途径。这就需要重购国有农村金融体系、国有社会化服务体系。当然,其他民营企业和合作组织也可以在城乡统筹中发挥作用,但国有企业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在政治领域中的巨大作用

  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基本功能是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商品和服务,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但这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政治作用的发挥。正如中国军队的性质和任务一样。早在1929年,毛泽东同志就深刻指出:“中国的红军是一个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特别是现在,红军决不是单纯地打仗的,它除了打仗、消灭敌人军事力量之外,还要负责宣传群众、组织群众、武装群众、帮助群众建立革命政权以至于建立共产党的组织等项重大的任务。”按照西方军事学的观点,军队的任务就是打仗。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会得出毛泽东同志的结论。同样地,按照西方经济的观点,国有企业是提供公共产品、弥补市场失灵的经济组织,没有政治作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有企业则是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实现国家宏观经济任务的经济组织。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工人群体是消除了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工人群体,是党和国家最可靠的社会基础。这一社会基础越巩固、越团结、越强大,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越有保障。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和谐社会。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单位和组织。企业中劳资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和基础。与外资、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最有条件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方面作出示范和表率。

  从现实情况来看,截至2010年底,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拥有中共党员422万人,拥有党组织23万个,这是一股巨大的政治力量。国有企业的政治力量和经济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就会对整个社会产生难以估价的政治影响。

  国有企业在文化领域中的巨大作用

  国有企业不仅是先进生产力的载体,而且是先进思想文化的载体和源泉。

  中国国有企业的前身是旧中国的官僚资本企业,在这些企业里的工人有着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1923年的京汉铁路大罢工、上海“五卅”工人运动等,无不是这种反帝反封建精神的体现。新中国成立后,国有企业制造了“鞍钢宪法”,创造了大庆精神和铁人精神、两弹一星精神、载人航天精神、青藏铁路精神、东汽精神等,涌现出一大批王进喜式的铁人、倪志福式的革新能手、时传祥式的劳模及新时期的窦铁成、吴大观、吕清森、郝振山、郭明义和千百万爱厂如家的职工。这就是一种企业文化。这种企业文化不仅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而且是现时代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文化所体现的主人翁精神、创新精神、拼搏精神、团结精神、民主精神和科学精神,将对全社会的文化需求、文化氛围和文化创造产生巨大的影响。

  而国有企业的经济作用、政治作用和文化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待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功能和作用进行系统的再认识。

  对国有企业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再认识

  对国有企业再认识的依据,一是因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性,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二是因为现实社会中,人们对国有企业的认识观点多样,分歧较大,极不利于制定统一的国有企业政策。同一事物,由于立场、观点和理论基础不同,人们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对于国有企业的再认识,用西方经济学和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本文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基础,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进行探讨,它包括以下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中遇到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二)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国有企业能否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

  (三)国有企业与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关系,中国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次要地位、还是主导地位?

  (四)国有经济对市场经济有什么影响?

  (五)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是高还是低?

  (六)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有哪些基本职能?中国国有企业和外国国有企业的性质、职能是否完全相同?

  下面将分别进行研究和探讨——

  中国国有企业建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条件

  现实社会主义在实践上有两点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构想: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单独在一个国家内建立,而实践突破了这一原则;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将首先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成功,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一般原理也是以资本主义工农业都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条件,但社会主义却首先在经济相对落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差距较大的国家获得胜利。

  从苏联来看,列宁领导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资本主义阵线中政治经济最薄弱的俄国。革命前的俄国,在经济上具有四大特点。第一,当时俄国的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垄断组织发展广泛,200家左右的垄断公司控制着全国煤炭、石油、钢铁、橡胶、纺织、制糖和烟草等主要工业部门和行业,12家银行控制着全国50家股份银行资本的80%,形成了工业资本和银行资本的联合统治。第二,外国资本控制着俄国工业资本的43%,冶金、石油、电力等重要工业部门被外国资本家所掌握。第三,农业经济十分落后,小农经济像汪洋大海一样广泛、众多。1917年,俄国的总人口为1.435亿人,其中,城市人口占18%,农村人口占82%,个体农民和小手工业者是农村人口中的主要部分。第四,当时俄国的资本主义比英、美、法、德等资本主义国家落后,是资本主义世界中最薄弱的环节。

  俄国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就是在这样一个经济相对落后、工农业差距较大的国度里取得成功的。

  从中国来看,社会主义制度更不是建立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工农业都已实现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经济基础之上,而产生在资本主义经济十分微弱、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工农业差距显著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按1936年的币值计算,中国在1946年的现代工业资本只有42亿元左右,以全国人口4.5亿计,人均工业资本不到5元,而同期美国的人均工业资本为1 600元左右,由此可以想见,当时中国生产力水平之低下。1949年,中国现代工业总产值为79.1亿元人民币,仅占工农业总产值比重的17%;如果加上工场手工业,两者合计占工农业总产值的23.1%。除了生产力更落后外,中国和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一样,都建立在小农经济如汪洋大海的社会基础之上。

  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和理想社会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重大差异,就导致了在财产经济关系方面,二者应当有下述重要区别。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理想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只存在一个所有权主体;但现实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不可能立即实现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存在多个所有权主体。

  首先,现实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如汪洋大海的社会经济基础上面。对于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来说,国家不可以直接剥夺他们的生产资料,只有引导他们逐步建立起适合于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所有制形式。事实上,无论在苏联还是中国,都存在着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两种公有制形式。由于集体所有制生产组织众多,因而单就集体所有制来看,就存在众多的所有权主体,更不要说还有其他性质的所有权主体。

  其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人拥有的只是其消费品。事实上,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在一个存在着多层次生产力的社会里,劳动者会利用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劳动能力,将分配给自己的消费品加工成一些与别人交换的产品。劳动者还会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出一些新的简单生产工具,成为这些生产工具的私有者。

  多层次生产力的客观存在,是现实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中存在多种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主体的经济根源。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描述的理想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二是每个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是平等的,但从现实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来看,每个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是不平等的,这不仅表现在财产所有权方面,而且表现在财产使用权方面。

  从财产所有权方面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存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而且存在个体劳动者的小私有制,且不论改革开放以来所出现的新的所有制形式,单就传统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中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财产所有权来看就是不平等的。从财产使用权来看也是不平等的。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属个人所有,又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因为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的自然属性有较大的差异,社会默认这种天赋的特权,而且因为择优培养的教育制度会加剧劳动者的能力差异。我们知道,劳动过程是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相结合的过程。劳动者个人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是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的结果。社会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必然是让具有较高劳动素质的劳动者和先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不是相反。这样,由于劳动者的能力差异和生产资料的多层次,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就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不平等不等于不公平。因为不平等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公平是对这种客观事实的主观评判。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中,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观和评判公平与否的价值尺度。现实社会主义财产关系中,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平等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的财产权利不平等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与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相比,现实社会主义中劳动者所具有的财产权利是公平的,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与理想社会主义中的财产关系相比,则现实社会主义中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则的确是不平等的。当然,缩小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差距直至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既是现实社会主义财产制度发展的历史趋势,又是它的重要基本目标。

  第三,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理想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是分配的唯一尺度,不存在利用财产所有权参予分配的可能性,但现实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表明:按劳动分配与按财产分配同时存在。

  首先,在现实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中,存在着多个财产所有权主体。财产所有权主体提供财产给劳动者作为物质生产条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劳动权使用财产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收益权是在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分割的,本文第一章的第三节已作了分析。收益权在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分割这一事实就表明存在着既按劳动分配又按财产分配。

  第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未来社会中,个人劳动直接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存在一个层次的联合劳动。但现实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表明:个人的劳动不可能直接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它只能体现在企业的集体劳动成果中,由企业对社会提供有效的劳动。企业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组织,劳动产品是企业集体共同创造的。由于存在两个层次的联合劳动,因而也就存在两级按劳分配,即社会先按企业集体的劳动贡献进行分配,然后再由企业集体对社会的分配所得按职工的劳动贡献进行再分配。对于“两级按劳分配”,中国卓越的经济学家蒋一苇先生曾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它是两个层次联合劳动的必然要求。而两个层次的联合劳动是现实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理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重要区别。

  第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理想公有制社会里,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的独立经济利益是由代表全社会的机关直接满足的。而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存在市场经济和商品货币关系,劳动者的独立经济利益是通过相互满足其需要而实现的。

  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异和财产权的不同,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不同,因而其报酬也就不同。在劳动还是谋生手段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必然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但劳动者的利益是千差万别的。代表全社会的国家既不能直接地、准确地衡量亿万劳动者所作出的实际贡献,也不能直接地满足其不同的经济利益。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相互满足其实际需要来实现。这种相互满足其需要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实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但存在于各种不同的所有权主体之间,而且存在于相同所有制形式之下的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

  第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资本主义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同时获得胜利,没有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但现实社会主义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共处是一种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既有相互对立、相互竞争的一面,又有相互交往、相互吸收的一面。他们的相互对立、相互竞争、相互交往和相互吸收都是在国际市场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既可以与社会主义共有产权主体相容,也可以与资本主义私有产权相容。

  以上理想社会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的六大重要区别,是中国国有企业产生的理论基础和历史条件,是我们对待国有企业经济体制的客观依据。

  国有企业能够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理论基础

  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碰到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对于这个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人们经历了“对立论”、“主从论”和“有机结合论”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前,中外学者普遍把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认为计划经济是公有产权制度的属性,市场经济是私有产权制度的属性。随着社会主义各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深入,人们开始认识到市场机制的作用,认识到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具有相容性,但有些人又认为二者之间是主从关系。在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谁为主谁为次的争论就或多或少地反映了这种认识。现在,人们已普遍接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科学论断。它标志着在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问题上,人们已普遍认识到二者可以有结合、相互促进。但是,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应如何结合?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回答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其一,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什么?据此来确定实现目标模式的方法和途径。

  其二,市场经济对其行为主体有哪些基本规定?据此来改造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制度,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其三,公有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有哪些基本作用?据此来减少以至消除市场经济的盲目作用,建立能够促进公有产权制度目的实现的宏观调控体系。

  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制度是与市场经济相排斥的。人们一般认为市场经济是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传统体制下,国有制只有一个所有权主体,不存在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马克思在分析简单商品经济时曾经指出:“只有作为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不管是商品形式还是货币形式的交换价值的私有者,主体才能成为流通的主体。”“劳动和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表现为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不可能通过流通而实行第二级的占有。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在流通中成为占有他人劳动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3页)在马克思看来,市场交易的行为主体必须是所有者,具有独立的所有权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商品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有的劳动成果的占有是“第一级占有”,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是“第二级占有”,“第二级占有”是通过“第一级占有”彼此之间的市场交换而实现的。在简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交易双方交换的是自己劳动的产品,因而第一级占有向第二级占有转化的过程,就是私人劳动向社会劳动转换的过程。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由于劳动力被看成商品,因而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市场交易:一类是劳动力和工资之间的交易。在交易之前,劳动力属于工人所有,工资属于资本家所有资本的一部分,交易双方都是所有者,只不过资本家所有的是财产,工人所有的是劳动力。这里发生的不是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而是财产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因此,市场交易的实质是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但不完全是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发生的第二类交换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交换。两个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实质是两个企业的资本家之间交换商品的使用价值。第一类交换是剩余价值产生的过程,第二类交换是剩余价值实现的过程。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的基本内容是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交易的基本内容除了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外,还有体现资本主义制度性质的劳动力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现代西方产权理论认为:“当一种交易在市场中议定时,就发生了两束权利的交换。权利束常常附着在一种有形的商品或服务上,但是,正是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版,第96页。)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看来,当劳动力和工资发生交换时,工人提供的是服务的权利,资本所有者提供的是一定量的货币的使用权利;当资本和资本交换时,双方交换的是附着于资本之上的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之为产权,在交易之前,属于交易各方所有,以所有权为交易的前提。因此,按照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来看,市场经济的实质也是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的一切生产资料都归全体人民共有,只存在一个唯一的财产所有权主体。既然只存在一个唯一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就不存在所有权主体的排它性,不存在多个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和市场机制也就没有存在的客观依据了。传统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是根据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的一般原则建立的。在传统社会主义的产权制度下,绝大部分生产资料都归国家所有,“国有国营”成为产权制度的基本模式。

  既然一切国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归国家所有和直接支配,那它就失去了在国内进行市场交换的对象。由于不存在多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换,当然也就不存在市场机制。“国有国营”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形成的公有产权制度的一种初级形式。正如私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公有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也有多种多样。现代西方的一些学者把“国有国营”这一产权制度形式当成公有产权制度本身,并据此得出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实行私有产权制度的错误结论。

  在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一重大理论问题上,一些人用“左”的观点看问题,教条式地领会马克思的论述,认为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容,要坚持公有制为主,就不能发展市场经济;一些人用右的观点看问题,认为“从本质上说,财产公有与市场机制是一对相互否定的范畴。”(见1989年3月20日《世界经济导报》。)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将公有产权制度改造成私有产权制度。二者在理论上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将公有产权制度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将“国有国营”的模式看成公有产权制度的唯一形式。

  国有企业能否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呢?本文的回答是完全肯定的。无论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看,还是按照现代西方产权理论来看,市场经济的本质都是多个独立的产权之间的交换。既然如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们能否设计出一种产权制度,使市场交易的主体既具有独立的、排它的、可转让的产权,又不改变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下述理由表明,我们能够做到这一点。

  第一,中国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并没有改变土地等财产的公有制形式,仅是赋予了农民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将剩余劳动成果由财产所有者独占改变为由财产所有者和财产经营者分享。由于剩余劳动成果的一部分归农民所有,农民因此就能够以商品所有者的身份进行市场交易。中国城乡集市贸易的繁荣证明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这种市场还是农副产品市场,还不是生产资料市场,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却提供了一条基本经验:即使只有唯一的一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只要财产经营使用权是分散的,分属于不同的财产经营使用者,从而劳动产品也分属于不同的财产经营者,财产所有者只凭借所有权获得固定的财产收益,那么就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现代商品经济的基本组织是企业,进入市场交易的主体也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分散的、彼此独立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具有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企业之间经济利益的差别性是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的。不管进入市场交易的是私有制企业还是公有制企业,只要交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产权就能使交易实现。我们完全可以赋予企业以独立的产权而不改变其公有制性质。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它一方面表现出公有制性质,另一方面在市场交易中又具有独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因而能够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只要不是采取“国有国营”的产权模式,而是赋予企业经营者以充分的财产权利,包括对其产品的自销权、定价权和资产的经营权等,也能使企业成为市场交易中的独立产权主体。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除土地等自然财产之外,由劳动创造的财产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两种形式。当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具有资产经营权时,它实际上是在占有、使用、支配和处置财产的实物形式,而无权改变财产的价值形式。例如,当企业经营100万元价值的国有资产时,国家具有100万元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和财产收益权,企业具有占有、使用、支配、处置这100万元资产的财产经营权和财产收益权。在经营过程中,假定企业决定将这100万元的资产卖给其他国有企业的经营者、集体企业或个人,这是否发生了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呢?没有。因为卖出方转让的是100万元资产的实物,得到的是100万元资产的货币,其最终所有权和收益权仍然属于国家,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并没有减少。对于买进方来说,转让的是100万元的货币,得到的是100万元的实物,其资产也未减少。两个独立的产权主体之间交换的是财产使用价值,就价值形态的所有权而言,双方的所有权性质都没有发生变化;就使用价值的所有权而言,则相互易位。同理,国有企业购买100万元私人企业,不是“国进民退”,相反,也不是“民进国退”。  

  由此,我们可以更深一步地认识市场经济的本质:它是多个独立的使用价值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如果使用价值相同,就没有交换的意义。但使用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只有价值才体现商品的社会属性。财产价值最终归谁所有体现了这样一种社会属性:谁是财产的所有者。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商品不是物,而是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的产权并不改变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这一社会性质,却使它能够成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产权交换的结果,买卖双方都满足了各自对使用价值的新的需求,都从交换中得到了好处。

  通常人们认为,市场经济是多个独立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但这只是看到了事情的表面。更进一步地考察,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多个独立的使用价值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作为价值形态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马克思曾经指出:“就通常的出售来说,让渡的是什么呢?那不是所出售的商品的价值,因为这个价值只是改变了形式。卖者实际让渡的,从而进入买者的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马列著作选读•政治经济学》第254页)所有权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肯定,它包含了人与人之间的一定财产关系。当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换其所有的商品时,并没有交换包含在这种商品中的特定社会关系,而只是交换了包含在这种商品中的特定自然关系。例如,一个私有制企业和一个公有制企业在市场中交换彼此的商品时,私有企业商品的所有权中包含了资本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公有企业商品的所有权中包含了联合劳动,在交易实现时,商品所有权中包含的这两种社会关系是否也发生了交换呢?当然没有。既然包含在所有权中的这种特定社会关系没有交换,那就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市场经济是多个独立的使用价值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换,它以所有权为前提条件。

  现代西方经济学不承认劳动价值学说,把财产看成一种“物”,把“物”的转移看成所有权的转移,把财产由公有制企业卖给私有制企业看成是财产所有权由公有变为私有,其理论基础就在于不承认财产具有两重形式,没有看到市场交易的本质是多个独立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财产的两重形式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能够使公有产权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市场交易中的独立产权主体。

  国有企业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一方面需要改革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下的产权,使公有产权制度适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是现阶段公有制的主要形式,它也必将对市场经济产生一些重要影响。这些重要影响表现在如下方面:

  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公有产权制度能对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产生重要影响。

  在—个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是私有制企业为主。企业与企业之间交换的实质是资本与资本之间的交换,它建立在工资与劳动力相交换的基础之上。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不但交易主体的行为带有剥削性,而且交易主体相互之间是对立的,交易主体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也存在很大程度的对立。

  在一个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社会里,市场交易主体不再表现为对立的两极:一极是资本所有者,另一极是没有财产的劳动力所有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是以公有制企业为主。公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实质上是集体劳动与集体劳动之间的交换,它建立在联合劳动的基础之上。

  公有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重要影响之一,就在于它使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成为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其本质是摆脱了资本剥削的劳动之间所进行的劳动交换,只不过这种劳动交换采取了等价交换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公有制社会里,所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与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公有制社会里所进行的等量劳动交换是不同的。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里的等量劳动交换,不需要经过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途径。这里的等量劳动是指直接的社会劳动,等量劳动交换的内容仅仅是劳动者的贡献,而计量劳动者贡献的唯一尺度是劳动时间。但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等量劳动交换需要经过个别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途径。这里的等量劳动是指社会必要劳动,等量劳动交换的内容中不仅包括了劳动者的贡献,而且包括了被转移的物化劳动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由C+V+m三部分组成,不仅有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而且有被转移的物质生产资料的价值。因此,等价交换虽然也是等量劳动交换,但其中包括了被转移的物质生产资料部分所体现的劳动。在国有企业中,劳动者使用的是全民所有的物质生产资料,因此,商品价值中所包含的物质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全民劳动的体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局部劳动的体现。只有在下述两种情况之一的状态下,按劳分配与等价交换才能一致:其一是劳动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在质上和量上无优劣之分,体现为相同的价值,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无较大差异,因而在商品价值中被转移的物质资料价值相同。其二是国家通过税收或其他方式对使用先进生产资料的企业征收较高的财产税或财产使用费,从而消除生产资料的差异对等量劳动交换的影响,显然,只存在后一种可能。

  在公有产权制度下,国家能够通过宏观调节措施使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使劳动者之间的等量劳动交换转化为等价交换。

  国有企业能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行宏观导向。

  市场机制具有自动分配经济资源于各个部门的功能。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是通过价格、供求、竞争等因素实现的。当市场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会上升,利润会增大,生产这类商品的企业会扩大生产规模或增多企业数量,从而使生产要素流向这些企业;反之,生产要素则会退出这些企业。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吸引资源流入的能力就强;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吸引资源流入的能力就弱。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社会资源会自动流向那些商品短缺的或经济效益好的部门和企业。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是自发的,在经常性的比例失调中实现的;对于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价格又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升降幅度内的商品,企业会由于利润少而不愿去生产;同时,市场也不会使资源分配到那些与市场供求关系无关的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

  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了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因而国家就能够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获取财产收益,把资金投入到那些无利可图的或微利的、急需发展的部门、行业和企业,从而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向,实现物质生产条件的再分配。尽管国家能够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取得税收,将税收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到那些急需发展的部门,但税收收入毕竟是主要用于社会管理费用的支出和公共福利事业。国家能够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获得财产收益,这不仅使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手段,而且使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的强大经济实力。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企业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有产权制度能够逐步消除市场经济所形成的收入的两极分化。

  市场经济所形成的收入的两极分化,其原因有二:一是财产所有权的差异所带来的收入的差异;二是劳动能力的差异所带来的收入的差异。

  在公有产权制度下,每一个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应当是平等的,从而与属于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结合机会也应当是平等的。尽管在现实的公有产权制度下还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存在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具有单一财产所有权、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财产所有权的矛盾,但这一矛盾是可以通过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来解决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建立公有产权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消除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收入差异。无论如何,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不能消除由于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所造成的收入差异。

  在公有产权制度下,收入差异主要是劳动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这不仅因为劳动者的自然属性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因为择优培养的教育制度会加剧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个人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过程是社会选择和个人选择相结合的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的作用,必然是具有较高劳动素质的劳动者和先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形成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具有较低劳动素质的劳动者和落后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形成较低的劳动生产率。这样,具有较高劳动素质的劳动者就会获得较多的收入;具有较低劳动素质的劳动者就会获得较少的收入。收入的差异又会反过来扩大劳动能力的差异。在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收入两极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但在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由于教师不是商品生产者,教育不是商品生产,因而国家能够通过使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的途径来缩小劳动者的能力差异。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经济落后使教育的物质条件受到限制,不可能使每一个人都接受同等程度的平等教育。因此,劳动者的受教育权分成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平等的基础教育,它的社会功能是提高整个国民的劳动素质,缩小劳动者的能力差异;第二个部分是择优培养的高等教育和特殊教育,它的社会功能是使学习素质较好的人得到提高和发展,使其能与先进的物质资料相结合,以便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受平等的基础教育的权利会扩大,最后变成完全平等的受教育权。只有受教育权完全平等,才能真正缩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差异,才能消除由于劳动能力差异所形成的收入差异。而受教育权实现完全平等是要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时期的。但公有产权制度毕竟提供了这种可能。

  从历史发展的趋势看,公有产权制度既能消除市场经济中由于财产所有权的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悬殊,又能消除劳动能力的差异而形成的收入的差异,因而能够实现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联合这一伟大的理想。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进步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有产权制度能够通过自动调整分配制度来影响市场供需结构,克服生产过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矛盾。

  在以私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资本所有者追求的是剩余价值最大化,劳动力所有者追求的是收入最大化。当资本所有者的利润增多时,劳动者的收入会减少;当劳动者的收入增多时,资本所有者的利润会减少。但分配权是掌握在资本所有者手中的,资本所有者会尽可能地压低劳动者的收入,从而使广大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相对缩小,造成马克思所说的生产过剩或者凯恩斯所说的有效需求不足,导致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并不是市场经济带来的,而是私有产权制度所造成的。

  在公有产权制度中,劳动者即是生产资料所有者,不存在少数资本所有者和广大劳动者之间的对立。由于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全体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因而不存在有效需求不足或生产相对过剩的问题。公有产权制度能够自动调节分配制度使劳动者的收入增加,从而使劳动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扩大。

  上述公有产权制度对市场经济的影响正是公有产权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但这仅是理论分析中的优越性。要把理论分析中的优越性转变成为现实中的优越性,还需要进行各方面的改革和制度建设。这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中国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应处于主导地位

  如何认识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也存在两种错误的观点:一些人用“左”的观点看问题,认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第二、第三产业的各行各业中都应占据主体地位,在现代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各行各业中都应保持数量上的优势。公有制为主体就是国有制为主体。一些人用右的观点看待问题,认为国有企业仅是弥补市场的不足,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实质是国有企业在中国的社会市场体制中处于次要地位。

  要正确认识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就要正确认识中国的国情,正确认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制为主导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是必然的,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已为党的“十五大”报告所肯定。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发展,有其深刻的经济根源:

  第一,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这就决定了它必然存在多种所有制关系,包括私营经济。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将首先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成功,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也是以资本主义工农业都高度发达的社会化大生产为前提条件,但社会主义却首先在经济相对落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差距较大的国家获得胜利。在这样的国度里,不可能做到一切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事实上,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可以相互转化。在一个存在多层次生产力的社会里,劳动者会利用属于个人所有的劳动能力将分配给自己的消费资料加工成一些与别人交换的产品。例如,我们可以将棉布作为消费品分配给劳动者,但劳动者可以将棉布加工成衣服同别人交换;我们可以将粮食作为消费品分配给劳动者,但劳动者可以将粮食加工成食品出售。这时,棉布、粮食等消费品就转化成了生产衣服、食品的原料。由于现代商品经济既向大型化又向微型化发展,劳动者还会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出一些新的生产工具,成为这些新的生产工具的私有者。比如,设计电脑软件。

  多层次生产力的客观存在是社会主义社会里个体、私营经济必然存在并发展的第一个经济原因。

  第二,劳动者的累积劳动会转化为私人资本。

  在一个劳动能力存在差异、劳动生产率发展不平衡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劳动者贡献的差异会带来收入的差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尽管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是不相同的,但只要劳动者的收入大于再生产其劳动力的费用,就必然有一部分剩余收入。如果剩余收入存入银行就成为获取利息的存款;如果用来购买债券,剩余收入所有者就成了债权人;如果用来购买股票、进行投资,就成了股份持有人;如果用剩余收入来直接投资办企业,剩余收入就转化为私人资本。无论是银行利息收益、债券收益、股票收益,还是直接经营企业的收益,都是凭借财产所有权获得的合法收益,这种合法收益应视作累积劳动的收益,而不应把它看成剥削。   

  社会主义的目标是使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会不断提高,超过劳动力再生产的收入结存部分会越来越多并转化为私人资本。

  1980年,全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为400亿元,2009年已跃增为30.7万亿元。这样巨大的储蓄存款余额必然带来相应的财产收益,它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基础。将剩余收入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是一种财产收益,购买债券、购买股票是一种投资行为,也会带来财产收益。将存款或剩余收入直接投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也必然带来相应的财产收益。在本质上,这些财产收益的性质应是相同的。如果我们承认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合理的,承认了财产收益权和劳动收益权,那么就会得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和剥削没有必然的联系,社会主义社会里的私营经济从业者在整体上是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不存在剥削。在现实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两种情况将产生剥削:第一种是有一部分私营经济的原始积累不是通过劳动所得;第二种情况是有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业主将大量劳工的工资压得很低,或者说给予工人的报酬低于工人贡献,否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不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分配,这种情况就是一种剥削行为。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合理的、必然的,但它存在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私营业主和工人各自按财产收益权和劳动收益权获得各自应得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不应把私营业主看成剥削者。另一种可能是私营业主否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不让劳动者参予剩余价值或利润的分配,这种情形就是私营业主带有剥削行为。关键的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宏观调控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保证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正因为多层次生产力的存在,正因为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有其合理性、必然性,因而国有企业也就没有必要在现代工业、现代服务业的各行各业中都占据主体地位和数量上的绝对优势。它应当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和高科技领域里保持主体地位和优势地位,发挥主导国民经济全局的作用。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虽然有其合理性、必然性,但它却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们都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带有资本雇佣劳动的性质,它们的利益和全社会的利益之间会时有冲突和矛盾;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要服从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种两重性就是国有企业要发挥主导作用的依据。

  没有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中国的经济基础就会和欧美国家的经济基础基本相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如果经济基础相同,又何来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企业本身是一个中性概念,但一旦它和具体的社会制度相联系就不是中性的了。美国的国有企业体现的是美国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性质。中国国有企业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中国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就是国家通过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影响,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意图。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是高还是低?

  主张取消或否定国有企业的人认为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低于私有企业,社会主义经济的效率劣于资本主义,但他们均未进行科学的论证,也从未拿出有力的事实依据。

  从理论上说,无论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现在都认同现代企业制度,都实行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制度,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都是由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与所有者没有直接的关联,与所有制也就没有直接的关联。即使个别或部分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那也是代理人选择任用不当的问题,而不是所有制本身的问题。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里,也有许多委托代理人选择任用不当的案例,为什么这些认为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人士不把这些问题归结为所有制呢?美国的金融危机波及到全世界,为什么这些人士不把经营效率低下的银行与美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相联系呢?因为他们实行的是“双重标准”。一些人认为公有制企业效率比私有企业低的另一个原因,是他们假定公有制必然导致领导人腐败和员工懒惰。但这一假定却无任何科学依据。

  从经济史的事实看,历史证明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总体上是高效率的。公有制的主要型式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分为微观效率和宏观效率。上世纪30年代,前苏联的经济增长和效率曾令欧美国家黯然失色。从1949年到1978年,中国的国民经济中没有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但宏观经济不仅保持了高增长,也体现了较高的效率,这也为历史所证明。在中国的改革开放时代,在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私有企业并存的格局下,既可以找到国有企业效率高与不高的案例,也可以找到私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效率高与不高的案例,它表明:微观经济效率高低与所有制没有必然联系,而经济史则表明:宏观经济效率与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国有企业的职能

  中国国有企业的职能和美国国有企业的职能是不一样的,用西方经济学看待中国国有企业的职能和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待中国国有企业的职能也是不一样的。

  用西方经济学理论看待中国国有企业,它仅是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弥补市场失灵、干预宏观经济的工具,因此应当退出竞争领域。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看待中国国有企业,它至少应当具有以下职能:

  (1)它不仅要带头忠实服从国家政策和法令,而且要忠实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意图。

  (2)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3)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使国有资产增值,增多全体人员的共有财富。

  (4)是国家直接掌握的、长期的、可持续的、可靠的经济资源。在必要时,可直接由国家调配。

  (5)弥补市场缺陷,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服务。

  (6)在高科技领域保持优势地位,引导科技产业发展。

  (7)通过影响市场,促进良性竞争和健康的市场秩序。

  (8)构建劳资和谐的微观基础。

  提出“国进民退”命题的人实质上是想把国有企业的职能局限在非竞争性行业中。

  实际上,在产业结构变动中,国有企业兼并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是时有发生的常态事件。本文前面已经分析,当国有企业将100万元资产卖给其他企业时,在价值形态上,双方的资本均没有减少,只是使用价值易位。当国有企业兼并一家1亿元资产的民营煤矿企业时,民营煤矿企业可以将这1亿元投入到食品或服装行业,这时,在煤矿行业中民营企业“退”了,在食品或服装行业却“进”了,我们难道能得出在服装或食品行业是“民进国退”?相反,当民营企业收购或兼并一家1亿元资产的国有企业时,也不能说是“民进国退”。从事实上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国有企业,总体上不存在“国进民退”。

  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分析,“国进民退”是伪命题。

  妨碍国有企业作用发挥的因素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没有找到新的公有制形式之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但是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地位还未完全体现,其全方位的作用也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妨碍国有企业作用充分发挥的因素既有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和理论指导上的偏差,又有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因素。这些因素的合力影响,形成了以下八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半公益性国有企业的界定和分类政策

  从国有财产的形态来看,它一般包括以下五类;

  (1)国有企业的资本、厂房、技术、设备、专利等;

  (2)土地、水、矿藏、森林等自然资源;

  (3)公路、桥梁、公园等公益性设施;

  (4)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软件等领域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党政机构中的设施与财产;

  (5)国家所有的无形资产。

  从国有资产的用途来看,它又分为提供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的公益性资产和提供非公共产品、非准公共产品的经营性资产,相应地国有企业也就分为经营性国有企业和非经营性国有企业。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一些人相继提出了体育产业化、文化产业化、教育产业化、卫生产业化、广播事业产业化等主张,它的实质就是将计划经济体制下被视作非经营性质的国有资产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营财产转化,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对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之间缺乏科学的界定,以至于把本来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变成了提供非公共产品的经营性企业,医疗卫生事业中的某些国有企业改革就是一例。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比如,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就是一个突出例证。从性质上说,高速公路具有公益性,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国家投资提供公共产品。但是,由于国家财力的限制和高速公路的飞速发展,许多地区将高速公路转化成了收费赢利的经营性财产,并又规定20年或30年后完全收回,取消收费,再把它转化为非经营性的公益性资产。而现实出现的中国物流顽症的根源就在于没有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并适时地将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公益性国有资产。对于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国有企业应当系统地制定两类不同的实施政策,从而健康地指导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机构

  中国的国有企业按行政管理层级分为中央国有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按产业特点又分为工交国有企业、金融国有企业、国防国有企业、铁路国有企业、文化卫生广电等国有企业,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条块管理。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机构,致使国有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按资方向、空间布局、选人用人机制、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方面缺乏一个统一的规划和标准,也使一些社会公认的热点、难点问题找不到负责解决的部门,高速公路顽症和高药价就是其中典型的案例。

  国有企业的利润上交问题

  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利润是全部上交财政。改革以来,国有企业的利润经历了利润留成、承包制中的定额上交和现在实行的少部分上交、大部分留在企业的做法。

  国有企业的资产是全民的。利润是否也是全民的呢?国有企业分配机制应该如何科学界定呢?

  在一个劳动能力存在差异、劳动生产率发展不平衡的公有制社会里,财产所有主体和财产使用主体不同一必然引起经济利益上的矛盾。这时,存在三种分配方式。

  第一种分配方式是一切剩余收益权属于所有者,按所有者的意志分配收益,代表全社会所有者的国家将上交的利润用于公共福利和其他项目的开支。由于各个企业和劳动者享有的公共福利相同,而劳动贡献不同,这就出现“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状况,这就是企业之间吃“大锅饭”的根源。这种分配方式既不符合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也违背按劳分配原则。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一切剩余收益权归代表所有者的国家,既不能解决公平问题,也不能解决效率问题。

  第二种分配方式是一切剩余收益权归使用财产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其实,这种分配方式的提法在19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由李嘉图学派的后继者们提出。他们认为价值既然是劳动者创造的,就应全部归劳动者所有。马克思曾经说过这种见解在当时“曾经有一些意思”。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又严厉批评过重弹这种论调的拉萨尔。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所有的分配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又取决于社会制度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不可能获得全部收益权,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必须作出各项必要的社会扣除。现实社会主义社会里产生的问题是:在作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由于企业之间的劳动生产率不平衡,是否把剩余的不等量的收益权都给予劳动者?如果剩余收益权都给予劳动者,那么财产所有者就什么收益也没有得到,从理论和实践上说,财产所有者没有收益权,就不能保持其所有制的存在地位。作为全社会所有者代表的国家,由于把一切剩余收益给予了劳动者,就失去了重新分配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的职能。如果国家对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不能分配和调控,那么,在劳动能力存在差异、劳动能力发展不平衡的社会里,企业集体和企业集体之间就会相差悬殊,出现严重的社会不公平,这同样会影响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因此,第二种分配方式也有其内在的弊端,并且与社会主义主张的共同富裕背道而驰。  

  第三种分配方式是既顾及财产所有者的收益,又顾及财产使用者的利益,将收益权在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分割,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财产所有者享有固定数量的收益权;另一种是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按比例分割收益权。这种形式是国家有部分剩余收益权。尽管企业的部分收益权会产生新的财产所有者,但因作为全社会所有者代表的国家已获得剩余财产收益权,因此,可以进行调控,可以对扩大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进行重新分配。同时,也解决了对企业的激励问题。和第一、第二种形式比,第三种形式无疑具有优越性。   

  从历史角度看,在任何社会,财产所有和使用主体都不同一,但只有在私有制产生以后,财产占有(所有)主体和财产使用主体的不同一才产生了经济利益上的矛盾。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除了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的分离和对立。但是,由于劳动能力差异的存在,由于劳动生产率发展的不平衡,因而财产所有者和财产使用者之间的不同一所引起的经济利益矛盾仍然存在。这种矛盾虽然也是财产内在矛盾的反映,但却是总体劳动者和部分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没有对抗性质。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正是当代中国经济学家在改革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国有企业究竟上交15%还是20%、30%比较合理呢?这很难确定。

  本文提出一种新的改革思想,即将国有企业的利润上交改革为资源占用税。

  将国有企业区分为公益性、半公益性和经营性国有企业以后,对公益性国有企业可以免交资源占用税,对经营性国有企业,则以其初始投入的国有资产价值征收资源占用税,对国有企业资产增值部分不再征税,也不再上交利润,税率与银行长期贷款的利息率相同。由于行业特点不同,可以设计不同行业的资源占用税,这样改革既有利于上交利润的规范化、法制化,也有利于公平和效率。但这只是本文作者的一个设想,还需要深入论证。

  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报酬和职工报酬之间的差距问题

  这是一个备受全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一些国有企业负责人的报酬每年在百万人民币以上,个别金融企业的负责人甚至达到年收入几百万元、上千万元,而一般地方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的年收入仅在3万~5万元,而某些非国有企业普通职工的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巨大的反差?

  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什么是工资?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解释,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是再生产劳动力的费用。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解释,工资是劳动要素投入回报率。无论是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按照西方经济学,我们都很难解释国企负责人和普通职工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出现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就在于一些人主张企业家的收入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而普通工人群众的收入却没有,也无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国企负责人和党政机构领导人,与普通职工之间的年收入应当有一定差距,但差距到底多大才合理,需要深入研究后予以解决。

  国有企业在高科技产业中的投资和优势地位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已经指出,除了在石油、煤炭、电力等传统工业行业中国有企业占有优势地位外,在电子信息领域中国有企业的产出规模和经济实力还不到15%,影响力甚弱,主导作用不明显,这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与财政投资体制有关,还与国有企业利润分居于不同政府管理部门有关。建议政府成立一个专门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机构来解决关键高科技产业的控制和主导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意识淡薄问题

  这些年来,由于重视资本的作用,国有企业职工群众主人翁意识日渐淡薄是个不争的事实。

  国有企业改革下岗工人的遗留待遇问题

  在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遗留问题,一些劳模、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待遇甚低,和现在的企业领导人拿年薪几十万形成巨大反差,应妥善解决。

  防止公有权力的异化和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腐败变质问题

  尽管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腐败变质是极少数,但它却很容易成为一些主张削弱或否定国有企业作用的人的口实。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自己的纲领:消灭私有制。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他们当时面临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生产资料的私人占用性和生产的全社会性。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防止公权力腐败变质逐渐成为突出的问题,公有制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经济基础,是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充分条件是公有制加人民权力正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取得公有制的主导经济地位,保持公权力不被异化和永远正义。防止国有企业领导人腐败变质在国家的长治久安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国有企业的柱石作用与改革方向

  世界历史的大国兴衰指示了一个真理:一个大国的长治久安应有长期可靠的经济基础和支撑国家的经济柱石。

  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路易十六王朝的覆灭从本质上说是封建制度的腐朽,从具体的直接原因来看,则是缺乏经济支撑,法国的统治是因为法国参加北美独立战争而对英国作战负债累累。由于对英作战,偿付一次的借款利息就高达王室预算经费的一半左右,国家财政极为困难。为了克服财政危机,唯一的办法是向贵族和资产阶级借钱,或开征新税。这就遭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反对,促使财政危机转变为宪法危机,进而转化为法国大革命。

  西班牙的衰落与没有经济支柱密切相关。1711年英国在西班牙领属的南美洲成立了“南海公司”。1720年爆发了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政府没有钱,便向南海公司发行国债,条件是由“南海公司”垄断西班牙殖民地的贸易,尤其是奴隶贩卖的特权。由于贸易垄断,南海公司股票空前高涨,1720年1月面额100英镑的股票,到1720年夏天飞涨到1 000英镑。最终股票泡沫破裂,不仅给西班牙,也给英国带来很大经济损失。

  保罗•肯尼迪在《大国的兴衰中》说:“大国所追求的伟业具有三重性,即同时实现三项目的:为国家利益提供军事安全;满足老百姓的经济需求、保证经济增长。”苏联的最后失败不是军事上的弱小,至今俄罗斯都继承了它强大的军事力量,而是不能满足老百姓的经济需求和保证经济增长。而中国北洋政府的软弱除了本质上的腐败之外,也根源于其没有可供直接掌握的经济资源而必须向日本借钱。

  世界历史的正反经验都证明:国家有了长期的可靠财源就可以不向外国和私人借钱。

  由于国有企业的存在,这就使国家能够掌握较大的经济实力。国家一方面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获得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可以以财产所有者的代表身份掌握国有企业的财产收入。这两方面的收入合在一起,就使国家有能力进行必要的投入,进行社会再生产物质条件的重新分配,应对国内外各种突发事件。

  从历史兴衰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角度看,本文的结论是: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体现形式,是中国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柱石之一,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必要经济基础,军队、国有企业、中华民族精神分别是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柱石,三大柱石缺一不可。前提条件是国家始终代表全体人员的利益,公权力不被异化。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发挥着全方位的作用,其基本职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从低层次上谈,是为了促进国有企业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从高层次上说,则是为了促进人的解放。

  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们不断追求财富增长和公平分配的历史。纵观人类活动的经济史,我们可以发现:劳动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一直是产权制度的核心问题。财富毕竟是劳动创造的,只有那种能够充分发挥劳动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改革制度,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率。而劳动主体在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的过程中也就不断解放自己,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财产本来是劳动的物质条件,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制度下却异化为剥削劳动、奴役劳动的手段,出现“物统治人”的反常局面。为了使人们从财产权利的奴役下解放出来,近500年来,从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到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从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到德萨米的《公有法典》,从欧文的美洲实验到马克思的《资本论》,从中国的早期实践到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先进的思想家们一直坚持了公有制的伟大理想。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公有制从理想变为现实,但它并没有完全解决劳动与财产的关系问题。不管在今后的改革中会出现多少国有企业的改革理论和实践,其关键是必须使劳动者成为使用财产的主人,这时的劳动者既包括企业家、工程技术人员,也包括广大的普通职工群众。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劳动主体为中心的改革,是为了促进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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