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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财政领域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邓联繁
2012-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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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既有中长期规划,需要长期努力、坚持不懈,又有阶段性安排,需要脚踏实地、务求实效;既需要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推进中央部署,又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社会形势来丰富工作内涵与外延。在我国财政收入“飙升”、财政支出剧增的新形势下,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事关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全局与社会和谐大局。

  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前者不仅提出了“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这一任务,明确了“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机制”这一目标,而且在部署“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时,以一整段的篇幅强调了“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后者在部署“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时,也以一整段的篇幅强调了“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从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角度来定位财政权力的行使,要求重点加强对财政权力行使的监督,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财政收入权力与财政支出权力都是财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上述两个文件重点强调的是财政资金的运行,重在对财政支出权力的监督。

  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改革开放政策带来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财政状况有了明显改观。财政部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全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10万亿元大关,达到103740亿元,比2010年增长24.8%,创下历史新高。这一增长指标超出了财政部部长谢旭人2010年末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所说的预期增长8%的三倍,可以说是“出乎意料”。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与总量也惊人,同样是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财政支出也较2010年增长了21.2%,达到108930亿元。在年底突击花钱、跑“部”“钱”进、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三公经费膨胀、公款追星、官员前“腐”后继等现象频频见诸报端的背景下,财政收入在“出乎意料”地迅猛增长后能否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有效支出,令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乃至担忧。而跑“部”“钱”进、政府采购买“贵”不买“对”等现象的存在,既和我国财政制度特别是预算制度不完善有关,也和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有关。因此,加强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减少财政支出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既有利于增强廉政建设的针对性、现实性、时效性,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财政支出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事关国计民生、国泰民安、社会和谐。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相辅相成。长期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是重财政收入(特别是税收)而轻财政支出,或者说重“做蛋糕”而轻“分蛋糕”。实际上,财政支出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诸多民愤源自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没有用之于民或者没有公平、公正、公开地用之于民,以及财政支出不够科学、合理、有效。特别是对贪污浪费、挪用财政资金等消极腐败现象,民众十分反感。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既有利于保证财政资金与相关官员的“双安全”,增强政府公信力与清廉度,也有利于促进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改善干群关系,可谓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缺乏监督的财政支出必然失序无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财政机关特别是其内设的专门监督机构,要根据财政支出迅猛增长、财政支出领域消极腐败现象易发高发的特点,适当调整监督格局,保证财政支出监督的时间与精力,充实财政支出监督的力量与队伍,加大财政支出监督的力度与强度。要加强舆论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违规财政支出行为的曝光。要加强有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益。要严肃惩处财政支出领域的消极腐败现象,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增强威慑力与公信力。

  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还必须完善财政支出监督,特别是要按照市场经济、法治国家、公共财政的要求,完善财政支出监督的体系与模式。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财政支出涉及万千群众的切身利益。俗话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毛泽东主席说:“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制约财政支出权力,既需要国家机关的努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财政机关特别是其内设专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也需要民众的参与,尊重和保障民众在财政支出领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形成官民都参加的“大财政支出监督体系”。要改变重事后监督而轻事前事中监督的模式,加快形成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各有侧重、相互支持的新模式。

  加快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还要加快财政支出制度改革步伐与加强财政法制化建设,以制度改革与法律手段来保障财政支出的科学、合理、安全、规范与有效。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进财政信息公开。2011年,中央国家机关首次公开“三公经费”,在阳光财政建设上迈出了重要步伐。要推进中央机关“三公经费”的公开工作,全面启动地方国家机关以及公立高校等单位的“三公经费”公开工作。要针对我国财政立法严重滞后与落后的现状,加快有关立法的立改废工作。现代国家不仅是税收国家(强调财政收入),更是预算国家(强调财政支出),要及时修改完善1994年出台、已严重不适应我国财政现状的《预算法》。要努力改变财政监督制度规定位阶低与分散零乱的不足,推动出台《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明确财政支出监督的主体、权限、范围、程序、法律责任。

  总之,财政支出规模的急剧增加,客观要求加强和改善对财政支出的监督,呼唤把建立健全财政支出领域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作为当前廉政建设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作者系湖南省预防腐败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南省湘西自治州行政学院、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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