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示职工代表、协商代表、合同文本的“三公示”做法,突破了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如何取得合法性的瓶颈问题
相比于单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个牵一发动全身的工作,它的运行与发展需要与之配套的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要解决。
比方说A企业的职工,怎么能够代表B企业职工的诉求?C企业老板参加协商的许诺,D企业的老板凭什么认同?一个行业内的诸多企业和职工,为什么要遵守少数企业家和职工代表协商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等问题。
那么要怎么样才能突破这些难题呢?笔者认为,把握好三个关键点,通过公示职工代表、协商代表、合同文本以及协商过程的做法,可以突破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遇到的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如何取得合法性的瓶颈问题。
关键点之一:公示职工代表和行业协会会员,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为产生合法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协商代表奠定基础。
2007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行业工会代表劳方与行业协会代表资方进行协商,并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合同。但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合法性却遭到质疑,也就是说行业集体协商代表如何产生,如何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一直困扰协商的顺利开展。
行业工会的职工代表和行业协会的会员怎样产生才能具有合法性呢?实际上行业职代会的代表和行业协会的会员的合法性,要么通过全行业经过“海选”来选举,要么通过授权委托书来实现,但目前实现起来都有非常大的困难。
2011年6月,海南省诞生的全国首个省级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这份合同的海南省酒店与餐饮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就突破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合法性的瓶颈。
他们在成立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时,不论是行业工会的职工代表,还是行业协会的会员,都采取像法院的公告送达那样,通过“公示”这种方式来取得其合法性。通过公示职工代表和协会会员候选人,征求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对这些候选人资格的认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没有异议则视为同意,如果有意见和建议就改,直到满意为止。这样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为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性打下了坚实的基层,确立了参加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