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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价安民几个重大关系的思考

来源:《求是》作者:彭 森
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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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是关系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物价工作。去年以来,政府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通过采取一系列稳价格、强监管、安民生的措施,物价快速上涨的势头得到遏制。但由于物价受多重因素影响,今年稳价安民的任务十分艰巨,关键是要妥善处理好四个重要关系。

  一、稳定物价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我国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如何处理好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的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艰难选择。我国社会各界对这一关系也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中国可以同时实现高增长和低通胀,就像本世纪初的200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年均增长1.2%。现在看来,那段时间的“高增长、低通胀”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美国信息技术创新带来的“新经济”等因素密切相关,是特殊现象,不是经济运行的常态。希望中国长期保持“高增长、低通胀”,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统计分析表明,改革开放33年,经济年均增长9.6%、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5.4%,其中1978年至1999年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7.1%。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将长期面临“两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农副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加,价格出现上涨趋势不可避免。二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占有率低,资源性产品价格、劳动力工资和环境保护成本等上涨的趋势不可避免。据统计,2005年到2010年,我国工业企业原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累计上升了42%,土地交易价格累计上升了79.2%,农村用工成本累计上升了1.36倍。这些成本,迟早都要反映到最终价格上。

  需要强调的是,物价上涨与通货膨胀虽有联系,但绝不能简单地把物价上涨等同于通货膨胀。在经济转型、快速发展阶段,适度、温和的物价上涨不仅是难以避免的,也应是可以承受的。我们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需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这在客观上会增加企业生产成本和城乡居民生活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但只要物价涨幅控制在合理区间内,明显低于经济增速,明显低于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那么,这种可控的、温和的物价上涨就是社会可承受的,也是宏观政策可接受的。

  对此,人们可能错误地理解为这是一种“通胀无害论”,甚至是“通胀有益论”。实际上,我们强调的是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一定程度的价格上涨难以避免,这恰恰说明了保持物价稳定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说明了稳定物价工作的长期性。

  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30多年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通过调放结合,逐步放开了数以万计的国家控制的商品价格。目前,90%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95%以上的生活资料价格已由市场决定。但在现实中,对于价格形成仍存在片面认识。一种观点是既然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就不应该“管”价格;另一种观点是“政府万能论”,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这种观点重新抬头,在不少领域还有所强化。因此,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十分必要。

  首先,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改革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价格的市场信号作用、经济杠杆作用,更有利于发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从而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今后,要继续坚持市场化的方向,进一步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打破垄断,促进价格合理形成。能够放开的价格,要创造条件进一步放开;暂时不能放开的,要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其次,市场失灵并不等于政府万能。市场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经济发展面临重大挑战和危机时,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弥补市场缺陷,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但要注意,克服市场失灵,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政府的规划、引导、调控固然重要,但根本上还是要靠市场的作用,特别是要靠价格信号的变动调动市场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积极性。

  第三,要认真总结政府调控监管的经验。近年,我们在应对价格上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进行了一系列探索,积累了新的经验。对于这些政策措施,要进行认真的总结,哪些是短期性、应急性、阶段性的措施?哪些是长期性的政策取向,需要逐步机制化、法制化的?短期的政策措施什么时候退出,如何退出?这些都要进行认真的研究。

  在价格工作中,我们既要重视政府定价方面的工作,也要重视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在市场价格调控监管方面,既要重视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也要重视对价格行为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具体来说,在生产领域,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商品,主要通过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扩大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对于实行最低保护价的商品,要根据生产成本的变化及时调整,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克服市场的盲目性。这些年来,我们采取的约谈、价格监督检查、生猪调控预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制定生猪调控预案目的就在于防止生猪生产的周期性波动,防范生猪生产大起大落导致的价格大涨大跌。在消费领域,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自然垄断的行业,要进一步加大监管的力度,完善定价规则,通过征收特别收益金、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手段,防范经营者牟取超额利润。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加强价格监管,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在重要商品价格出现过快上涨时,要通过补贴、临时价格干预等多种形式缓解物价上涨对相关群体的影响。

  三、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在价格调控过程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始终是一对矛盾。在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构成中,食品类价格占整个居民消费价格30%左右,价格总水平更多地受食品类和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影响。因此,食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的调控是正确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关键。

  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生长周期、劳动生产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完全靠市场机制会造成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不利于保障农产品供给。加之我国人口众多,食品需求量大,无法依靠进口解决农产品供应问题。再加上受经济发展、人口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等因素影响,农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农产品价格将呈长期上涨的趋势。保证居民食品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始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头等大事。所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要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发挥更大调节作用。

  这次价格调控中,我们坚持促生产、保供应、畅物流、安民生的原则,关键是要“保两头”。其一,是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发展农业生产保障供给是稳定价格的基础。而保证农副产品供求平衡的关键是提高种植养殖业的比较收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稳定食品价格不能靠人为压低农副产品价格,而应遵循农业生产基本规律,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并通过价格、财政、税收、进出口、储备等多种手段扶持农业生产、鼓励增加农产品供给,这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长远之策。2004年以来,国家实行了主动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等一系列扶持农业生产的政策,从2007年以来,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了55%和34%,2012年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将再次提高14.2%和8.5%,为实现粮食产量连年增产、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价格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二,是重点保护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的利益。2011年以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的指导下,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或者相应调整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这一机制覆盖了全国大约9000万低收入群众,为保障其生活不因价格上涨受到大的影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后,要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联动机制,科学设定机制启动条件,合理地发放价格补贴或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

  四、推进价格改革与稳定价格水平的关系

  “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切实改变能源资源依赖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合理的价格水平不仅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抑制不合理需求。“十二五”期间,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我国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等重要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还存在许多矛盾,环境损害的成本还没有完全计入相关商品价格,需要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要素、环境价格形成机制。短期内,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会一定程度推高价格总水平,对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但从长期看,理顺资源和环境价格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有利于增加供应并抑制不合理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和价格总水平的长期稳定。

  在推进价格改革的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要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既要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要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既不能因价格总水平上涨就停止改革,也不能因为价格总水平比较平稳就集中推出改革措施。实践证明,在物价水平较低时,社会对物价波动缺少预期,能源和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对物价总水平的影响往往较大,不容易下决心;在紧缩时期,企业信心不足、投资意愿不强,这个时候理顺价格会增加生产成本,往往更难下决心,也更难以出台。因此,一定要按照有利于保障市场供应,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选择好出台价格改革的时机;也要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次序,安排好出台改革措施的节奏;还要按照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和市场需求的要求,把握好价格改革的力度。二是价格改革要与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协调推进,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将改革的负面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要完善资源税费、特别收益金、价格调节基金、转移支付、价格补贴、社会救助和保障等利益调节机制,防止价格调整造成新的利益分配不平衡,防止过多地增加公益行业和困难群体的负担,防止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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