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请登录注册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来源:《学习时报》作者:梁朋
2012-06-04
打印

    基本经济制度直接决定着我国的社会性质,是中国共产党对所有制结构不懈探索创新的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取得成功的制度保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长期坚持的经济制度。只有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推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不懈探索创新的伟大成果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所取得的伟大成果。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所有制结构是五种经济成分并存。但从1953年到1978年,由于受苏联模式和传统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我国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盛行“对立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对立物,与公有制经济水火不相容,超越阶段地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作为经济模式目标,结果导致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由于脱离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盲目追求所有制形式的“先进性”,搞“一大二公三纯”,结果违背经济发展规律,导致生产效率低下,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难,国民经济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所有制问题方面进行艰辛探索、发展创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并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二大指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肯定下来。党的十六大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样,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由“必要补充”到“基本方针”,由“基本方针”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强调要“两个毫不动摇”和“两个平等”,确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长期坚持的经济制度。

  曾几何时,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被认为是难以破解的世界性难题,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被认为是水火难容、你死我活的矛盾,存在着无法逾越的鸿沟。正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不懈的探索,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破解了难题、化解了矛盾、跨越了鸿沟,不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而且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从 1978年到2011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由3645亿元增长到471564亿元,经济年均实际增长接近10%,高于日本、韩国经济起飞阶段,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长率的3倍多,人民生活实现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成功地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极具活力的发展之路。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和实质,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

  公有制为主体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第一,公有制经济不等于传统的单一公有制,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第二,要用质与量相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衡量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第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还体现在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第四,公有制不等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公有制可以采取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多种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只有积极探索和创新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才能够真正解放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生产力,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效率。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非公有制经济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所有制形式,在我国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我国必须长期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关键是把握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既不能因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就排斥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脱离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搞“单一公有制”;也不能因为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搞“私有化”。无论是“私有化”还是“单一公有制”,都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

  三、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最根本、最本质特征之一。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没有作为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一句空话。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还因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进力量,是国家高效调控经济的主要产权基础,在各种困难风险和危急关头,国有经济都发挥出中流砥柱的作用。其次,公有制经济是实现结构调整、科学发展的排头兵,是推动科技创新和实现创新型国家的主要力量,在“走出去”战略、开展国际化经营中发挥着领军作用。此外,公有制经济在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还发挥着表率作用。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促进国有资产逐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促进国有资产向具有优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目前分布在食品制造、纺织、木材加工等一般生产加工行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下降至 11.9%,但分布在基础性行业和支柱产业的国有企业资产比重则上升到 50.6%,在军工、电信、民航、石油及天然气开采和电力供应领域,国有经济占 90%以上。在2011年中国企业500强当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户数占到了63%。可见,国有经济的战略性结构调整,不仅没有削弱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是加强了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在实践中对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国有企业要继续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企业经营者薪酬分配机制,继续推进战略重组,加大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力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主营业务整体上市。要逐步扩大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的范围,建立健全董事会运作机制,探索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

  第二,深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使国有资本更多地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优势的行业集中,向大企业大集团集中,向企业主业集中。要继续推动国有大型企业做强做优,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加快企业“走出去”步伐,增强我国在国际竞争合作中的话语权,

  立足全球配置资源,逐步实现战略、运营、管理全球化。

  第三,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加快推进国有经营性资产、国有金融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体制,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构建全覆盖的国有资产监管大格局。

  第四,正确处理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与打破行政垄断的关系。对于关系国家安全的行业或具有自然垄断性的生产经营环节,可以在加强监管、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由少数大企业垄断经营。但对既不关系国家安全、又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却依靠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需要通过继续深化改革,引进更多的投资者和竞争者,通过竞争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国有经济的素质和控制力。

  第五,充分发挥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公平占有的制度优越性,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公有制经济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价值最大化,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成为引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表率。

  四、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是我国历史上非公经济“黄金发展”最好时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时代大潮中异军突起,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支重要力量。非公经济不仅在培育市场体系、推动国企改革、完善市场体制等方面发挥了推动作用,而且在活跃市场、增加税收、扩大就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已从1978年的10万户发展到3756万户,私营企业已从1989年的9万户发展到967.6万户,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发展到 44.6万户。2011年,非公经济在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约占60%,在非公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近2亿人。不仅如此,在国家支持下,非公企业在国际竞争以及“走出去”方面也取得了新的进步,在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有的已经跻身世界500强之列。

  但也应该看到,非公经济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利于继续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障碍,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加以深化改革和完善。

  要认真贯彻中央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当前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把中央已出台的各项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落实好“新 36条”,破除各类“玻璃门”和“弹簧门”,加强金融服务和财税扶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再上一层楼,不断增强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此外,要积极引导条件成熟的家族制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逐步实行股权多元化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引导非公企业更好地树立企业形象、弘扬企业道德、承担起应有的企业责任,等等。

  五、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做到“两个毫不动摇”,关键是把握好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必须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性质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都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他们各有优势和特点,应该各有分工,相辅相成。

  混合所有制经济突破了单一公有制或完全的私有制的局限,实现了公有和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有制的优势嫁接,同时抵消了各自的劣势,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股份制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是一种既能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功能优势互补,又最适宜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组织制度,通过股份制这种有效实现形式,国家可以根据企业的性质,依据具体情况实行控股经营或参股经营,真正实现财产组织的社会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企业财产法人化、出资者责权有限化、管理制度科学化。

  目前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相互参股、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大量出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行规范改制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大多数国有企业实现了产权多元化,成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目前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超过90%,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改制面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72.1%。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极大地激发了国有企业活力,国有经济的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大幅提升,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实践证明,混合所有制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股份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条件下,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效形式的最佳载体。因此,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以及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形式,吸收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挥国有大企业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

  评判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是否优越,关键要看是不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不是能够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我国之所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搞单一公有制,也不搞私有化,就在于它尊重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能够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各方面的活力和动力、提升效率、发挥优势,实现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们坚信,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空间足够大,完全能够容纳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不存在谁进谁退、此长彼消的问题,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必将开创社会财富充分涌流的崭新局面,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事业推向更高的境界。

 

网站声明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联系我们 广告服务

教育培训中心 | 商务交流中心 | 国资研究 | 政策法规 | 数据中心 | 信息化

版权所有:红色传承教育官网 CopyRight©2013-2019 电话:400-876-0602

京ICP备160067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