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要使法律能够真正成为保障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固然需要加强立法及引进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法可循,但我们更应在加强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自律方面开展积极行动。
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会引发诸如产品质量与消费者权益、恶性竞争与公平参与、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等激烈冲突。上世纪初,为了制约资本,一些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并引起了共鸣,但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主体及如何承担等,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可操作性
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我国的立法机关明确意识到并把企业的社会责任写入了法律。该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到目前为止这只是一般条款,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机制,其仅仅成为了一种道德宣告,即企业的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并无法律上的实际意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责任。
为了使道德法律化,法学界常从完善立法和强化司法的角度讨论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如建议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由《公司法》的一般条款转变为“帝王条款”,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界限;通过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通过颁布类似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方式规范企业行为;通过非股东利益派生诉讼和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等。从法律的实施上看,我们需要反思既有法律在维护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司法成本过于高昂,且实际效果不佳等问题。
要使法律能够真正成为保障和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固然需要加强立法及引进国外先进司法经验,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法可循,但我们更应在加强舆论监督、引导企业自律方面开展积极行动。
以道德为基础引导企业自律
道德源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根植于人们的内心信念,调整的范围无论在深度上还是在持久度上都远远高于法律,影响十分强大。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以道德为基础,但道德主要需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维持,通过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主流的社会价值观才能够形成。所以,舆论支持在培养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必不可少。例如,一旦发生食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事件,社会舆论应坚持社会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对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予以的揭露和谴责。
企业社会责任涵盖面极大,包括对债权人、政府、员工、社区、环境等义务。在食品质量与安全领域,企业社会责任突出地表现为企业对消费者的义务。从道德层面上讲,如果确立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人际交往原则,当厂商自己都不愿意消费的“地沟油”流向消费者的餐桌时,无论厂商如何申辩,都不应为道德所容忍,这实际上也为司法审判预设了价值前提。
从法律层面上看,一旦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行使起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赔偿权,劣质食品的提供者就有责任履行告知义务,且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另外,法律解释、案例指导等方法应在法律规定有所遗漏的时候给予有效弥补。
引导企业自愿承担社会责任
如果企业不能自愿承担社会责任,那么就需要法律的强制措施,但法律的实施需要付出成本,包括诉讼过程中的金钱、时间、信息等,同时也包括人际关系破裂和社会关系紧张等。有时甚至由于法律不完善,即便是想走法律程序,也会面临法律困境,如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在诉讼主体上就存在法律欠缺。
如果将企业的社会责任变成企业的自愿行为,使其内化为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形成激励机制,则维护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总体社会成本就会有所下降。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使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从三聚氰胺事件中三鹿集团、瘦肉精事件中双汇集团的结局来看,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所在,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如果说企业的技术能力需要通过科技创新来实现,企业的组织能力需要加强管理来实现,那么企业的资源获取能力则需要通过与外界的交换来实现。然而,一个声名狼藉的企业想要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是不可能的。
因此,为解决目前的问题,应积极研究、分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提高员工忠诚度、消费者忠诚度、品牌形象、企业声誉、竞争优势的相关度,充分肯定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后对企业业绩、价值、绩效和核心竞争力等带来的良好影响,使企业充分认识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名誉和品牌带来增值潜力和可持续收益,进而达到低成本地实现企业社会责任,降低司法资源耗费的目的。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