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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开拓产权管理新局面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作者: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局长 郭建新
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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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2009年全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回顾

  2009年,各地国资委产权部门紧紧围绕委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有资产法》,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积极推进各项产权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新的成绩。

  (一)产权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产权管理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发挥

  1.产权登记工作扎实推进。国务院国资委开展了混合所有制下产权登记、境外产权登记的研究,启动了产权登记网络版试点。各地国资委进一步提高对产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发挥产权登记的基础性作用。一是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进一步增强。各地国资委指导和督促所出资企业按照“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登准”的原则及时办理各项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登记,产权登记的规范性明显增强。二是普遍实施了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工作,基本摸清了所出资企业的家底。三是普遍加强了对产权登记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为优化与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打下了基础。

  2.资产评估管理水平稳步提高。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各地国资委进一步加强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湖北、福建、广西、云南、辽宁、河南、厦门、宁波、深圳等地国资委加强了资产评估“两库”、“两公开”建设,资产评估工作的公开化与透明化进一步提高;宁夏在办理国有资产核销项目时,坚持把资产评估报告所列明细与现场实物相核实;广西对已完成交易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分析,从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的差距中仔细查找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各地国资委还坚持将资产评估年度检查与项目抽查相结合,督促所出资企业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强化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督与约束。

  3.国有产权交易进一步规范。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同时还加强了中央企业转让信息备案工作。各地国资委及时转发了统一操作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执行要求。江苏、湖北应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实现了100%进场,江西、山东的进场交易量相比往年有了大幅提升。四川在整合省内产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与西藏自治区合作,探索建立了跨区域、多品种的产权交易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新疆自治区国资委与新疆兵团国资委共同推动了新疆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整合,成立了兵地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黑龙江、湖南完成了全省产权交易市场整合。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与上海联交所达成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江西省产权交易中心与福建产权交易中心共同签署了《海西联合产权交易市场合作协议书》。河北、贵州、陕西、内蒙、广西、新疆兵团等地国资委均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出资企业的产权交易行为进行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2009年,各省产权交易机构下力气抓自身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产权交易市场得到了进一步健康发展。一是统一产权交易规则,统一产权交易系统。京、津、沪、渝四地产权交易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产权交易规则的基础上,制订了统一的产权交易操作细则,开发了统一的产权交易系统,实现了国有产权交易在四家交易机构具体操作上的一致性。二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努力提高竞价率。北京、辽宁、上海、山东、湖北、黑龙江、福建、贵州等地交易机构通过积极努力,积极发挥市场发现买主、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国有产权交易的竞价率和增值率得到了较大幅度提高。三是拓展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范围。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推动林权、矿权、排污权、土地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涉讼资产、金融类资产等进场交易,扩大了业务范围,形成了新的利润增长点,充分发挥了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各类资产的平台作用,也使产权交易市场逐步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积极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产权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

  过去一年,各级国资委针对产权管理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加强制度建设,产权管理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个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管理办法,由此基本形成了以19号令为核心,以其他5个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体系。下发了《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企业无偿划转工作指引》,使相关工作的操作程序、审核标准、上报材料等进一步明确,压缩了审核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强了相关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国资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建章立制,制度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北京、江西、辽宁、浙江、内蒙古、河南、安徽、海南、深圳、宁波、新疆兵团等地国资委出台了国有资产评估的规章制度。北京、上海、重庆、河北、湖北、江西、福建、新疆兵团等地国资委出台了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制度。四川、青海、厦门等地国资委出台了所出资企业发债管理的规章制度。江西、河北、辽宁、青岛出台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北京下发了境外产权登记的管理办法。天津建立了核销资产进场处置制度。西藏起草了自治区国资委所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管理暂行办法。

  (三)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不断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整体实力

  各级国资委抓住资本市场启稳回升的有利时机,不断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及上市步伐,继续强化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监管,积极推进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提高。国务院国资委开发完成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采集系统,目前已在线试运行。2009年,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共融资1898.02亿元,其中IPO融资1531.41亿元,增发、配股融资366.61亿元。共有6家地方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实现了IPO,融资额为76.63亿元。各地国资委在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监管,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上海积极推进企业整体上市及核心业务资产上市工作,资本证券化率已提高到25%以上。重庆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集团整体上市。山西指导山西煤炭集团、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实现了借壳上市。福建、青岛建立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报告及跟踪制度。北京、山东、江西、河北、辽宁、广西等地国资委不断强化国有股东的市场意识、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保密意识。

  (四)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的重组整合,优化国有资源配置

  为帮助中央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中央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国务院国资委于2009年研究起草了《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并于2010年1月予以印发。该通知将中央企业在本企业内部实施资产重组并且符合306号文件规定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事项审核权下放给中央企业。同时规定,中央企业境内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或者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通知仅是部分协议转让事项审核权的下放,并不是协议转让范围的扩大,协议转让仍必须符合3号令和306号文件的规定,中央企业不能自行扩大协议转让范围,也不能将审核权再下放。此外,这个文件只针对中央企业,并不包括各地国资委,各地国资委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要求及所出资企业的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自行决策。但是,不管是否调整都必须坚持“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都必须遵守3号令和306号文件的规定。

  2009年,各地国资委积极引导和支持国有企业联合重组,国有经济的活力进一步增强。山东完成了山钢集团与日照钢铁集团的重组。河南实施了中国平煤集团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的重组。海南对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了重组,并积极筹建海南省海洋高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上海、甘肃等地国资委积极推动所出资企业与中央企业的重组整合,国有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进一步优化配置。

  (五)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产权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国务院国资委举办了三期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业务培训,各省市两级国资委共600余人参加了培训。并首次采用视频方式举办了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培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共4400余人参加了培训。各地国资委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工作,积极派人参加国务院国资委举办的培训班,参训人员认真听课,积极提问,相互交流,自身的业务素质得到了切实提高。河北省及秦皇岛市国资委、湖北省及宜昌市国资委为成功举办培训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得到了兄弟省市国资委的一致赞誉和感谢。此外,一些省级国资委还举办了本地区国资委系统及所出资企业的产权管理业务培训,进一步扩大了受训人员范围,有效地提高了产权管理整体队伍的业务水平。

  二、2010年产权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

  2010年产权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支持国有企业做强主业为中心,以加快国有企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优化企业产权结构为重点,继续推进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建设,加快信息化监管体系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切实提高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全面提高产权管理工作的效率与水平。具体地讲,2010年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在产权管理方面出台了3个国资委令、27个规范性文件,产权管理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规章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有些甚至还是空白,因此必须加快产权管理制度的修订与完善。一是要根据产权登记工作的发展要求尽快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从根本上实现产权登记业务由行政登记向出资人登记的转变,发挥产权登记在国有产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对产权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与使用;二是抓紧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境外国有产权登记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监管,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损失;三是继续研究制定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指引,推进产权管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和透明化,各地国资委在具备条件时,也应当尽量细化相关规定制度,以减少模糊区间,避免理解歧义,压缩自由解释和裁量空间,提高产权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以产权监管信息化为重点,切实提高监管水平

  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将根据统一交易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进行升级,进一步提高国有产权交易动态监管的有效性。同时,继续扩大监测系统的覆盖范围,目前已有25家省级国资委及其选择确定的交易机构接入监测系统,基本涵盖了主要的产权交易市场。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公布结束后,国务院国资委将正式投入使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动态监测系统及全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信息采集系统。请各地国资委尽快将这2个监测系统布置下去,并投入运行,按时报送情况。根据网络版产权登记系统试点情况,国务院国资委正在进一步完善在线办理产权登记业务流程、所出资企业完整产权树的实现与展示、产权变动原因和经济行为分析、产权登记数据的统计分析等功能,待条件成熟时将向全国推广应用。

  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将扩大纳入监督检查的中央企业范围,并组织委内纪检部门、监事会和相关厅局,共同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产权交易、协议转让、产权登记以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产权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权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及下级国资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完善国有产权流转机制

  1.进一步抓好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一是要求国有企业继续贯彻落实好“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十六字方针,认真搞好进场交易,避免过场交易。切实加强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备案工作,加大对中央企业产权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继续组织6部委对4家中央企业产权交易试点机构进行评审检查,强化对试点机构的指导监督,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统一规范运作。也请各地国资委按照《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文件要求,定期组织对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评审检查。

  2.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管。一是严格按照19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监管,尤其是要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有序流转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二是围绕做强主业,继续推进所出资企业控股上市公司的重组整合;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所出资企业整体改制上市或主业资产整体上市,增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积极组织力量,加强对相关重大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

  近两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力量对混合所有制下国有产权管理、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等重大课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取得了初步解决思路,但尚未完全破题。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务院国资委仍然将加强对上述两大课题的研究,争取早日取得突破。各地国资委也要加强上述课题的研究,并及时与国务院国资委互通有无,交流经验,共同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

  (五)继续举办产权管理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产权管理队伍

  2010年,国务院国资委计划继续举办两期针对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班。通过反复培训,巩固原有产权管理知识,学习新的制度办法,努力建设一支精业务、善学习、勤钻研、能创新的高水平产权管理队伍。省级国资委也要加强对地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的培训力度,通过不断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全方位提高产权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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