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监事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围绕国资委中心工作,各地监事会抓住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这条主线,准确把握监事会职责定位,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工作模式,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在探索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在创新中提升,监事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监督检查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了更加有力的监督网络
随着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日趋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企业不断增多,检查力度日趋加大,监督网络基本形成。一是不断向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延伸。各地按照国资监管工作的发展要求,向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步伐明显加快,监督的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截至 2007 年末,全国各省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1196 家,资产总额 96373 亿元,国有权益 24803 亿元。其中,派驻监事会(监事 )企业 654 家,占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54.7% ;资产总额 70770 亿元,占 73.4 %;国有权益 20116 亿元,占 81.1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151 家,资产总额 149231 亿元,国有权益 51196 亿元。其中,派驻监事会企业 147 家,占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97% ,监督范围基本覆盖所有企业。二是不断向重要子公司延伸。各地根据实际,都把监督检查向重要子公司延伸作为工作重点。有的地方把重要子企业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探索集团全资子公司由国资委外派到集团的监事会负责监督。有的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由审计部、财务部、纪委、办公室以及相关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工作部,专门负责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三是不断向地市企业延伸。各地把加强对地市监事会工作的指导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制度建设、岗前培训、工作开展等方面给予了具体指导和帮助,有力促进了地市一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二)监督检查制度不断规范,形成了更加健全的监督机制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地紧密结合监事会工作发展实际,既对原有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又积极探索研究,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制订了有关制度,基本形成了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了监督机制。一是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研究制订了一批规章制度,为积极推进监事会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全国各地根据实际制订并完善了包括机构设置、工作原则、工作职责、人员选拔、日常管理、业绩考核以及派驻企业责任等在内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初步建立起监事会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促进了监事会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根据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为有序促进监事会工作建立了运行规范。很多地方根据监事会工作方式调整,积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 制订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意见等制度,统一和规范了监督检查的内容、基本程序、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提高了监督检查内容的完整性、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以及披露风险问题的针对性,使监事会工作有章可循。三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一批规章制度,为有效开展监事会工作形成了运行机制。不少地方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根据股权多元化公司监事会工作实际,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派出监事的履职行为,强化了对派出监事的考核管理,进一步依法明确了工作程序,规范了运作机制,确保了监督到位。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在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通过总结和归纳 10 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基本做法,正在制定一套由 1 项基本规则和 21 个具体工作办法组成的监督检查作业基本规范。该规范的基本思路是,依据监事会监督检查特点,以监事会任期内监督检查全过程为一个闭环,在规范工作流程基础上,从主要业务事项、工作方式等方面选定节点,明确各节点的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及工作方法。这套作业规范在 2008 年底前完成, 2009 年全面试行。
(三)监督检查资源不断整合,形成了更加有效的监督合力
各地适应国资监管发展实际,不断整合监督力量,优化配置监督资源,监督体系逐步完善,监督合力不断凝聚,监督成效更加显现。一是积极优化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能。各地国资委在监督过程中不断探索实践有效的监督方式。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外派监事会工作、党风廉政巡视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三位一体”的监督方式,拓展了与企业沟通的渠道,延伸了监督触角,使巡视和纪检工作有了很好的抓手。二是大力整合社会监督资源。各地国资委把有效利用社会监督资源作为提高监事会监督检查效率的途径。有的地方实行监事会、财务总监与中介机构并行检查,加大了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力度。有的地方由监事会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并进行全程监督,实现监事会监督与中介机构审计的有机结合。三是不断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力量。各地国资委都十分重视企业内部监督工作,并初步形成了有效的监督合力。
(四)监督检查模式不断创新,形成了更加科学的监督方式
截至 2007 年底,各地派出监事会或监事的企业中,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有 597 家,占 91% 。其中,国有独资公司 473 家,国有控股公司 119 家,分别占公司制企业的 79% 和 20 % 。国有控股公司中上市公司 293 家。目前,地方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全部按《公司法》注册的省市 13 个,占 35 %。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子企业(三级以上)改革步伐加快,公司制企业户数的比重由 2002 年的 30.4% 提高到 2007 年的 68.1% 。
随着监督企业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日趋多元化,各地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断规范监事会设立,不断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职责,监事会监督模式发生了积极变化。一是完善派出方式。各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探索“外派内设”方式,委派或推荐监事会主席和部分成员,经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目前, 37 个省市按《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共 177 个,占监事会总数的 37 %,涉及的省市 18 个,占 49 %,其中全部采取“外派内设”的省市有 10 个,占 27 %。二是创新作业方法。各地积极探索公司制企业监事会在职权行使、作业行为、工作报告、工作保障等方面的作业方法。三是改进队伍建设和管理。各地根据监事工作变化新要求,积极探索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形式。有些地方对外派监事实行“双重管理”,外派监事公务员身份和公务员工资不变,在企业工作期间,参照企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有的确立了完全企业身份的外派监事管理体制,采取市场化招聘,市场化管理,调动了外派监事的积极性。目前,各地监事会主席中,按公务员身份管理的占 60 %,涉及的省市有 28 个,占 76 %;按事业或企业身份管理的占到 40 %,涉及的省市有 13 个,占 35 %。专职(外派)监事中,按公务员身份管理的占到 83 %,涉及的省市有 26 个,占 70 %;按事业或企业身份管理的占到 17 %,涉及的省市有 8 个,占 22 %。外派监事职业化、专业化步伐加快,责、权、利逐步统一,监督能动性不断激发,监督效率稳步提高。
(五)监督检查成果不断运用,形成了更加明显的监督效应
各地国资委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都相应制定了有关制度办法,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在政府有关部门得到高度重视。许多地方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报告直接报省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领导同志的批示,积极落实,认真办理,及时反馈。纪检、监察、审计、财税等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利用监事会深入了解企业的优势,越来越重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二是在国资委内部得到积极运用。监事会作为强化国资监管的重要载体,各地国资委在战略管理、国资预算、财务监督以及改革重组等工作中,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与国资委内部职能处室初步形成了联动机制,监事会成果在较大范围内得到有效运用。三是在监管企业得到有效落实。对监督检查报告中揭示,或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可以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形成了有效沟通、协调和促进机制。不少地方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委务会,认真研究监事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和整改意见,跟踪督促企业整改,使整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通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创新,各地监事会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一年来,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在内的各级监事会,检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801 家,检查资产总额 12.5 万亿元,提交各类监督检查报告 1828 份,提出整改建议 3569 条,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进一步提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监事会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监事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深化监督职能,特别是对股权多元化企业如何开展有效监督;随着监事会监督方式的调整,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如何进一步提高时效;如何建立好监事会队伍的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及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做出有效评价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共同探索,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推动监事会工作
(一)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外派监事会制度
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相继成立,伴随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外派监事会制度走过了 10 个年头,经历了建立、探索与发展改革等阶段。监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既与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发展相一致,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吻合,体现了法制化、规范化、市场化要求和发展趋势。外派监事会在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充分证明,它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新的观念、新的思维、新的视野来认识、研究、探索和实践新时期监事会工作,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监事会工作,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来发展监事会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外派监事会制度。具体来讲,一是要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使外派监事会制度能够更好地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与两个“毫不动摇”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要求相适应,能够更好地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二是要坚持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两个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监督,优化监督的法律环境,使外派监事会制度与法律法规更加有效地衔接;三是要坚持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好监督、管理与运营的关系,不断探索国有资产监督的有效形式,使外派监事会制度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更好地融为一体,成为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四是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企业监督规律,创新监督方式方法,使外派监事会制度始终保持权威性、有效性和灵敏性。
(二)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探索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深入,监事会监督工作需要依法进行相应调整。一方面,我们要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另一方面,继续探索通过“外派内设”等方式,建立健全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与企业股权结构相适应的监督制衡机制,从而更好地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国资监管机构赋予的其他职权,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新型监事会监督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坚持三个原则,处理好三个关系。
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督的原则。既要根据股权状况,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派出监事会和派出监事进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等方式,又要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开展工作,对于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还要遵照《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规定履行职权。二是坚持出资人监督原则。国资委派出监事要执行外派监事管理有关制度,在日常监督中贯彻出资人监督意图,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并及时向国资委报告重大决策和经营风险等信息,确保监督到位。三是坚持独立监督原则。从法律、制度和机制上保障监督的独立性,做到监督机构设置分立,监督人员地位超脱,监督职权行使独立,确保监督客观、公正、有效。
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责与体现出资人监督意志的关系。监事会必须遵守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全体股东一视同仁。作为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监事),还要执行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外派监事尤其是监事会主席,既要执行好企业监管规定,还要注重与国资委的沟通,做好与国资监管制度的协调,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内充分保证国有出资人的监督权和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二是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责与不参与不干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要注意摆正位置,把握工作边界。一方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日常的、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通过参加或列席各种会议、专题调研、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审查报表资料、与企业高管人员保持经常性沟通等方式,全面掌握企业运作情况,获取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确保监督权落实到位。三是处理好履行监督职责与维护治理结构有效制衡的关系。坚持从大局出发,准确把握企业发展的方向、脉搏和症结,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工作,做到监督有章、放矢有的、服务有方。注意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特作用和影响,主动帮助决策者和执行者排忧解难,营造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氛围,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三)适应新时期监事会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创新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运行机制
监事会工作要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监督机制,积极转变监督方式,不断优化监督流程,尤其是需要不断探索建立当期监督检查的有效运行机制。一是要创新实时动态监督机制。要紧密结合监督检查工作实际,通过多种有效方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及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及重大异常变化情况,关注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和潜在风险,不断在实践中形成实时动态和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二是要创新快速反应机制。要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快速报告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出资人报告,使出资人在第一时间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建立完善监督检查成果利用的快速反馈机制,及时利用监督检查报告、专项报告和情况报告成果,及时与委内职能部门有效沟通,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平台、计算机辅助查账系统等信息化快速反应手段,实时动态掌握财务和经营管理信息,检查财务指标的异常变动,及时反映企业存在问题,保证快速反应机制的有效实现,提高监督效率。三是创新科学评价机制。要紧密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从独立性、权威性、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从工作目标、计划、任务,以及行为规范、能力保障等方面建立评价指标体系,不断规范评价程序,积极优化评价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一)大力推进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集中检查的有机结合,抓好当期监督
当期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深入开展当期监督,需要我们把各种监督检查形式更加有效地结合起来。一是加强日常监督。要积极探索日常监督的有效实现形式,充分发挥重点联系人作用,通过查阅各种重要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现场了解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成果,关注企业经营风险和发展潜能,尤其是要加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风险预警和防范,及时掌握企业的最新动态,并保持与出资人的密切沟通。二是深化专项检查。要根据日常监督掌握的线索和企业年报审计披露的重大事项,围绕企业改革发展、财务风险控制、企业重大事项和重要子公司情况、企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国资委中心工作加强专项检查。三是提高年度集中检查质量。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要通过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深入了解、深入分析,深入核查,强化年度集中检查,对企业进行全年综合性评价,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揭示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确保当期监督深入发展。
(二)努力推进监事会监督、相关部门监督和企业监督的有机结合,抓好合力监督
整合监督资源,推进合力监督,是做好当前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加强与政府以及社会监督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多角度、多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优势互补,构筑监管合力。加强与国资委职能部门融合交流,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整合国资委内部监督管理资源,建立监事会与国资委职能部门的联动机制,使外派监事会工作与国资委工作更好地融合起来,避免重复检查,实现成果共享。加强与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财务、投资等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联系,按照出资人的要求,在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内部监督资源整合,发挥内部监督优势,提高监督效率。
(三)不断推进监督、服务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机结合,拓展成果运用
成果运用是监事会监督重要环节。以企业改革发展为基点,不断拓展成果运用的范围和方式,是我们当前需要认真抓好的一项工作。一是要积极与企业交换意见。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可以让企业了解、需要由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保证企业受益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二是要大力督促企业整改。要注重由揭示问题与推动问题整改并重,加大整改落实工作力度,及时了解汇总企业整改进展情况,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三是要不断促进企业发展。要根据企业实际,促进企业明确发展思路,防范经营风险,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产运营质量,推动企业持续发展。探索在监督中强化服务,在服务中促进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法,真正实现监促并举,共谋发展。
(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有机结合,增强监督能力
监督能力是做好监事会工作的关键。我们要从制度、组织和队伍三个方面的建设统筹抓好这项工作。一是抓好制度建设。我们要把制度建设作为增强监督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为监事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要与国资委中心工作相衔接,形成完善的国资监管制度体系;要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相衔接,规范作业标准,使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统一高效有序。二是抓好组织建设。在国资委的统一安排下,根据相关职能积极推进监事会管理机构的建设发展。加强办事处的组织建设,优化办事处资源配置,为监事会工作发展夯实组织基础。三是抓好队伍建设。要紧密结合监事会队伍实际,抓思想建设,增强事业心、责任感,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抓专业知识培训,增强综合能力,提高履职素质;抓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树立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和廉洁监管意识,维护监事会队伍良好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监督队伍。
(五)认真推进企业、行业和出资人关注问题研究的有机结合,提高监督成效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不仅要研究解决企业问题,还要结合研究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这既是责任,也是监事会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要加强企业共性问题研究。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深入分析其形式和特点,提出对策建议,提供决策参考。还要研究股权多元化条件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设,为监督检查奠定基础。二是要加强行业共性问题研究。在了解行业特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律基础上,从行业发展特点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从行业自身发展规律研究行业的投资经营,从国家产业政策研究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为监督企业与行业对标提供支持。三是要加强出资人关注问题研究。根据国家现代化建设、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宏观调控的要求,研究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方式和重点;适应股份制改革进程,研究股权多元化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有效监督形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行效率,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研究董事会试点企业监事会相关工作规程,不断提升监事会监督工作水平等等,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适应监事会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更好地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