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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深化央企监事会工作

来源:《国有资产管理》杂志作者:王文斌
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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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提供监督保障*

   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听取了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监事会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开创新时期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王勇主任在2011年底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对2012年形势做了全面分析和科学判断,对2012年中央企业改革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并系统部署了“一抓”、“两保”、“三突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强化出资人监督,继续增强监事会监督的有效性,加大对企业及其负责人履职行为、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国内外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对国资监管工作和监事会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孟建民副主任在监事会2012年度工作会议上,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监事会工作做了深刻阐述,明确指出加强对中央企业监督,促进其科学发展是出资人赋予监事会的神圣使命,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事会职责定位,逐步把对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监督作为重要任务,不断加强对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重大决策及其程序合法合规性的监督,增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漏洞的检查,有效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促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第17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王勇主任、孟建民副主任的指示,研究提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举措是:围绕一个目标,落实两大任务,推进三种联动,夯实四项基础,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

   一、围绕一个目标

   一个目标即“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是“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目标,也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核心目标。监事会与企业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拥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这一共同目标,作为“国资大家庭”重要成员,监事会与企业是“一家人”,具有共同的发展愿景和责任使命,这是立足于国资监管大局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监事会和中央企业在工作实践中达成的共识。下一步,监事会将紧密围绕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核心目标,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着力推动中央企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增强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啄木鸟”和“保健医”作用。

   二、落实两大任务

   一是继续深化“三个探索”。2008年,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对监事会工作提出了“三个探索”的指示精神。几年来,监事会积极开展监督试点,组织各类专项检查,监督方法不断创新;建立综合分析机制,开展联合分析,实现协调联动,监管协同配合取得显著成效;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作为监督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与董事会的沟通机制,初步探索了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下一步,监事会将继续探索有效监督的新办法,完善当期监督工作方式,改进事后检查组织形式,不断提升监督成效;继续探索监事会监督与现代企业制度结合的有效途径,分步研究、积极试点监事会对不同形态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方式;继续探索监事会监督与国资委监督管理的有效配合,切实加强监管互动互补,建设更加完善的国资监管工作体系,成为中央企业做强做优的体制保障。

   二是着力推动“三个结合”。“三个结合”是监事会监督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监事会将深入研究、贯彻落实“三个结合”的各项举措和工作制度,加强与改进对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特别是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的履职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将境内监督与境外监督有机结合,加强与改进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督,以境内资产监督为基础,进一步拓展监督领域,创新方式方法,督促企业加强境外资产管理,防范境外经营风险。将事后检查和当期监督有机结合,加强与改进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检查,加强与改进对企业内控及决策程序的监督,加强与改进对重大事项的快速反应,探索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开展“后评估”,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推进三种联动

   一是推进监管联动。监事会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重要形式,监事会工作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监事会主动融入国资监管大局,在信息沟通、业务协同、成果共享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出资人统筹监督管理的体制优势逐步显现。下一步,监事会将着力推进“监管联动”机制建设,完善协同形式,深化协同内容,规范协同程序,打造协同闭环。共同建设和完善委内协同的工作平台,着力推进中央企业综合分析工作,全面落实综合分析成果,共同推动企业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进一步加强监事会监督成果运用,推动监事会各类报告所反映问题的有效落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确保中央企业真正受益于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共同推动“十二五”时期各项工作目标实现。

   二是推进内外联动。外派监事会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制度,中央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也构建了相对完备的内部监督体系。两种监督虽然在履职依据、运行模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但在监督客体、检查方法等方面具有共性,在对下属企业监督、境外资产监督等方面存在很多可以协同的领域。监事会将深入研究建立“内外联动”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和调动企业内部的广泛监督资源,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企业内部监督部门应主动增进与外派监事会的工作联系,加强业务交流,协同开展检查,共享监督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三是推进企局联动。监事会工作局承担监事会工作服务与业务组织职能,与各中央企业在建设支持配合体系、组织各类检查、开展综合分析、职工监事管理等方面建立了工作联系,通过座谈会、课题研讨会等方式与部分企业有过交流、互动。下一步,监事会工作局将建立与中央企业之间健全的日常联系工作机制,增进业务交流,共享工作信息,拓展工作领域,围绕制订国资监管制度、推进综合分析机制、组织业务检查、开展课题研究等,实现更加广泛深入的协作。监事会工作局也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工作,进一步搭建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交流平台,加强对企业监事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努力成为中央企业与国资委沟通交流的重要窗口,更好地服务于监事会监督,服务于国资监管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四、夯实四项基础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基本前提。监事会将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出资人监督职责相统一,与监督方式转变、工作实践创新相契合,适时出台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研究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为监事会工作创造良好法律环境。加快建立健全监事会监督检查业务体系,着力完善监督检查成果体系,不断深化日常管理、支持配合和服务保障体系,进一步推动监事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进程。

   二是夯实组织基础。健全的组织系统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有力支撑。下一步,监事会将探索建立适应“三种联动”需要的组织体系,推动形成企业国有资产“大监督”格局。继续加强与改进办事处运行机制建设,办事处与企业联系的工作模式,由重点联系人牵头逐步调整为以内设组为主。认真总结有关中央企业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各中央企业建立常态化、专业化、专职化的监事会工作机构,优化职工监事履职环境,逐步形成监事会办事处、监事会工作局、企业监事会工作机构有效沟通、密切配合的监督组织体系。

   三是夯实管理基础。扎实的管理基础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下一步,监事会将着力推进监事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监事会派出、履职、换届、撤出等工作流程;印发了《关于规范监事会向中央企业发文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监事会各办事处与企业之间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整改通知、提醒函等公文运转程序;着力推进监事会信息工作,实时动态跟踪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重大决策、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等,做到“早知道”、“早报告”;着力推进中央企业支持配合工作,根据新的形势与实际情况,汇集各中央企业意见,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监事会各办事处和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机构,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细化有关工作流程,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更好地深化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

   四是夯实队伍基础。高素质的监督队伍,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根本保障。孟建民副主任指出:“加强与改进监事会工作队伍管理,是监事会工作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客观需要。” 世界一流企业一定有一支世界一流的管理团队和治理结构,对监事会工作而言,不论是承担监督工作的专职监事、职工监事,还是服务配合监事会工作的有关人员,都需要具备相对应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和协调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岗位需求,有效履行职责。下一步,监事会将探索建立专职监事岗位责任管理机制,推动形成阶梯化的监事会工作人员管理体制,探索职工监事有效履职的新办法、新途径,不断加强“六要六不”为核心的监督文化培育,加大对专职监事、职工监事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力度,充分调动监事会全体成员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监事会队伍整体履职水平。

   五、抓好五方面重点工作

   2012年是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关键一年,监事会将全面深化“三个探索”,着力推动“三个结合”,紧密围绕中央企业“管理提升”这个主题,牢牢把握出资人监督定位,继续加强当期监督,有序组织专项检查,切实深化综合分析,深入推进监督试点,为推动中央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提升、夯实发展基础做出应有贡献。

   (一)继续加强当期监督

   围绕国资监管中心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的灵敏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的监督。积极实践“三个结合”,将对企业监督与对“一把手”监督相结合,密切关注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落实国资监管政策、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等情况。重点关注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分工协作、民主作风、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作用以及职工的评价和反映。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继续组织实施部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大成果运用。围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监督,不断增进与干部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提示提醒制度。二是加强对企业决策程序的监督。密切跟踪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决策的后续效果等进行评估,纠正不按权限和程序决策的行为。密切跟踪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合资合作、招投标工作的决策过程和运行情况,制止脱离主业和自身财务承受能力的盲目投资。密切跟踪企业内控制度及执行程序,把握风险管控点,避免风险失控和资产损失。三是加强对企业重要财务事项的监督。紧密关注企业财务指标重大变动、资金链安全、债务风险、投融资、资源类项目收购、股份制改革、金融衍生品业务、与民企合作等情况。不断改进事后检查工作的组织方式,综合运用财务检查手段,有效借助各种监督资源,开展对重要子公司、重点监督内容和重大事项的检查,推进事后检查与当期监督有机结合。

   (二)有序组织专项检查

   重点组织开展两项检查。一是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等职务消费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了解掌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情况,查找企业在制度建设、预算方案制订以及执行政策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企业需进一步整改的意见以及加强完善国资监管工作的建议。二是对中央企业内部控制重点事项的专项检查。围绕资金管理、招投标、采购业务等企业内控重点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关注企业内控制度建立及有效运行情况,提出相关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三)深入推进监督试点

   继续推进集中重点检查试点和境外资产监督试点。一是加强工作组织。组建专项办事处专司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资产监督,选择若干户企业分别开展集中重点检查和境外资产监督试点。二是提升工作质量。不断完善工作模式,针对重点企业以及出资人关注的重要事项组织深入的集中重点检查,将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查深、查实、查透。继续探索境外资产监督试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重点检查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会计信息真实性以及国有资产安全性,深入揭示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及境外企业存在的问题、风险及薄弱环节,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三是完善制度体系。认真总结近年来监事会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中央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优化开展监督试点的业务流程,建立健全监督试点制度框架,探索研究检查重点和关键环节,形成操作指南,为全面铺开奠定工作基础。

   (四)切实做好综合分析

   继续分批开展对中央企业的综合分析。一是完善综合分析机制。印发《关于认真落实中央企业综合分析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在综合分析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企业落实综合分析会议精神的各项要求,做到组织机构健全,整改方案可行,整改措施到位,整改责任到人,不断完善综合分析机制建设,保证综合分析落到实处。二是提高综合分析质量。研究制订《中央企业综合分析机制实施细则》,明确参加综合分析各方职责,推动建立综合分析长效机制。监事会认真起草综合分析材料,做到情况客观、特点鲜明、问题准确、建议可行,重点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以及有关工作建议,切实体现监事会监督成效。三是增强综合分析效果。综合分析会议后,将针对重点企业、主要事项,由委领导主持召开委内厅局协调会,进行专题分析和责任分解,推动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有关办事处将依据企业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

   (五)不断完善支持配合

   着力推动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加强工作机构建设。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加强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的相关制度建设,明确支持配合的具体机构,直接负责对口联系监事会相关办事处和监事会工作局,并牵头负责中央企业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建设。有关负责人应加强组织协调和沟通联系,夯实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的组织基础。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沟通联系。要建立稳定、高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主管领导统一部署、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各方全力配合的工作体系。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信息资料报送、重要情况报告、督促整改落实、配合专项检查、定期组织监事会与有关职能部门座谈会、提供后勤保障、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等职责。牵头部门和人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保证监事会的知情权,落实监事会的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及时获取企业信息,提高履职效率,增强监督实效。三是积极落实监督检查成果。加大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力度,对当期监督发现的有关问题和风险,及时通过监事会监督检查通报、整改通知和监事会提醒函等形式向企业通报。企业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层层落实,认真整改,深入分析原因,“举一反三”推动同类问题解决,有关问题的核实结果以及整改落实进展情况,要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四是认真填报《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各中央企业应进一步增强对《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制度规范,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汇总审核,保质保量做好填报工作。监事会工作局将进一步加强填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加强填报质量评价及通报工作。

  注释:* 本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局长王文斌在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培训班上的发言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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