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将于明天(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出台的意义在于首次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在学习贯彻落实《国资法》的大背景下,面对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历史机遇以及全球金融危机的严峻挑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政企分开为原则,以机制创新为手段,以强化监管为措施,以促进发展为目标,使我市国资监管工作开创新局面、更上新台阶。
一、加强监管,力促保值增值
《国资法》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准确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而构建的法律制度。《国资法》的出台,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该法通过对体制、制度等重要问题进行全面规定,为国资监管工作理清了思路:
(一)依法监管。《国资法》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供了高效力的法律依据,贯彻实施该法的核心就是要依法监管,具体从三方面着手:一是要依法建立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要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规则,通过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将国有资产的权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二是要依法明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范围,确定监管企业名单,对全市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政府投资公司)产权实行出资人工商登记变更,统一纳入监管范围,避免政企不分、多头管理的矛盾,保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保证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建立健全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真正做到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二)科学监管。必须建立起“出资人代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国家出资企业”三层次管理构架。出资人代表通过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国有资本营运机构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产权出让、收购及兼并等运作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规模经营,追求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最大化;国家出资企业通过具体的经营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构建三层次的管理结构以及设立具有高、专、精特点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能使政府与企业之间形成隔离带,真正实现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相分离。
(三)严格监管。《国资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就是要通过制定和执行国资监管制度将保值增值的责任落实到位,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用制度保证出资人到位。具体来说,要建立健全包括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董事监事委派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在内的基础制度体系,并在公司章程审核、选择管理者、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流失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规范,严格管理,强化出资人职责。
二、加快改革,力求做强做大
国资监管工作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要力求国有资本做强做大,这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新时期的工作方向和历史责任。但目前,全市国有资产运行质量不佳,资产负债率偏高,投融资能力不强,难以形成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一)深化国企改革。改革是发展的动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已完成改制批复94.5%,理顺劳动关系91%,但仍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改革任务依然艰巨。利用实施《国资法》的契机,要着力盘活不良资产,多途径筹措改制成本,做好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和职工安置工作。同时加快配套改革,根据市委长办发200717号文件的要求,加快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剥离市国资委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将市属集体企业和已改制的非国家出资企业移交当地政府属地管理,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使市国资委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搭建国资平台。结合我市实际,整合政府的优质资源、优质资产和优良资本,选择具有较好发展基础和竞争实力的政府投资公司为母体,对现有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和政府投资公司进行整合重组,打造几大产业集团。通过国有资本的规模效应和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资源配置最优化,国有资本效益最大化。具体要通过五方面的平台优势体现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一是政府资金的放大平台。通过企业化运作,让拨款改为投资,让投资变成企业行为,让企业通过商业融资聚集更多的资金,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二是国有资本投资的运行平台。通过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等投资行为进行管理,有效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资本运行水平;三是产业扶持的操作平台。对目前需要政府扶持的产业和企业,通过这一平台投资扶持,待时机成熟,国有资本及时退出,这也将改善相关产业发展资金无偿使用,对资金使用效果无法考量的局面;四是优化资源的配置平台。通过集合优质资源,经评审论证后投资优势产业,使现有资源优势进一步发挥;五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平台。通过这一平台,缓冲政府干预,实现政企分开,降低国有资产由于经营中政企不分造成的风险。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国家出资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各负其责、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和议事机制。积极推进国家出资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加快经理人员的市场化选聘、激励与约束的步伐,合理解决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高度重合的问题。对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监事)制度,形成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