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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来源:江苏国资委
201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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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生责任追究制度。

《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转让产权及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资金管理、风险防控、其他违规行为等十大方面追责情形。《办法》对资产损失程度标准予以了量化,明确了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的具体标准。根据工作职责,《办法》将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了企业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的6种情形。《办法》规定了对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人应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办法》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办法》要求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

《办法》对于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企业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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