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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经营性 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云南国资委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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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1日,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对全面推进落实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安排。  

一、出台背景

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云发〔2014〕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6号)等文件对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作了具体要求。

2016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推动我省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高度重视,陈豪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专题听取汇报,对抓紧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2016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对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了全面摸底,省国资委赴上海、江西、四川等7个省市考察学习,并就相关事项向国务院国资委作了汇报,在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意见》代拟稿。2017年2月10日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2月25日省委第12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由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集中统一监管方式、资产处置方式、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组织实施六个部分。

(一)明确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提出了推进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指导思想,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分类推进、优化配置;有序实施、确保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到2017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目标。

(二)明确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国有资产范围。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意见》明确纳入集中统一监管的范围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由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企业的,改制完成后纳入集中统一监管范围。

(三)明确集中统一监管方式。针对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情况,提出集中统一监管的四种方式,一是国资委监管。对直接划转和已理顺资产关系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直接监管。二是国资委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对住建、交通、水利、农林、金融等行业特征明显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行业管理职责,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共同促进企业发展。三是国资委监管与部门主管相结合。对省属文化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宣传文化部门进行导向管理,推动出资人监管制度与主管主办制度的有效衔接,依法规范国有文化资产监管。四是委托监管。对监狱类等部分特殊行业以及其他存在特殊情况的企业,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再委托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四)明确资产处置方式。针对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情况,明确通过三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一是直接划转。对行业地位突出、产权关系清晰、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直接进行产权划转,由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整合重组。对具有一定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存在同类同质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整合重组进入省国资委所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企业。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主管单位先进行认真清理,再整合重组划转省国资委监管。三是改制退出。对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生产经营条件和其他需要改制退出的企业,由主管单位具体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改制退出方案,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单位给予具体指导。

(五)明确加强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要求。按照党组织关系与资产关系相统一的原则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改制退出企业要做好党组织关系接续工作,需要撤销的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六)组织实施。一是加强领导。集中统一监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各省级相关单位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省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工作。二是落实责任。各省级相关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相关单位的分管省领导负责进行督导落实。各省级相关单位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三是规范程序。省直各相关单位在资产清理基础上,商省国资委提出工作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分类推进。四是政策支持。明确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税务、工商、工会等部门及企业所在地政府的政策要求。五是严明纪律。要求严格按时间进度推进工作,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六是时间进度。2017年4月底之前完成资产清理,上半年基本完成集中统一监管,年底之前确定全部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方案并进行阶段性总结,2018年年底之前完成全部省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并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另外,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除国资监管机构外,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不得作为出资人登记成立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州(市)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经营性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本地区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意见,原则上应当确保在2018年年底前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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