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明忠:
这个补偿金,60号文是这么规定的,改制到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控股在96号文件中讲,国有控股就是国有资本不低于50%,到国有控股单位,如果要求工作岗位,企业给安排工作岗位的,不得支付补偿金,如果职工不要求工作岗位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又对改制到非国有控股企业里面的,就是国有资本在50%以下的,给岗位的,不给岗位,要求不保留,或者是自谋职业的,要给补偿金,这是肯定的。但是改制到非国有控股,就是国有不控股的这种单位,给不给补偿金呢?没有说。根据主辅分离的文件上说,一般情况下要给的。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样,我做的一些企业的执行情况,因为它没有讲清楚给不给,我们的原则就是说,这个企业如果效益好,如果还能有富余的资金,能够给职工的尽量给。如果这个企业确实没有资金,那么就不给。但是给岗位了,到非国有企业里面给岗位了,给不给补偿金?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讲,主辅分离里面讲要给,但是60号文件里面没有讲,我们的理解是法不禁止皆自由,如果你有钱给,这是不违规的,如果没有钱,你不给,也不是违规操作。实践的处理都是这样的,各地情况也不一样。北京市规定,中央文件就是这样规定的,北京市文件规定说,给岗位不给钱,不给岗位再给钱。给岗位不给钱,是非国有控股的,这个企业发展两年以后亏损了怎么办?北京市有一个规定,要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这个保障措施是什么意思呢?谁也没有解释,北京市国资委人也说不清楚,操作中怎么做的?就是把这块资产从国有净资产里面切出来,留在国有里面,放在公司里面,作为国有独享,等到两三年以后,企业不正常运转了,他要离开岗位,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而给经济补偿金,就拿原来留下的钱给,我们的理解和操作都是这样做的。给补偿金的标准,办理手续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是前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就是今天之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个概念要搞清楚。因为这个之间有一些企业在这期间工资提了两级,如果按照前一年的话,工资可能就是1200,如果按照前12个月,这个工资可能是1400块钱,就多了200块钱,职工很容易算这个帐,这种情况下,政策文件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不是前一年的平均工资。我的理解就是这样的。
对资产出让出去,大概要收税的。问题是把它变成股权,你如果把股权卖出去,你也要交税务的,这个是躲不了的,问题是股权还是你的投资,我把资产变成股权投到物业公司里面,这个不上税的。如果把这个还变成股权,转让资产要收税,转让股权不收税这是不对的。这个税务局是有规定的。投资就不上税,不投资就必须上税。(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