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今年三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颁发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对于完善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职工董事对于自身的角色还存在着认识的上模糊,理论界对职工董事角色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我们觉得完善职工董事制度,明确职工董事的角色必须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职工董事概念的讨论
弄清职工董事的角色,必须首先厘清职工董事的概念。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可是在法律和在实践中却有着不同的理解。事实上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职工董事”这个概念,这个概念多见诸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的文件。
职工董事这个概念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应当说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八条中分别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法》中对于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践中理解上就产生了分歧。有的观点认为,“职工董事”这个词从根本上说是不存在的,其原因有三:第一,董事会是由股东代表组成的,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不是出资人没有权利担任董事;第二,《公司法》中谨慎用词,限于国有企业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应当职工代表,这里只规定的是“职工代表”而不是“职工董事”;第三,即便是在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中,《公司法》也只是规定“应当有”职工代表而不是规定“必须有”职工代表。可见《公司法》对于职工进入董事会也是采用了审慎态度的。
由此便引发了关于“职工董事”概念的争论。国资委这起草《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一种观点就认为:“职工董事”是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简洁又能准确表达《公司法》关于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这个涵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国资委制定文件,必须要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既然《公司法》规定的是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那就不能把这个“职工代表”简单规定为“职工董事”。这两种观点通过认真研读《公司法》的精神且尊重约定俗成的现实最终被确认为:使用“职工董事”这个概念,并对“职工董事”作出概念性的界定。使用职工董事这个概念的法律依据就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董事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职权。在这条中,实际上是指明了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就是“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职工董事”作出了概念性的界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二、对职工董事作用的讨论
关于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问题,国资委在起草《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过程中,也发生过一些争论。
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董事首先是职工代表,因此,职工董事必须代表职工,反映职工的利益诉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其立场必须是站在职工一边,承担起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董事首先是董事,职工董事必须首先履行董事的职责,依照《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行使权利,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履行职责,要兼顾出资人、公司和职工三者的利益,力促董事会的决策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两种观点各自的角度不同,前者站在职工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后者站在董事职权上思考问题;前者认为职工董事的作用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后者认为职工董事的作用是把确保职工合法权不受侵害作为底线。
这两种观点在《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中得到了统一,该文件第四条规定:“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规定:“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第八条还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1.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对公司职工负有忠实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2.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3.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4.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5.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6.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国资委制定的这个《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实际上综合了各种观点,明确了这样几点:第一,职工董事也是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行使权利且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职工董事首先要尽董事之责;第二,职工董事并非一般董事,其来自职工的身份决定其必须履行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特别责任;第三,职工董事个人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也要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四,作为中央企业的职工董事,必须认识到其履行其职责的基本原则即“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第五,职工董事作为董事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接受董事会出资人的监督,更要接受职工的监督。
三、职工董事必须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更好地发挥作用
职工董事的角色问题,理论上的观点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作为职工董事自身必须要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最近,国资委召开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情况报告会,从这次会议中反映的情况看,作为职工董事,能清醒地认识自身的角色而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地提高职工董事的素质。我们认为,清醒地认识职工董事的角色需要把握这样几点:
第一,职工董事来自于职工即经职代会选举产生,就应当为其选举人负责,否则即有被罢免的可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
第二,职工董事首先是董事,因此,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全面履行作为董事的职责,依照《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方法开展工作。
第三,职工董事必须兼顾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三者利益,力促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是国家即全体人民、职工作为全体人民的一部分是公司的主人、公司是国有资产,所以,“出资人、职工和国有公司”三者的根本利益是没有冲突的,国有公司是实现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共同体。
第四,职工董事必须确立促进公司发展和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的指导思想,积极参加董事会的决策。反映职工的诉求目的是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职工董事制度从政治上讲,就是保障职工参加公司管理的民主权利。既然是参加公司管理,就不仅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样简单,还包括促进公司发展的方方面面内容。
第五,职工董事必须把表达职工利益诉求和个人独立行使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有机结合起来。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职工董事应当首先把职工关于该议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表达准确,如果个人有不同见解,可以在表达职工意愿之后另行阐述,并要求记录备案。一般来说,职工董事在调查研究时应当把与职工不同看法的的个人观点向职工说清楚,并力争与职工意见达成一致。
结束语:认清角色发挥作用
国资委关于《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为职工董事发挥作用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丰富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职工董事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的规定,明确自身的角色,深入调查研究,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作者:李保民 张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