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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资法》,实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创新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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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发展市场经济和如何依法治国,是现阶段我国调整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本源,也是实现经济协调可持续性发展,以及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不可或缺的手段和有力保障。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及其引发的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一系列问题,正是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这两大根基的契合之点。

    正因如此,国有经济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及探索新型的适合中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模式等,始终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长久以来备受社会各方关注和争议不断的焦点问题。
从十六大报告提出建立“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到2003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正式成立,及其后由国资委亲自操刀,开始运作并积极推进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均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其意义和影响将是重大而深远的。然而时下,国资委所实行的措施、拟定的目标、探索的模式,却在社会上引起了众多议论;特别是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出台后,甚至国资委自身性质、角色定位、监督约束等诸多方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遭到质疑和抨击。

    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国资法》实施后,应如何定性“国资委”的问题,即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一、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属及关系

    国有资产,就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即国家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资源性国有资产,即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二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及收益等;三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所形成的资产等。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国有资产,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为国有资产),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前述资源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

    根据我国《宪法》,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即所谓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可见,全体人民(全民)为国有资产的所有人,是不言而喻且勿庸置疑的。不过,“全民”是个整体概念,它不是也不可能成为任何一种具体行为关系中的真实主体。既然不能 “行为”,权能和责任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全民”只能作为国有资产在法律名义上的所有者。

    为确保所有者真正权能和终极利益得以实现,身为统治阶级的“全民”,决定由能够体现其阶级意志并维护、保障其阶级利益的“国家”,成为它在具体关系中的行为主体,并赋予了国家在法律上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的主体资格。政治学理论中,能够代表国家权力的只能是国会(应区别于政府)。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见,“全国人大”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

    现实中,全国人大虽然代表国家最高权力,不过作为代议机构,它依然无法直接行使所有者的具体权能。因此,全国人大(国家)通过自己所拥有的立法权,确认由其在社会生活中的行政管理者,即国务院(政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全权代表,代表其行使所有者职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始终把经济体制改革、理论制度创新及企业经营模式探索作为工作重点。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经历了“国有国营,计划统筹”、“国家所有,授权经营”、“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等一系列的改革和变迁。以十六大报告为基础,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置成立的国资委,是将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及劳动部等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职能整合起来,经国务院授权,统一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专门承担监管国有资产的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资委为国务院直属的正部级特设机构,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应该说,从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建立“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至2003年国资委正式成立,以及后来新《公司法》、《物权法》、《国资法》等法律的陆续出台,“国家所有、分级代表”这一新型的国有资产监管模式,已经得到了政策肯定、现实操作以及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从实践、政策及法律的角度全面分析,可以看出,国务院是国有资产行政上的惟一代表和法定上的统一所有者,国资委则是代表国务院(政府)相对集中地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的专门机构,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监管主体。(未完)

    阅读全文请下载贯彻《国资法》,实现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法治化创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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