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前行,是与创建人民共和国同时起步的。从1927年中国红色企业起步发展,到1949年没收官僚资本、对民族资本、私营资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国家大规模的投资兴建一大批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项目,在建国之初的三年内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体系,这些都为中国国有企业走上建设之路的奠定了基础。
企业有了,走什么样的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组织和管理企业,历史没有留给中国人从容选择甚至稍加思索的时间。当时的历史条件,迫使决策者必须立即做出选择。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在20世纪30年代创造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而苏联老大哥的辉煌成就又为全世界所瞩目,新生的人民共和国既然选择了社会主义,那么,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及企业管理模式,也就顺乎逻辑地成为惟一的选择。中国最初的国营企业管理模式就是以156个苏联援建项目和694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客观历史条件使得新中国企业的组建和发展道路,一开始,就走上了一条必须学习借鉴探索之路。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各级政府所经营的企业名称的规定》就明确界定:凡中央五大行政区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包括大行政区委托省、市代管的),称“国营企业”;凡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投资经营的企业,称“地方国营企业”;政府与私人资本合资,政府参加经营管理的企业称“公私合营企业”。
“国营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恰如其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是其鲜明特征。“国营”是“国家经营”的意思。国营企业由国家经营,即国家以计划方式、行政手段调配经济资源,各级政府直接决定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计划、资金安排、资产配置、成本开支、利润分配,不需要走市场。国家对国营企业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的。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扮演的是车间或厂房的角色,缺乏经营自主权,既无盈利动力也无生存压力。结果是,一方面是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则是物资的极大短缺。在这种体制下,企业不可能有效率地进行生产。
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国营企业管理模式,没有解决社会主义应该比资本主义具有更高生产力的问题,也没有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这种状态维持了几十年。在此期间,尽管也进行了一些国营企业的财权、物权、计划管理权和劳动工资权以及企业领导体制的变更。但这些仅仅是在计划经济框架内实行的行政管辖权的下放,因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依然无法摆脱。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改革国营企业管理模式,解放生产力,成为不可避免的历史必经之路。
国营企业早期的变革实践证明,1978年以前的企业变革调整,都只能是在传统计划经济框架内实行的行政管理权限下放,因而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只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国有企业改革,才真正开始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艰难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波澜壮阔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可以分成三个步骤:“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对国企称谓的变化,恰好勾勒出了国企改路线图。第一步是从国营工厂到国营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78年底至1984年10月;第二步是从国营企业到国有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84年10月至1993年11月;第三步是从国有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改革,时间是1993年11月至2003年10月。这以后至今的五年多,其实是国家出资企业制度的探索和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营企业最初的改革,是政企合一下的“放权让利”,试图通过“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等方式扩大企业的财务自主权,以调动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当时所说的国营企业实际上就是工厂形态,企业改革就是使国营工厂逐步变为国营企业。具体的措施有扩大企业自主权和放权让利。这个时期的企业改革还处在探索和试点阶段,它可以看作是计划经济体制引入市场调节的局部调整,从总体上还没有触动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国营企业的改革只限于“松绑”,再加上统购包销和短缺经济替代了竞争和市场,国营企业远离市场,缺乏发展动力,没有竞争力。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总体改革目标。从此,国营企业就向着国有企业迈进,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经营机制创新的阶段。
1985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全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进一步搞活企业,尤其是搞活大中型企业。这个通知第一次以提出“试点城市可选择少数大企业试行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但需对股息及分红办法做出适当规定,部分小型国营企业,可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转为集体所有”的方式拉开了我国股份制试点的帷幕。从此,股份制试点在中国兴起。
1988年出台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
国营企业向国有企业的变革,实际上就是要通过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对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逐渐有了认识,改革重点也逐渐转移到“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上,其核心内容就是不断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减少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个思想指导下,国有企业开始进入了一个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基础的企业制度创新的发展阶段。
国有企业是在国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改革后对国企的称呼上的改变。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宪法修正案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更加突出国企的经营自主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一字之改,准确地体现了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区别,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和深化提供了宪法依据。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这一阶段,围绕企业改革这个中心,企业改革有了明确的方针政策,理清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改革在明晰了企业经营权的路子上推进。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赋予企业经营权以新的内容。最大的收获应该是,国有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逐步发展起来了。
1993年底出台的《公司法》,借鉴了前一阶段“两权分离”和“政企分开”的改革探索经验,确定了企业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的制衡关系。通过一系列的改革,公司制成为国企改革的主要形式,企业的股权也逐步实现了多元化,“国营企业”已悄然变成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这时,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开始向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委托代理关系转变。国有企业的改革,也由扩大企业经营权逐步触及到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这个阶段改革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围绕企业制度创新展开的。一是建立现代产权制度,确立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对其出资的企业享有财产权利。二是结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把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增强国有经济发展的市场竞争。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三是结合国有企业的扭亏增盈,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剥离不良资产,核销呆坏账。实行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路,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四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个阶段,最重要的立法是《公司法》和《劳动法》,一个突出反映“产权”,一个突出体现“人权”。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六十年,尤其改革开放三十年,一路走来,国有企业不仅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更重要的是我们一直在探索走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明确提出:“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企业制度”。
2007年3月,《物权法》首次提出“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2008年10月,《企业国有资产法》通篇没有再出现“国有企业”这个称谓,而代之以“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概念。虽只是一个名称的变化,但其反映的内涵极其深刻。以“国家出资企业”取代“国有企业”,实乃国有企业改革的又一个亮点和里程碑。
国家出资企业指的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直接出资持股的企业。这个企业既可以是国家百分之百出资,即国有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国家控股的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都叫国家出资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原有意义上的国有企业已经被划分为四类国家出资企业,分别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国有企业”还多多少少带有特殊身份的意味,其所有制性质明显有别于普通企业。而“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又比“国有企业”的概念更进一步。它以资本结构为基础确定企业的称谓,国有资本主要是通过出资份额、股权结构和运作方式等产权制度跟企业发生关系。改革开放,使中国企业又走过了一个而立之年,正向四十不惑迈进,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点
国家出资企业,表明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和方式,是以国家出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的。而所有者权益完全是企业管理的财务语言,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这完全宣告,无论是独资还是控股或参股,国企都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企”了。
国家出资企业,同时意味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以所有者权益的方式来核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的,而不是以过去落后的管理实物的老办法,更不是以行政权利对企业运行进行实质干预,来表达国家利益。
国家出资企业,还意味着,尽管国有企业目前也许还是我们国家最强势和最有可能获取竞争资源的企业,但在市场中,它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都以财务指标衡量,而不是以行政手段在市场上说话。在这个意义上,企业无论大小,无论性质,无论优劣,在市场上都处在同一个量化的标准中,更容易建立平等的企业关系。因为大家都要对出资人负责,都要按章纳税。这对培育企业法人在市场上平等的经营环境,有决定性的作用,其现实意义是深远的。
风雨兼程六十年,我们找到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时期,走具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出资的企业能很好地体现这些基本特征和必然要求。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改到深处是产权,体制沟壑变通途。现代产权制度为国家出资的企业奠定了制度保障。
——建立科学规范、相互制衡、权责明确、有效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现代企业的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积极探索党管人才与出资人选择管理者的新路子,建立适应国家出资企业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建立健全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制度。这是推进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的前提。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本出资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努力做到权力、责任和义务相统一。
——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这是国家出资企业的重要任务。做强做大国家出资的企业要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完善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
——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是深化国家出资企业的基本要求,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人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深化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完善劳动合同关系,改善人事竞聘办法,强化岗位工资制,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能高能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技术技术改造。这是国家出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动力。整合企业内外部科技资源,积极探索符合企业发展规律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产业化与信息化的融合,提高产品质量,挖掘潜力,降低成本,升级换代,提高效益,加紧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促使企业改革发展走上长久之道。
——建立国资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这是推进国家出资企业的基石。明确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标准和奖惩制度。以企业文化为核心,以人为本强化细节管理。
以国资企业为新的标志,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做强做大,强国富民,承载着中华千年的希望!
大道远行,国营企业——国有企业——国资企业。国资企业改革,依然任重道远。(作者:李保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