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资产,它可分为三类: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国家各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行政性资产、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这三类资产因其性质不同,因此,具有不同的管理方式。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国家各机构占有和使用的行政性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它们的管理体制比较简单,主要是界定产权的主体和保证资产的安全。国家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则不同,它是经营性资产,不仅要确定产权的主体和保证资产的安全,而且要求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采取适当的体制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便成为人们一直研究探讨和实践的问题。本文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指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即为实现这部分资产保值增值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权益性资产采取的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一统天下。改革开放以来,非国有企业得到快速发展,一些国有企业遭遇困境甚至被淘汰,但一些国有企业仍然在发展,并且有些还获取比较快的发展,从而成为世界级企业。现在,人们对国有企业的看法已经趋于理性,它是中国经济中不容否定的客观现实。既然如此,国家就面临着对国有企业如何进行管理问题,这也正是我们研究探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义所在。国有企业的性质及运行方式的不同,要求国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而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本文以国有企业运行方式的变化为基础,回顾总结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演变。
一、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时期为1953~1978年,国家对国有企业采取“指令性计划、分级管理”的体制。行业主管部门是国有企业管理的主导者。政府设立机械工业部、轻工业部、外贸部、物资部、商业部等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所有的国有企业根据其产业性质被归属于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调节着国有企业的运行,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的任务就是完成好来自主管部门或计划部门的指令性计划。如生产什么由行业主管部门的计划决定;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投入品由物资部门统一调配;生产所用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调拨;生产出来的产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企业领导人由行业主管部门任免。企业没有任何生产经营自主权,甚至花一分钱都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这时的国有企业虽然称之为企业,但实际上只是一个生产单位或车间,它的发展并不取决于市场及自身的努力,而是取决于归口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投入程度。企业与企业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它只是同主管部门、计划部门、商业部门发生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主导、指令性计划控制”是计划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在此期间也曾发生过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变革,但这种变革不是国有企业自身运行方式的变化,而是对国有企业管理权的改变,主要体现为国有企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下放和上收,以及相应的中央和地方经济权力的变化。一是1958年将相当部分的中央企业下放到地方管理,有的甚至下放到街道或公社。1958年底,中央直属企业下放了87%,由1957年的9000多个减少到1000多个;其工业产值占工业产值的比重由1957年的39.7%下降到1958年的13.8%。相应地,固定资产投资权、物资分配权、财政税收权、劳动人事权等部分权力也随之下放给地方,以满足地方管理更多国有企业的需要。二是1961~1963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的权力上收。1958年的权力下放,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但它们因各自为政、自成体系而相互争夺资源,从而导致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1961~1963年,国民经济被迫进行调整,原来下放到地方的国有企业大部分又被上收到中央。同时,原来下放到地方的投资及计划权也重新上收。三是1970年的国有企业再次下放。1970年3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工交各部把绝大部分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地方管理;少数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极少数的大型或骨干企业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为主。经过这次下放,中央部属企业(不含军工企业)由1965年的10533家减少到142家。下放企业大部分下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也有下放到省以下地方政府。随着企业的大量下放,中央的财政管理权、物资管理权、计划管理权、劳动工资权等也适量下放给地方。
因此,计划体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变革,实际上只是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变动,中央或地方管理国有企业的数量多一些或少一些的问题。而对国有企业来说,其运行方式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它仍然是指令性计划的执行者,一个生产单位或车间。变化的只有它是执行来自中央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还是来自于地方主管部门的指令性计划。(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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