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资考核[2008]18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市国资委拟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附件:
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强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天津市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意见》(津国资考核[2008]18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单位
独立核算的天津市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单位。
二、预算编制方法
以本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础,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综合考虑经营状况、利润水平、成本承受能力、劳动力市场价位、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平均工资正常增长幅度,编制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三、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
1、盈利企业原则上用新增效益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要着眼于职工的现实利益,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实现正常增资。其中,上年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的,原则上按高于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要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妥善安排好本年工资增幅。其中,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三倍的,原则上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盈利企业安排的平均工资增幅超过工资指导线上线的,要确保企业利润同幅度增长。
2、亏损企业要按照控亏原则安排增资
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本年工资增幅;企业上年平均工资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本年暂不增资。
四、预算的民主协商
为维护职工权益,企业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过程中,应积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与本企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工资总额预算。
五、预算申报的材料
预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天津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1)或《国有(控股)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表》(格式见附件2),预算编制的文字说明材料,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证明材料,上年财务决算等。
六、预算的审核确认
建立工资总额预算分级审核确认制度,有效调控行业、企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相对公平。所有预算编制单位编制的工资总额预算,均要按出资关系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或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各集团公司要坚持收入分配的总原则,全面考虑企业利润目标,行业收入水平,一线职工增资等情况,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予以审核。其中,企业上年平均工资在社平工资两倍以内的,由集团公司自行审核确认;高于社平工资两倍的,由集团公司初审同意后,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七、集团公司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独立核算的集团公司本部,要按本办法单独编制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编制预算时既要统筹考虑全集团总体经济效益状况、职工收入水平和资金来源,也要重点考虑如何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本部职工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等因素,合理安排本年工资增幅。
集团公司应将本部的工资总额预算,于每年六月底以前报市国资委审核确认。
八、预算执行的监督与检查
各企业要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形成自我监督机制。对于预算执行结果与确认的预算数额出入较大的,要主动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整改措施,逐步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同时要将情况及时报预算审核单位备案。
各集团公司要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既要监督企业有无预算超支情况,也要监督企业是否有故意减少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行为。对于未做工资总额预算,未申报工资总额预算和工资管理混乱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超预算随意发放工资,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列入监事会检查的内容。年终市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九、工资总额的列支渠道
企业按照已审核确认的预算工资总额,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年终不得留存余额。
十、各集团公司应于年初将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汇总后报市国资委。具体格式和要求另行部署。
十一、区县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