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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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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资统财〔2006〕313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财务事项,包括重要会计政策变更、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利润分配、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重大融资、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能引起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等各项重大经济行为。
    第四条  根据国有权益在企业的比例和事项的性质,重大财务事项的管理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二章  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第五条  省属企业应遵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制定及修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省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同类事项,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省属企业下列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的,由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合并报表;
   (二)收入确认;
   (三)存货计价;
   (四)所得税核算;
   (五)长期投资核算;
   (六)固定资产折旧;
   (七)外币折算。
    第八条  省属企业发生本章所述重要会计政策变更,按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核准或备案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对企业经营损益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决策机构的研究意见等资料报省国资委。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和国有资本运营统计
    第九条  省属企业月报统计数据在每月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报送省国资委。每季度应编写并上报财务运行状况分析,说明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业绩目标完成进度。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在预算年度1月31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预算草案,由省国资委核准后执行,报送内容包括年度预算报表和预算说明书。经核准执行的预算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于预算年度的8月份报送“年度预算调整表”,对调整的主要原因和事项予以说明。
    国有控股企业同类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后,由企业按《云南省省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报送省国资委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对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事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应结合中介机构出具的《管理建议书》提出妥善的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为及时掌握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财务变动状况等重要的财务预测信息,每年12月上旬,各省属企业应向省国资委报送当年国有资产统计预计数,预计数包括年末资产总额、年末负债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应上缴税金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等重要财务数据。
                                         第四章  利润分配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对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予以分配或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经营亏损时,应将经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或亏损弥补预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方可实施。
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对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予以分配或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经营亏损时,应将经企业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或亏损弥补预案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申报的利润分配预案应包括利润实现情况、分配依据、分配办法、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等资料。
省属企业申报的亏损弥补预案应包括亏损形成的情况、弥补依据、弥补办法、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等资料。
                                          第五  章重大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结合实际,制订企业内部财务审批权限、投资决策程序等制度,并将有关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清产核资中经批准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应按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进行剥离,由企业配合省国资委或省国资委指定部门进行清收和追索。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需计列企业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存货),由企业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处理,并将资产损失的基本情况、形成的原因、损失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在年度决算时报省国资委备案。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和相关证据,可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及清产核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涉及以下事项的,报省国资委批准后按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处理:
   (一)涉及行业资质和贷款信用的,应做好长期挂账资产清理、加大资不抵债企业改制重组力度及损失认定等工作;
   (二)涉及“改贷基金”、经营性基金、统贷统还基金等资产质量低、确权难度大的项目的,应明确划转项目清理方案和制定损失处理预案。
   (三)涉及消化以前年度潜亏,用当年实现利润予以消化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用专属国有权益的项目予以消化的,处理预案专题报省国资委核准同意。
    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同类事项报省国资委核准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  其他重大经济行为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以其法人财产为其他单位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时,应当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并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情况,原则上不得为与本集团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下列担保行为的,应将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分析、企业决策机构同意担保的相关文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解除担保的时间及形式等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为与本集团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的单项担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合并净资产5%的;
   (二)为与本集团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以企业资产从事购买股票、债券、进行股(债)权投资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并做好可行性研究。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合并净资产总额5%的对外投资或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将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议、有关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近期财务报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等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借款应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企业发生单项融资超过上年末合并资产总额10%时,应将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完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谨慎开展对外借款及委托理财业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将企业决策机构的决议、交易金额、合同期限、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因确有必要而向与本企业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给予借款,且借款额超过本企业上年末合并净资产的1‰。
   (二)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发生或已知行将发生涉案金额超过企业上年末合并净资产总额1%的仲裁、诉讼、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涉及国有权益或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依法处理,并将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处理措施和效果、案件结果分析预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资料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预警机制,建立相应的应急策略和责任追究制度。当发生下列引发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时,应将企业财务状况、原因分析、拟采取的弥补措施报省国资委备案:
   (一)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
   (二)因投资的企业发生亏损,致使企业投入的资本或权益减少30%以上的情况;
   (三)因企业违法经营或经营失误,造成资产损失超过上年末合并净资产总额1%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统计的报告按规定的格式按时报送,其他重大财务事项以正式文函向省国资委申报核准或备案。省属企业所属的重要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财务事项,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向省国资委申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须由省国资委核准的,省国资委应在收到企业正式文函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向省国资委备案的,应于事项发生后两个月内按要求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企业负责人应加强领导,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应加强监督,避免在处理重大财务事项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隐瞒不报现象的发生。对违反规定,在处理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不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由省国资委在对省属独资企业负责人和省属控股企业出资人代表的考核和任用中给予相应处理;因违规操作损害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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