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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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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国资规划〔2006〕20号

各省属企业: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委制定了《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与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做好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提高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家和云南省发展规划,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可持续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四条 省国资委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调整优化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要求,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编制《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省属企业发展的方向(包括主业)、目标、思路、任务和措施,同时,依据出资人职责,负责依法管理并指导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云南省发展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
   (五)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
   (六)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七)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工作的专门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八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发展规划,企业要按本办法的规定,把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发展规划结合起来,研究提出10年远景发展目标、思路和企业定位,重点编制3-5年中期发展规划。
    第九条 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含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力分析等);
   (二)经营方针和发展的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
   (四)3~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安排;
   (六)可行性分析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七)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要在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投资计划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分年度的实施作出具体安排,并结合执行情况,根据国家政策、国内外市场及企业情况的变化,对发展战略和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草案文本、编制说明和专家论证意见)要报送省国资委审核。省国资委制定相应的审核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及时向企业反馈。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云南省发展规划,以及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否体现全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云南省省属企业发展总体规划;
   (四)是否有利于突出主业,优化企业内部结构,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要根据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修订完善;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中省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要按照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修订完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企业按决策程序修订完善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后,要将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正式文本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组织实施,并分年度对实施情况特别是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经分析评价认为需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及时调整。其中,涉及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中的企业发展方向、主营业务、重大投资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要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其他省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做好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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