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参)股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 企业在决定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也应按本规定征求国资委的意见。
第六条 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工作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负责向国资委汇报。
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上报文件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
(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 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
(一)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
(二)企业或其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
(三)企业或其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事项;
(四)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事项;
(五)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六)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七)企业的分立、合并、增减资本、兼并、破产、解散等重大决定;
(八)企业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事项;
(九)企业经营性资产对外租赁经营期限5年(含5年)以上的问题;
(十)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问题;
(十一)企业管理人员年度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0万元以上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十三)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十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应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本规定第七条(二)以外的年度投资计划、经营计划。
(二)关于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1、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担保或累计对外提供担保达到净资产5%—10%的或其子企业对外提供的担保事项;
2、企业或其子企业向与其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提供担保的问题。
(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行为
1、企业或其子企业转移、转让主要盈利项目、主要业务销售渠道的问题;
2、企业或其子企业执行政府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的情况;
3、企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第九条 企业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决策会议)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经营计划须在上一年第四季度上报国资委。
遇特殊情况需调整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应及时将调整原因及调整内容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国资委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重大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国资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