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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来源:国资企业培训网
200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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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办字[2002]30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财政厅 教育厅 卫生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建设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国有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依然沉重,我区仍有446个办社会机构(含中小学、医院等)尚未分离,涉及职工47000多人,企业年支付办社会经费约7亿元。二是工作进展不平衡,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还没有真正触及到中直、区直企业和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特别是地处偏远的森工、煤炭、建筑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还没有起步,分离任务还十分艰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必将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步伐,切实减轻企业社会负担,为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条件已势在必行。

    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一)总体工作目标

    各盟市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应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通知》的要求,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不失时机地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基本将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以及后勤服务等福利型机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相分离。

    1.经济较发达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学校、医院等公益型机构应在2至3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2.经济欠发达的盟市和旗县政府所在地的企业及独立工矿区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医院等公益型机构一般应在3至5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3.少数地处偏远地区的独立工矿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其办社会机构的移交,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5.自治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20户大企业(集团)的办社会职能应在2年左右基本完成分离工作。

    6.中直企业的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地方政府配合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批准的方案进行。

   (二)遵循的原则

    1.坚持区域规划、区别对待、先易后难、形式多样、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个开展一个,不搞一刀切。各盟市应先抓好一批试点企业,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全面铺开。

    2.坚持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利于当地教育、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坚持确保国有资产和有效资源不流失,并优化配置的原则。

    4.坚持政企共同负担的原则。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组织实施移交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移交的学校等事业单位的经费不减,具体费用如何负担,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

    5.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分离企业办社会中,企业与接收部门都要从国有企业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具体办法

   (一)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校

    分离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贯彻《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分离中实现优化,在优化中推进分离。

    1.企业自办中小学校的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移交时,学校的资产整体无偿划拨,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设施,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学校人员的移交以移交前在职人员为基础,教师参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并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审定合格后接收,非教学人员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划转。

    2.对少数偏远地区独立工矿区国有企业暂不能分离的义务教育学校,可采取适当返还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办法予以扶持,保证企业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3.学校移交地方政府或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等项工作要在当地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进行,学校移交工作要保持平稳过渡,不得影响教育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上学,不得降低教育质量,学校正常的办学经费要予以保证。

    4.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企业分离自办的中小学校所需的经费,以保障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分离办学后的办学经费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负担、逐年过渡的办法。以企业在分离前所负担的办学经费作为基数,由地方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过渡期经费负担问题,过渡期一般为3至5年。区直企业在过渡期内,地方政府确有困难,自治区财政适当给予补助。中直企业要积极争取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央财政的支持。过渡期后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5.分离企业自办普通中小学,除政府接收外,还可通过办学体制的改革,试验探索多种模式的分离办法。允许这类学校试行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公办民助以及个人承包办学等多种办学形式,政府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二)分离企业自办医院

    分离企业自办的医院要遵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原则,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结合进行。

    1.凡是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院,既可从企业分离出来实行产业化经营,也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将医院的资产、人员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如当地政府接收有困难的,企业可单独或与其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建独立法人单位。

    2.凡是不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的企业自办医院,可以停办或撤院改建成为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所)、门诊部。

    3.企业自办医院分离后,医院自负盈亏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逐年递减补贴的办法,予以资金支持。

    (三)企业自办的公安机构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168号)精神,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分离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等职工福利型机构

    企业自办的幼儿园、食堂、浴室、招待所、车队、房产管理等后勤服务机构,可根据《通知》精神,以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由福利型转为经营型,由单纯为企业服务转向为社会服务,逐步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尽快从生产经营主体分离。

    1.分离后成立的子企业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尽快规范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企业按照出资比例,依法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经营责任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母企业应与分离后具备法人地位的子企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子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的工龄应连续计算。对于未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职工与母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母、子企业协商解决。

    2.有条件的企业要把住房建设和维修管理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商品化和管理社会化。企业可将现行的住房管理机构改建为独立从事住房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等业务的经济实体。

    四、分离工作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对分离公益型和福利型机构需处置移交的资产,原则上应清查核实,列帐统计。清查核实应以移交前上一年度核定的账面数为基础进行。如果历年来账目比较清楚,财务制度比较健全,也可由审计部门牵头,抽调相关人员参加,进行一次专题审计,以审计报告作为移交的基数。

    (二)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后,其职工的工资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富余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四)企业分离到社会的学校、医疗等公益型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单位负担部分,均由原企业缴到移交之日。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或从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均由原单位补缴,具体标准按当地统一规定执行。

    (五)拟定移交机构的离退休人员、企业自定的内退人员、已下岗分流人员不向当地移交,在移交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在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在分离过程中,要逐步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

    (六)人员移交后,对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承认,享受相应的待遇。移交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地区同行业标准套改,并从移交当月起执行。

    (七)拟定移交的机构,单位负责人在移交过程中不作调整,在移交时,随机构、人员一并移交。

    (八)地方财政确实无力承担分离后的办学经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原承担办学的企业可采取统一增提教育费附加1个百分点的办法,作为企业分离办学校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充分离学校经费。

    (九)各盟市要结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对当地教育资源和卫生资源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资源合理利用的区域布局规划,进行调整优化、合理布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对整体布局规划中不合理的资源要进行整合、撤并、重组,切实减少不必要的经费支出。

    (十)为保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有交接任务的地区,当地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分离。

    五、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组织实施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需各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分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重大问题。各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分离交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实行目标责任制度。企业要紧紧抓住改革的有力时机,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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