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资办发〔2003〕17号
各盟市经贸委、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推动我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工作,加速我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现将股份制审批工作做进一步明确。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原自治区经贸委代政府行使的股份制审批职能全部转入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企业改革改组处负责承办。其审批事项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制企业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份制企业股份的变动(增资扩股)等。审批程序与报送材料以附件要求为准。
请各地区、各大企业根据《公司法》和附件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份制企业设立等的前期审查
工作。条件成熟后报自治区政府国资委企业改革改组处进行审批。
为了规范股份制审批工作,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可为股份制的设立等做具体的咨询服务工作。
联系人:王保山 闫清贵
联系电话:(0471)6944718(传真)
(0471)6610401
附:1、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2、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1
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凡在自治区境内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的企业(发起人),首先按照属地向盟市经贸委提出设立(改制)申请,中直和区直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改制)申请,再由盟市经贸委或中、区直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向自治区国资委提出同意申报的文件,并附筹建相关材料,经审查,企业设立(改制)思路、方案清晰,条件基本具备,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规定,即下达筹建批复。
二、企业完成筹建工作,正式向自治区国资委申报设立股份制企业的全套文件材料,具体承办为企业改革改组处。企业在筹建过程中,各项文件材料可根据需要委托有资格并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帮助制作,组织进行咨询、论证,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自治区国资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正式受理以所需材料提供完备为准),提出意见或予以审批。
四、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必须按程序申报,要求文件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附件2
申请设立股份制企业所需报送的材料要求
一、 报送材料的格式及份数要求
(一)企业申报文件材料一律采用幅面A4规格的纸张。
(二)所有文件材料要完整地装订成册,在封面注明以下文字:
1、文件材料标题:即“筹建公司申报材料”;“设立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材料”;注册资本变更申报材料;
2、申请企业(主要发起人)名称;
3、申报时间。
(三)申报材料需报送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报送材料的范围要求
(一)筹建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以下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盟市经贸委同意企业申报的文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发起为企业法人股,需提供企业近期审计报告;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简历及身份证明;
6、根据申办的具体事项及企业实际情况所需的其它材料;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盟市经贸委同意企业申报的文件;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方案);
3、发起人协议书;
4、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发起人为公司的,还应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
5、公司章程;
6、创立大会批准公司章程的决议;
7、财务、会计制度;
8、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9、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0、创立大会记录;
11、创立大会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决议文件;
12、董事会关于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决议文件;
13、董事会关于聘任经理的决议文件;
14、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决议文件;
15、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及身份证明;
16、有资格的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7、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8、国有企业改建或有国有资产入股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如果土地单独评估,还需提供地方或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及持有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及到国有资产的处置,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19、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需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若为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关文件。
(三)设立或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需报送下列材料:
1、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文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书(附设立或设制方案);
3、公司章程;
4、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产生董事会的文件;
7、选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文件;
8、聘任总经理的文件;
9、董事、经理及其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简历及身份证明;
10、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对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管理方案或办法。
三、有关股本变更,需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主管部门或盟市经贸委同意企业申报的文件;
2、变更股本的申请(附变更方案);
3、注册资本变动是由于新的企业法人投入或原企业法人股东投入要提供出资企业的董事会提案和股东会投资决议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新增的出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出资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同意变更股东的会议决议;
5、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6、修改前、后的章程;
7、新增的出资人投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资本评估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9、有资格的法律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其它有关注册资本变动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