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资发〔2008〕28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科学评价企业经营者业绩,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监管企业健康发展,我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4号令),制定了《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监管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办法(〔2008〕28号).doc